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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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文瑞:(11時9分)次長,本席要討論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一條,針對村里長這個議題,村里長在第一線,他能及時反映民眾的需求,工作可以說是包羅萬象,這一點大家都非常清楚,而且村里的大小相差很大,從幾百人到幾萬人都有,可以說是非常辛苦,因此有給職的這個議題也討論二十幾年了。
隨著社會變遷、進步及演進,村里長在第一線面對民眾,事務樣態很繁瑣,類似準公務員身分,所以應該有相對應的薪資。目前村里長仍然是無給職,只有領5萬元事務補助費,基本上跟村里長投入的時間和精力不成正比,因此應該要增加薪資。今天內政部的報告有關村里長有給職的評估,仍停留在105年當時4場公聽會的階段,剛剛也聽了部長的答復,他說要重新評估,並詢問基層村里長的意見。
本席認為應該是事務補助費再加上有給職,二種制度並行較能符合現代社會之需求,至於二種制度並行以後費用要如何調整,內政部可以再評估。請內政部部長就二種並行制度召集村里長再作評估,不管是公聽會或什麼形式的會議都可以,將這二種並行制度再徵詢地方政府,以及徵詢更多村里長的意見。不知道次長對本席的提議有什麼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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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內政部民政司呂司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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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司長清源:報告委員,村里長這件事情牽涉的層面很廣,針對你目前的建議,基本上早上部長也說了,我們會再全面性研究,看究竟怎麼樣較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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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文瑞:好。另外,2016年桃園市政府本來要訂定里長因公殉職撫卹自治條例,但遭致內政部反對,認為不符合地方自治法的規定。之後桃園市政府修正區民代表及里長福利互助實施要點,明定於執行災害防救工作發生意外致因公死亡者,給付新臺幣150萬元,目前應該有在實施當中。本席認為,桃園市政府有這樣的規劃,全國應該一致,較能保障里長的權益。請教次長,為保障全國村里長有相同的保障,是不是也要考慮以互助金或其他方式編列相關預算,支應村里長因公殉職的撫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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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司長清源:報告委員,有關村里長的部分,現在我們是用保險的方式,保險1,0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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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文瑞:那可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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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司長清源:萬一發生像委員說的那種情形,他可以領1,000萬保險金。桃園市所做的,基本上那不是因公撫卹,而是以互助金的方式給予撫卹,應該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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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文瑞:好。互助金的這種方式,我覺得應該也可以推展至全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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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司長清源:這要看各縣市的財政條件,不是每個縣市都有那麼好的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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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文瑞:內政部難道沒辦法配合設立一些基金,或者是用什麼方式資助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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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司長清源:基本上這屬於地方自治,可能沒辦法由中央設一個基金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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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文瑞:沒辦法就對了。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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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王委員鴻薇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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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聯席會議-10-7-15,36-1
speakers ["陳玉珍","孔文吉","林思銘","陳琬惠","游毓蘭","李德維","羅美玲","賴品妤","王美惠","張宏陸","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莊瑞雄","江永昌","鄭天財Sra Kacaw","黃世杰","林文瑞","王鴻薇","高金素梅","賴香伶","蔡易餘","劉建國","楊瓊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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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3-04-24"]
gazette_id 1124501
agenda_lcidc_ids ["1124501_00002"]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紀錄
content 一、繼續審查委員余天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繼續審查委 員楊瓊瓔等22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繼續審查委員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 等20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 、審查委員林思銘等17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審查委員林思銘 等17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審查委員許智傑等17人擬具「地方 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審查委員陳玉珍等1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增訂第七條 之四條文草案」案;八、審查委員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 等21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十 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審查委員林靜儀等22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十、審查委員孔文吉等23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agenda_id 1124501_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