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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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婉諭:(12時57分)主席好,我今天要針對公投電子連署的部分來請教中選會,2017年修法通過了公投法之後,當時原本承諾在2018年要把電子公投連署系統建置完成、2019年要上路,但是時至今日,從2017到現在已經經過了6年,我們想請教到底什麼時候可以完成?我們當然知道中間有一些來回,希望能夠做資安檢測、能夠補足,我覺得資安當然很重要,但是一個系統的設置包含資安的檢測要花到6年,甚至更久,這是一個合理的數據、合理的時間嗎?我想大家都很難接受。 |
同時,今年2月你們在總質詢的時候也提到,在3月改善完成之後就會儘快上線,但是就我現在所知道的,3月改善完成之後其實還有下一批的改善,所以到底什麼時候可以上線完全不清楚!所以不只是剛剛提到的投票問題經過多年仍然沒有辦法解決,我們看到公投電子連署的部分經過了6年仍然沒有看到一個時程。首先,我想請教的是,本來承諾3月可以完成的部分到9月有沒有可能真的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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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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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所謂的3月底完成,指的是去年中行政院的資安服務團隊來查核時提出的建議,這42項應該改進的事項我們在3月底以前都已經改善完畢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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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婉諭:所以什麼時候可以上線?什麼時候可以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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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改善完畢後,我們還要經過資安署來幫我們確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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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婉諭:是,我覺得不用一直解釋這些細節,重點就是從2017年修法到現在,早就該上路的電子連署系統到現在還沒有上路!依照中選會的規劃,到底什麼時候可以完成?是不是能夠給大家一個具體的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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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這個必須要條件成就,資安的部分我們也是外行,最近資安的攻擊威脅層出不窮,個人資料保護的問題社會也都非常重視,所以我們希望能夠用比較高規格的標準來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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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婉諭:當然,但是這一個資安系統已經搞了5年,這個規格已經超級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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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是。我們希望專業單位給我們指導,我們自己是外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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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婉諭:所以現在只剩下資安的問題?現在是資安單位沒有辦法一次檢測出來、沒有辦法一次要求改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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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剛剛也有委員提到,電子連署上線之後,公投的門檻是不是要重新加以調整並做這方面的研議;當然這也可能牽涉到一個問題就是,電子連署上線了,案件可能會增加,選務的承載量能要不要一併考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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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婉諭:這其實當時在修公投法的時候大家都已經討論了,現在如果覺得需要再修,當然我覺得沒有問題,我支持大家來討論,但不應該是在上次修法後就一直拖著沒有辦法執行之後,又說要等下次修法,這樣的話,請問何年何月可以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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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現在問題就是在資安部分,承載問題、門檻問題還需要更多討論。針對資安部分,我們希望能夠先把它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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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婉諭:門檻問題當然是依照現行法先處理啊!不能一直等待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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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仍有一些聲音要求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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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婉諭:我覺得討論當然要持續進行,但不應該涉及公投電子連署現在應該上線這部分。中選會還是應該有個負責任的態度,既然在2017年承諾2019年要上路的電子連署系統,就應該儘可能快速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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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再努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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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婉諭:中選會必須告訴我們到底下一步是什麼、到底預計什麼時候完成,還有,要經過幾次資安檢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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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現在針對42項改正都已經完成,就等資安署幫我們確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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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婉諭:所以這部分有跟資安署討論過什麼時候嗎?因為你們是主責單位,我覺得不該是一直等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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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完成之後已經發函給資安署,請他們幫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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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婉諭:所以現在是資安署不回應中選會,你的意思是這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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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不會不回應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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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婉諭:對啊!所以應該要有個具體時間,而不是一直等待,已經等了6年,還要等多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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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他們也有本業的業務啦!我們都一直保持聯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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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婉諭:好。我認為這件事情真的不應該再拖,這是行政怠惰,造成有很多公民權利沒有辦法執行、沒有辦法更加推進,在這個情況之下,中選會必須能夠負擔起這樣的責任,儘快告訴大家到底什麼時候可以完成,而不是一再拖延。每個月、每個月或每半年、每半年一直拖延下去,其實已經過了6年─我還是要再次提醒,我希望真的可以在今年上路。 |
第二部分是剛才林委員也提到的保證金。包括我自己在內,3月也參加了中選會舉辦的公聽會,當時我們的立場其實非常簡單、也非常明確。我們認為保證金會造成民主深化的阻礙,所以應該廢除或至少朝調降門檻處理,當天大部分參與公聽會的學者也都認同這樣的方向。我們也看到內政部表態,認為有必要維持,但數額應該調整。那我想請教中選會現在的立場是什麼以及如何調整?剛才你提到要凝聚共識,我想知道的是凝聚共識還需要什麼樣的過程?在我看來,其實已經非常有共識了,所以我不知道這裡的凝聚共識是要凝聚誰的共識,以及要達到多少共識,中選會才覺得有必要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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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在最近一次公聽會,各方意見還是很多,這些意見我們都覺得非常具有參考價值。中選會是合議機關,對於這些意見,我們都會提到本會的委員會作深入討論。討論之後如果有方案,等我們審議通過了,就會向社會各界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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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婉諭:所以目前中選會沒有立場、沒有態度?會不會調降不知道?什麼時候調降不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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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必須經過委員會的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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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婉諭:所以大概需要多久?這個議題其實也不是今年公聽會時才討論,如同剛才林委員所講的,多年來大家都一直在討論,甚至參照各國之後,我們國家的保證金真的太高,應該逐步調整沒有錯,而不是一直拖下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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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對,我們也不是紋風不動。但一項制度行之已久,若要驟然改變的話,還是必須有相當的時間,也必須有深入的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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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婉諭:幾年?5年、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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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在上次直轄市市長選舉就做了部分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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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婉諭:所以什麼時候能確定這次什麼時候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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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中選會不會故步自封,我們在廣聽各界意見之後,還是會適時檢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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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婉諭:我覺得聽起來就是這兩件事情都完全沒有下文嘛!什麼時候會處理、什麼時候有個態度、什麼時候有個方向完全不知道,是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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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大概七、八月應該會有一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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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婉諭:立場?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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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有一個結論出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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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婉諭:好,我希望真正能知道方向是什麼,而不是像電子公投連署一樣,你們每一季、每一個月、每半年、每一年一直拖下去,再告訴我們會儘快有結論,而每次結論都是還要再調整!我覺得這真的沒辦法讓大家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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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每一次選舉都要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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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婉諭:是,我還是希望能朝向調降處理,也希望中選會對於是否調降有個態度,並說明到底你們的立場是什麼。對於為什麼不調降,以及剛才提到的如何合理評估,其標準也必須具體說明,真的不是靠感覺抓個數字而已,這樣其實不太對,也滿不符合民主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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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會深入討論並詳細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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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婉諭:好。 |
接下來,我要針對銓敘部請教。有關消防員職場性騷擾的問題,我今天早上已經開過記者會,之前也曾經要求銓敘部了解。我們知道這件案子發生當時,消防員是在備勤情況下,在備勤室待命,但是遭到性騷擾。當時……應該說直到現在,宜蘭縣消防局仍然認為案發時間不屬於工作時間,被害人也不適合請公傷假;然而,我們向勞動部確認備勤時間是否屬於工作時間後,結果是完全符合的,也適用性工法。我們也看到,勞動部針對這樣的事件已經表示,如果發生在勞工身上,屬於請公傷假的範圍,同時也屬於病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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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不好意思,王委員,請簡短提出您的題目給他們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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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婉諭:是。 |
我只有一句話、一個問題,當公務人員在這樣的情況之下,也就是在工作時間發生,適不適用性工法?是不是可以請公傷假?是不是應該可以請病假?銓敘部是不是能夠簡單回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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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考試院銓敘部法規司廖專門委員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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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專門委員康如:有關委員這部分的問題,公務人員其實也是性工法的適用對象,所以原則上就如同剛才委員講的,實際上是宜蘭縣消防局的問題。只要備勤時間符合、屬於上班時間的話,由於請公傷假還涉及實務上的認定,原則上,如果實務上認定符合公傷假,當然可以引用請假規則的規定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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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婉諭:所以這部分請銓敘部一起協助,讓這位因為系統再次被傷害的消防員能得到應有的權利,我們大家一起努力。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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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洪委員孟楷、陳委員椒華、李委員貴敏均不在場。 |
請劉委員建國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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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聯席會議-10-7-36,15-2 |
speakers | ["謝衣鳯","高嘉瑜","王美惠","湯蕙禎","李德維","曾銘宗","賴品妤","林思銘","王鴻薇","羅美玲","陳琬惠","鄭天財Sra Kacaw","張宏陸","賴香伶","吳怡玎","江永昌","黃世杰","鄭運鵬","林淑芬","邱顯智","王婉諭","劉建國","游毓蘭","楊瓊瓔","吳琪銘","莊瑞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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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 ["2023-04-19"] |
gazette_id | 1124302 |
agenda_lcidc_ids | ["1124302_00002"]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第2次聯席會議紀錄 |
content | 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高嘉瑜 等23人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沈發惠等18人擬具「中 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江啟臣等20人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 織法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五)委員陳玉珍等19人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 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19人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 正草案」案、(七)委員陳秀寳等18人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八)委員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 等17人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條文 修正草案」案、(九)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 委員羅美玲等23人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委員孔文吉等17 人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中央 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第九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許智傑等19人擬具 「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委員傅崐萁等18人擬具「中央選舉委員 會組織法刪除第十二條條文草案」案、(十五)委員林宜瑾等21人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部 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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