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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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11時34分)次長,請教部長是什麼原因請假回去部裡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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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內政部吳次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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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次長容輝:這個我不曉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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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他沒有跟你交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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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次長容輝:他沒有跟我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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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他剛剛在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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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對,他有跟召委請假到10時30分,後來在10時40分左右離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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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我聽說是因為沒有院版,所以他不留下來備詢,是這樣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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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次長容輝:應該不是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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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有這個慣例嗎?主席,應該不至於是這樣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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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這應該不會成為慣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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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林部長最近爭議很多,他是不尊重國會嗎?如果是這樣他也應該要具體的請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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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次長容輝:不會啦!我們一定是尊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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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不會因為沒有院版所以可以不來備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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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次長容輝:不會啦!不會這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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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你是政務次長,你也不會有這樣的想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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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次長容輝:不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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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我想不管有沒有院版,大家對於地方事務,特別是最基層的鄰里長的權益還有他們服務的績效,當然在內政部整體的管理跟未來輔導上是重要的對象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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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次長容輝: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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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你知道現在全國有多少鄰長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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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次長容輝:我手上沒有這個數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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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沒有這個數字?為什麼?全國的里長你們知道吧!里長有多少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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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內政部民政司呂司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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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司長清源:七千七百多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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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鄰長呢?沒有這個數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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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司長清源:因為這是地方設置的,每個地方設置的狀況也不一樣,並不是一個里一定要設多少鄰長,所以我們沒有統計,那是地方內部在處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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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所以在地方制度法裡面,有關里長的相關規範,包括他們的事務費、各種權益都是明確的,但是針對鄰長的部分就沒有相關法制上的規範,次長覺得這是不是要去努力的地方?大家可以看到這個新聞也是人倫悲劇,今年2月發生在中和的事情,電視也有大幅報導,一家4口有3人死亡成為乾屍,只有一個老爸爸還活著,這是怎麼發現的?很多時候都是由鄰長通報給里長,里長再帶著警方及相關人員破門了解,所以我相信鄰長在基層的為民服務裡面,功勞是很大的,可是大家都不太認識鄰長是誰,大概都知道里長,因為里長是要選的。次長,里長一定要用選的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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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次長容輝:對,里長用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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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但是里長如果沒有鄰長幫他做事情、幫他一起服務社區,大概也很難達到你們要求的目標嘛!是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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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次長容輝: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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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這幾件事情都是跟弱勢有關,當時發生中和的人倫悲劇之後,我們有向衛福部社家署了解對於這樣的經濟弱勢家庭,相關的服務要怎麼及早發現、及早介入協助,得到的答案就是地方有健康中心、地方的社工會去了解,可是他們都忘了在一個里裡面,獨居的長輩或者是弱勢家庭在防疫期間的一些服務都是由里長跟鄰長們去努力的,所以我想就教,鄰長的部分現在大概都是地方政府有表揚,我們也會針對全國的里長們做一些選拔,但是針對鄰長的部分,現在內政部有沒有任何規劃可以提升他們的相關福利或者是給他們一個比較明確的角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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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司長清源:因為鄰長並不是我們法制裡面的一個編組,所以基本上都是屬於地方,依地方各自的自治條例或是相關規定處理,中央沒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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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所以沒有鄰長也沒有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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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司長清源:目前有的里不一定有聘鄰長,也不一定聘足,要看每個里長的需求,報給區公所以後再來決定,所以這個部分仍然是尊重地方的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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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所以在地方的處理中,里長到底是不是被視為廣義的公務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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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司長清源:分為兩個部分,他在刑事政策上、刑法上是廣義的公務員,但是他在行政系統裡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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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他是民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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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司長清源:他是公務的受託人,但不是用公務員的概念,如果用公務員的概念,他要上班打卡、下班打卡,等於要遵守公務員服務法的相關規範,目前他不受這個規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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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所以部裡對於有些委員的提案,即把他們當成有給職的公務概念、身分,這個部分你們是不認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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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司長清源:這個部分可以再來研議,不過現行定位就是公務受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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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好,所以他是公務受託人。 |
我想更需要確立的就是鄰長的部分,你剛才提到連地方政府,包括各里的里長要聘任多少鄰長都是地方自治事項,我在此也幫鄰長來請託,去年我們已經在法律中明定,將里長的事務費提升到5萬元,但里長事務費跟鄰長無關,就我們所知,現在鄰長的交通補貼一個月約2,000元,報紙採購費是600元,這是實報實銷,還有針對商家的喪葬處理有一些費用,這也是實際上的支出。因此想請內政部研議,針對鄰長的部分,有沒有可能比照里長來進行事務費的概算?以能夠有法源上的依據。為什麼要表揚鄰長?因為鄰長要做的事非常多,像剛才提到有一些地方治安疑慮人口及場域的瞭解、巡查,大概都是由鄰長們進行地方巡守,所以我相信里長如果沒有鄰長協助,很難發揮地方服務的角色及功能。所以在此我直接提出請內政部研議,有關鄰長的部分是否有事務費可以讓他們統籌支用,發揮服務地方的角色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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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次長容輝:好,謝謝委員指教,這個部分我們再來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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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請你們研議看看,一個月內給我們回復,這樣的話,包括地方政府的法源也可以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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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次長容輝:好,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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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好,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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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主席在此宣告,假如會議到12時還沒結束,12時就休息,下午2時30分後繼續開會。 |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江委員啟臣、廖委員婉汝、何委員欣純、林委員靜儀及廖委員國棟均不在場。 |
請蔡委員易餘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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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聯席會議-10-7-15,36-1 |
speakers | ["陳玉珍","孔文吉","林思銘","陳琬惠","游毓蘭","李德維","羅美玲","賴品妤","王美惠","張宏陸","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莊瑞雄","江永昌","鄭天財Sra Kacaw","黃世杰","林文瑞","王鴻薇","高金素梅","賴香伶","蔡易餘","劉建國","楊瓊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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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 ["2023-04-24"] |
gazette_id | 1124501 |
agenda_lcidc_ids | ["1124501_00002"]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繼續審查委員余天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繼續審查委 員楊瓊瓔等22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繼續審查委員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 等20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 、審查委員林思銘等17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審查委員林思銘 等17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審查委員許智傑等17人擬具「地方 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審查委員陳玉珍等1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增訂第七條 之四條文草案」案;八、審查委員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 等21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十 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審查委員林靜儀等22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十、審查委員孔文吉等23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agenda_id | 1124501_00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