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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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10時44分)次長,我要問一下,公職人員選罷法當中有一個選舉保證金,最近的討論也是沸沸揚揚,這個是不是能夠阻止恣意參選的這些人?另外,監察院其實也有對相關的內容提出意見。我們在這裡先拆分,選罷法如果是保證金的部分,它的定性其實主管機關是在內政部,但如果是它的數額高低,那個就是在中選會,我今天就先論這個性質。為什麼要訂保證金?不外乎就是不要讓人家隨便來亂、隨便來參選,不過我看了一下數據,雖然我沒有最近兩、三年的資料,但是比較98年到107年,事實上,保證金制度是69年就開始了,近幾年來,每一年度當中的參選人和所有公職的位子,大概參選的有兩萬上下,能夠取得的公職位子大概在一萬上下,但是這個保證金不予以退還的比例卻節節攀升。像縣市議員,95年才5.45%不退還,107年變成12.06%,而直轄市議員,99年是13.47%不予以退還,107年則是18.45%,縣市首長也從98年的31.48%到107年的47%不予退還。退還的門檻是什麼?也就是應當選的名額除以所謂的選舉人總數所得商數的10%,這個門檻不變,不予退還的比例卻節節上升,難道恣意參選、來亂的人有增加嗎?為什麼會增加不予退還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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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內政部吳次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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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次長容輝:委員好。關於委員剛剛的指教,為什麼會有保證金沒收的機制?當然是不希望有人利用這個選舉,就像剛才委員說的,是來亂的。為什麼這個比例會一直攀升?這部分請司長來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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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O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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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內政部民政局呂司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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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司長清源:報告委員,我們雖然沒有正式的調查和統計,不過有一個可能性是因為投票的集中化,就是票數集中在主要候選人身上,其他登記的候選人得票數比較少,沒有跨過10%的門檻,所以就不予發回,大概可能的情況是這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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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你覺得是這個原因嗎?我剛剛把所有總參選數和能夠獲得的公職名額都講出來了,而你還用這個為判斷的話,我就不曉得科學數據在哪裡。我這樣講,因為另外一個聲音是要求你們降低,甚至是取消保證金制度,改走電子連署或其他方式,他們是擔心有些經濟弱勢會因此失去參選的機會。 |
不過,我現在先講,你們這裡是定性,到底要不要收保證金?或者即使是中選會來訂定保證金的門檻收多、收少,你們這裡要不要去推監察院所講的,那個收多、收少不是開專家學者會議來瞭解、瞭解,而是要有一個專法去授權,要不要這樣做?另外一步就是電子連署,不管你是雙軌還是單軌就用電子連署,你們現在會議也開這麼多了,想法是怎麼樣?有保證金就要有專法授權,到底這個數額是怎麼訂出來的,然後讓中選會去執行,你們前面要先做法制的工作,但是如果不要,要用電子連署,不管是雙軌或單軌,法制的工作一樣要去做。請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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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司長清源:因為這個部分主要是中選會在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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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它是負責執行,但定性是在你們這裡啊!你們是法律的主管機關,你要訂出你的法律授權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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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司長清源:這個部分我們可以來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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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還要研議?我這樣講,你剛剛講的就是因為選票集中在某人,所以有一個制度,其實你現在有做一個,我看到你們所寫的,本來要從選舉人數商數10%變成除以選舉人,就是去投票的人的商數的10%,其實這樣也是沒有用啦!隨便舉新莊地區或是什麼地區的例子,像縣市議員、複數選區的,有人還不到10%就當選了,結果未當選的要超過10%才退還保證金,所以這當中有很多矛盾,現在在講的參選保證金門檻以及現在退還的部分,你要一起連動來看是不是會有問題啊!你在研究這個部分的時候還有一個事情也要去想,就是關於連署制度,其實在美國有些州是有、在其他國家有些地方是有,這個你們要怎麼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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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次長容輝:報告委員,這部分監察院也有提出一些意見,是不是容許我們跟中選會研議,然後再跟委員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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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我就在這裡提醒,像總統的選罷法當中,如果你用連署的,現在且不管是書面或電子,因為是單一嘛,所以你用連署去取消或替代保證金制度的時候,一個人是不可以為兩組以上去連署哦!這個精神將來你們如果採取連署的話,對單一選區的要不要適用?對複數選區的要不要適用?坦白講,有時候公投連署,到時候還未必是投同意、不同意。但是如果單一只選一個人,要連署兩組,這就怪了,複數的話能不能連署兩組?這也很怪,我在這邊就提醒了。 |
回頭過來再講退還保證金制度,我要問的是最近一個案例,這講得過去嗎?就是花蓮富里鄉鄉長的參選,他登記了,又說不要選了,而且他也沒有參加選舉活動,都是別人在幫他的忙,我也不認為他有選舉開銷,因為他已經走了,那個保證金要不要退還給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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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司長清源:當然要啊!依法當然要退給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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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好,這就是我現在在講的。有時候你想的是參選的門檻不要剝奪弱勢,但你回頭想想看,這不是恣意參選嗎?去登記了,又說不選了,他也退不了選,候選人名單上一樣有他的名字,大家也去投票,最後也當選了,然後這個要予以退還保證金,他還很大方的說選票補助金要捐出來,我就不知道他選舉有什麼開銷,選票補助金還要捐出來,最後還變成美事一樁!所以這個東西存在著需要處理的地方,你們是不是有些方向需要抓緊一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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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次長容輝:報告委員,剛剛這個是個案,沒有錯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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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那個才真的是恣意參選,胡亂來選的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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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次長容輝:是。這一部分我們會和中選會一起研議,把這個堵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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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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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次長容輝:這個有一點算是恣意參選沒有錯,在選舉期間都沒有動,結果竟然還被選上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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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保證金予以退還,他也不來就職、也不來宣誓,然後他還發表新聞說選票補助金要捐出來做慈善、做公益。我舉我自己為例,我當年也是議員任期沒過半就被徵召參選立委,我以自己為例,最近討論得沸沸揚揚就是議員剛當選又要去選立委,其實我覺得你們也可以連這個一起想一想。假如因為選區沒人或選情艱困,或政黨推薦等等都可以,或者是初選都可以,但是選民讓他當選縣市議員,然後他去參選立委,如果當選了立委,那就是前面的議員任期沒過半就轉換跑道,這顯然是對選民不太交代得過去,但是人家當選立委的時候,是不是前段市議員的保證金或選票補助金應該怎麼處理?或者如果沒當選立委,那就表示選民並沒有同意讓他從市議員跳到立委,也就是對其任期沒過半、才剛當選議員就跳立委,並沒有給予肯定和認同的時候,不用處理市議員的那一段,就處理沒當選立委這一段的保證金或選票補助金,當然如果修法要溯及既往,我也願意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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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次長容輝:謝謝委員的指教,我想這些態樣我們都會一起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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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是,這個很重要,因為現在社會對這個非常重視,我覺得不必將市議員的選舉和立委的選舉統統討論,從當選成功是受民意肯定,或者當選沒成功、跳級沒成功是不受民意肯定,可以做為前後的判斷來做一個處理,對社會輿論、對我們民主的制度也比較有建設性的處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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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次長容輝:是,謝謝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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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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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聯席會議-10-7-15,36-1 |
speakers | ["陳玉珍","孔文吉","林思銘","陳琬惠","游毓蘭","李德維","羅美玲","賴品妤","王美惠","張宏陸","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莊瑞雄","江永昌","鄭天財Sra Kacaw","黃世杰","林文瑞","王鴻薇","高金素梅","賴香伶","蔡易餘","劉建國","楊瓊瓔"] |
page_start | 1 |
meetingDate | ["2023-04-24"] |
gazette_id | 1124501 |
agenda_lcidc_ids | ["1124501_00002"]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繼續審查委員余天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繼續審查委 員楊瓊瓔等22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繼續審查委員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 等20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 、審查委員林思銘等17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審查委員林思銘 等17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審查委員許智傑等17人擬具「地方 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審查委員陳玉珍等1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增訂第七條 之四條文草案」案;八、審查委員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 等21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十 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審查委員林靜儀等22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十、審查委員孔文吉等23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agenda_id | 1124501_00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