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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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宏陸:(10時22分)請教部長,有關高階警官的調動,是要先警政署報內政部,然後再報行政院核定,是不是這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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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內政部林部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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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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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宏陸:如果是地方上一般警察的調動,有需要報中央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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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一定職級以下是不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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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宏陸:不需要嘛!縣市警察局長就有這個人事權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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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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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宏陸:沒錯嘛!所以這兩天外界一直在講治安出了問題,到底是地方要負責?還是中央要負責?其實我覺得這樣對警察弟兄很不公平,因為每個警察弟兄都很努力在做事情,這個不應該牽扯到所有警察弟兄,對不對?部長你的看法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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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是,所以今天一大早媒體訪問的時候,我就說請大家為警察同仁加油打氣,這一陣子,尤其這一個多月來全國大掃黑,他們真的很辛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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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宏陸:對嘛!我覺得每件事情都有每個人該負的責任,但每個人也不可以把發生在自己身上的事情往外推,這才是真正挺警察弟兄該有的做法,我覺得應該是這樣。 |
另外,前一陣子大家都說臺灣是行人地獄,其實這個問題我們也做了很多努力,但我們做了很多事情,很多人卻不知道。譬如我們有綠建築標章,現在很多政府興建的社會住宅等等,都要求是綠建築、智慧建築等等,所以部長有沒有想過,未來的或已經做好的人行道改善工程,只要達到一定程度以上,在那個範圍內,我們就給它一個標章,讓所有行人和社區裡的人都知道這裡是受到認證、認可的已改善道路?部長,你覺得這個方法可不可以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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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張委員的這個建議非常非常好,實際上各地方政府跟中央政府都很努力在改善人行空間,不過委員也知道,人行的環境很複雜,不只是硬體建設,最重要的還是在於使用道路的人,就是用路人的觀念,包括機車或汽車的駕駛習慣、守法原則等,其實都很重要。當然有一點是中央跟地方政府責無旁貸的,就是道路環境的改善,我知道過去這幾年大概有八百多處的道路被改善得非常好,包括都會區,甚至我還知道苗栗縣有好幾條道路跟人行環境變得很好,不過我們真的少宣傳,或者是在媒體上沒有露出被看到。兩個多月前我接任內政部長之後,因為基隆的狀況我清楚,但其他縣市改善狀況我並不是那麼了解,不過我上任之後,有請營建署整體報告,然後我發現其實各地方政府跟中央合作做了很多事,所以我會建議像這麼多的成果應該多做宣傳,而且頻率要增加,但是不能只是數字,數字沒有感覺,要有畫面讓民眾可以看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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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宏陸:部長,我為什麼建議要弄一個類似的標章?其實環境做得再好,如果沒有後續的維護管理,我跟你講,還是會出現問題。但你要知道,地方最基層的里長、村長,他們都是要選舉的,如果給他榮譽感,給這個里榮譽感,有個認證標章,相信這一個地區的人自己就會有榮譽感,自覺摩托車不能亂停等,因為他們要比賽,要得第一名等等,這就像我們的綠美化比賽一樣,你要給當地居民一個榮譽感,這樣後續的維護管理才能持續。我建議部長用一個標章認證,其實是著重在後續的維護管理,不然你們做得再好,車子還是亂停的話,結果還是事倍功半!部長如果認同我的建議,其實是可以研究看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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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我認同,也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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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宏陸:好,謝謝部長,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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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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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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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聯席會議-10-7-15,36-1 |
speakers | ["陳玉珍","孔文吉","林思銘","陳琬惠","游毓蘭","李德維","羅美玲","賴品妤","王美惠","張宏陸","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莊瑞雄","江永昌","鄭天財Sra Kacaw","黃世杰","林文瑞","王鴻薇","高金素梅","賴香伶","蔡易餘","劉建國","楊瓊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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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 ["2023-04-24"] |
gazette_id | 1124501 |
agenda_lcidc_ids | ["1124501_00002"]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繼續審查委員余天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繼續審查委 員楊瓊瓔等22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繼續審查委員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 等20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 、審查委員林思銘等17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審查委員林思銘 等17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審查委員許智傑等17人擬具「地方 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審查委員陳玉珍等1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增訂第七條 之四條文草案」案;八、審查委員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 等21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十 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審查委員林靜儀等22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十、審查委員孔文吉等23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agenda_id | 1124501_00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