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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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13時06分)主委好,中選會表示,為了增加擔任投開票所工作人員的誘因,委員會議通過修正工作費支給表,增加選務人員的工作費,當選舉、公投票數量超過5張時,將依數量遞增工作費,並函報行政院核定。這部分我支持,但請主委看看,這是草案內容,我覺得第一、二、三項有點問題,要就教主委。第一點是修正選舉、公投為1張之支給標準,增給主任管理員300元,主任監察員250元,管理員、監察員、警衛人員、預備員、監察小組委員及選務工作人員各200元工作費─這應該是已經幫在投開票所的全部人員都設想好了,全都增加這樣的支給吧!但是第二項提到依目前規定,監察員及預備員於選舉、公投票數量1張至5張的支給標準均相同,也就是現行規定就是這樣;修法後改成每增一張選舉、公投票,增給監察員150元,預備員100元工作費。也就是說票數1張的情況在第一項就處理了。至於增加第二項之後,是針對兩種對象─也就是監察員及預備員各再增給150元與100元,如有第3張再增加,有第4張也還會增加,應該這麼說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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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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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是,沒有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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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但怎麼會針對這兩種對象而已,其他都不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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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其他都有按照張數增加,像是主任管理員在增加第1張選票的狀況下會增給300元,增加第2張就增加200元。增加第2、3、4、5張都是增加200元,都有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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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主委,既然你說都有增加,那第一項與第二項規定合在一起就好,為什麼要區分為第一項與第二項?這項法律你是最清楚的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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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列第二項是因為監察員原本在1張到5張選票下都適用一樣標準、都給1,800元,現在增加第1張就分別增給200元、100元,增加第2張又會增給150元,第3張也增給150元、第4張再增加150元。本來是沒有的,5張以內都是同樣價目、同樣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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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對啊!但根據第一項,所有在投開票所的各類選務人員基本上都調了,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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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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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依序調整,有300元、250元、200元。但第二項只針對2種對象,就是監察員與預備員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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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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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只有這兩種對象每增加一張選票就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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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調整的金額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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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不是。不曉得主委是否參與其中?或同仁最終要核定報院時有沒有再向你說明清楚?還是主委有沒有比較細心、比較細緻地再看一下?第二項調整只針對兩種對象,就是監察員與預備員嘛!所以我不曉得為什麼第一項全部都調,第二項卻只針對這兩種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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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原來的基礎不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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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基礎當然不同,所以主任管理員在第一項中就增給300元、主任監察員增給250元,其他人員都是200元嘛!這一項是全部人員都包括在內的喔!但是第二項只針對兩種對象,一是監察員,一是預備員,是這樣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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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我請本會人事室楊主任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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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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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中選會人事室楊主任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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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主任智傑:第一點是就每一個類別工作人員的工作費先調整、先增加,比如說主任管理員增加300元、主任監察員增加250元,監察員原本是1,800元,調整為2,000元,這是第一點。也就是說在1張選舉票時,各類別工作人員工作費都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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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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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主任智傑:而過去監察員與預備員的工作費在1到5張選票下都是同樣一種金額,所以第二點就是要反映隨著票數增加,針對這兩種工作人員類別─監察員與預備員的支給也分別調整,每增加一張就分別調整150元與100元,這是第二點。第三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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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不,你先不要講第三點,你還沒有回答我的問題。第一點我很清楚,第二點我也很清楚,但為什麼在第一點中全部人員都調,第二點只針對兩種對象調?每增加一張、也就是領投1張之後,若領投第2張的情況,就只針對兩種對象調整,一是監察員,一是預備員,各增加150元與100元,若領投第3張還會再增加嘛!應該是這麼說沒有錯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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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我試著向委員說明一下。第一點針對每一類工作人員工作費都調整。至於票數增加的話,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等類別工作人員的工作費原本就逐張調整,也就是說原本的辦法就有,所以這部分不用再特別說明。只有監察員與預備員原來是所謂的「死豬仔價」,這次也按照張數調整,所以必須特別就監察員與預備員加以說明。至於其他類別人員支給原本就按照張數調整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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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主委,這樣講怪怪的。在第一點中,全部選務人員統統調了,應該這麼說,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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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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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但第二點只針對監察員與預備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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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因為他們本來都是統一支給1,800元,現在也要改為逐張增加。至於其他各類工作人員本來就逐張增加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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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本來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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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本來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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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好。對不起啦!因為照這種寫法,我沒辦法理解本來就有。 |
至於第三點提及「目前規定,選舉、公投票數量超過5張者,仍依5張的標準支給工作費,未來超過5張時,每增加一張……」,這裡強調「每增加一張」,其實與第二點有點……我也不曉得怎麼講,反正每增加1張選票,這部分就再增給主任管理員200元,主任監察員、管理員、監察員、警衛人員、監察小組委員及選務工作人員各150元,預備員100元,以此遞增。但我認為第三點會有兩個問題發生,第一,再有超過5張以上選票的機率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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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很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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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少嘛!機率非常之低。再來,由於這一點重新處理一次,也就是全部再調整一次,所以我看完第一、二、三點以後會覺得……如果主委細看之後,應該也會覺得有問題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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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其實對於這項說明,說真的,我也看了好幾次才懂,確實略嫌複雜。 |
我要向委員報告的是,過去如果選票超過5張,工作費都照5張算,再增加的部分並未增加工作費。現在則調整為所有項目如果超過5張選票,每增加1張,就增給多少錢,主要調整這個。剛才委員質詢,最多差不多也就是5張而已,但其實去年11月26日縣市選舉的選票就有6張了,除了5張公職人員選票,另外還有1張公投票,也就是修憲公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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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可是現在已經脫了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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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但以後仍不保證沒有啊!也許還有,不管是憲法修正,也許是防衛性公投,萬一有,就有標準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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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主委這樣講,我雖然也可以接受,但是我覺得第三點不符合現在臺灣選舉制度的整體調整方向與走向,好像是看得到、吃不到的東西。我支持你把各類支給整體調高,雖然也牽涉到時候這些錢到底要由中選會補助地方政府還是怎麼處理,我不清楚。但是如果以第三點來講,我覺得短期內都不用憂心、不用擔心嘛!因為基本上很難遇到。雖然為了鼓勵選務人力到位,也讓選務人員在這種一整天都很緊繃的情況之下可以得到應有的對待,所以必須做這樣的調整,我百分之百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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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謝謝委員的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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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不過,就相關細節而言,我建議主委針對這3點內容要再思考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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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已經報行政院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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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還是有修改的餘地啦!好嗎?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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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謝謝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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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莊委員競程、邱委員臣遠、張委員其祿、高委員嘉瑜、江委員啟臣、莊委員瑞雄、楊委員瓊瓔、陳委員明文均不在場。 |
所有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個別委員及本聯席會,並請按照會議中所宣讀的時間送交個別委員以及委員會。 |
游委員毓蘭、楊委員瓊瓔、吳委員琪銘等提出書面質詢,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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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聯席會議-10-7-36,15-2 |
speakers | ["謝衣鳯","高嘉瑜","王美惠","湯蕙禎","李德維","曾銘宗","賴品妤","林思銘","王鴻薇","羅美玲","陳琬惠","鄭天財Sra Kacaw","張宏陸","賴香伶","吳怡玎","江永昌","黃世杰","鄭運鵬","林淑芬","邱顯智","王婉諭","劉建國","游毓蘭","楊瓊瓔","吳琪銘","莊瑞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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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 ["2023-04-19"] |
gazette_id | 1124302 |
agenda_lcidc_ids | ["1124302_00002"]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第2次聯席會議紀錄 |
content | 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高嘉瑜 等23人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沈發惠等18人擬具「中 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江啟臣等20人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 織法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五)委員陳玉珍等19人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 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19人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 正草案」案、(七)委員陳秀寳等18人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八)委員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 等17人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條文 修正草案」案、(九)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 委員羅美玲等23人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委員孔文吉等17 人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中央 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第九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許智傑等19人擬具 「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委員傅崐萁等18人擬具「中央選舉委員 會組織法刪除第十二條條文草案」案、(十五)委員林宜瑾等21人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部 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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