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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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正鈐:(9時43分)非常感謝主席今天排審「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公共電視的相關法令,大家都很關心,這次有特別針對審查委員會的成立,採政黨比例,這部分還是持續;針對同意權的部分,希望從四分之三下修到三分之二。我想請教部長,在你的報告裡面,第2頁、第3頁直接寫到第5屆延宕968天、第7屆延宕966天,你覺得是由於高門檻的狀況所導致,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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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文化部史部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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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部長哲:現實上的狀況就是,其他有門檻的制度都沒有拖延,有四分之三門檻的,唯一就只有公共電視董監事的選任,也只有產生這個延宕,所以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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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正鈐:所以你覺得是因為高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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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部長哲:對,我們不得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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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正鈐:那為什麼當時會採取高門檻,部長可以再說明一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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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部長哲:當年的時空環境背景,公共電視是誕生於一個特許的電視頻道的年代,大家對於這個部分的關切跟要求、期待特別高,事實上歷經二十多年的實施,不同政黨執政都發生這樣的問題。我們總結來講,應該是這個制度可能有微調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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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正鈐:部長,我的看法是,當初設定以高門檻來做審查,就是希望能夠維持它的獨立性、公共性和多元性,這個目標應該沒有改變,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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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部長哲: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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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正鈐:即使延宕966天或968天,它還是過了,所以我覺得最主要的問題不在於高門檻,而是在於行政部門所推出的人選一直沒有足夠的說服力,否則如果是因為高門檻,延長1,000天也不會過,而不是在九百六十多天之後,忽然會協調同意讓它過。所以我覺得這個部分很大的一個地方在於行政部門對整個提出人選的態度問題,而不是直接下修門檻的問題。如果為了在程序上符合而下修門檻,卻把原本實質上希望公視具備的多元性、獨立性、公共性都給丟掉了,我覺得這是很不對的事情,而且有點本末倒置,所以針對要將四分之三的門檻下修到三分之二,我們其實是很有意見的。我們認為,不管第5屆、第7屆延長了幾天,最後還是過了,所以就是因為高門檻,才讓行政部門不會那麼「壓霸」,不會那麼野蠻,還是必須尊重審查委員會的態度和機制。總之,針對這個部分,如果下修的話,很可能就會讓公視沒辦法獨立於政治之外,所以這個部分我們一定要很清楚地來做個說明。
另外一個地方是對於所謂的要鬆綁預算這件事情,剛剛有委員提到,坦白說,教文委員會的委員也都認為,公視的預算如果要提高,我們其實沒有特別的意見,前提是公視必須要有獨立性和公共性,如果沒有獨立性和公共性,變成執政黨的宣傳工具、大內宣的管道或打手的話,我覺得鬆綁預算就是有問題的。所以當公視的獨立性、公共性不再的時候,要鬆綁預算我們就會有意見!可是公視如果持續保持它的獨立性和公共性,我覺得預算鬆綁是可以理解的,因為這十幾年來,很多物價都在調整,製作成本也在提高,我們認為公視要有好的製作品質,預算調整是可以接受的,可是也不能沒有任何限制地調整,尤其是如果喪失了獨立性、公共性,還要去鬆綁預算的話,我們認為就會有很大的問題。這是我們很清楚的一個態度,在此先做個說明。
再者,1月份公視董事會有針對公共電視法提出8項修法建議,其中第5項特別提到,希望能夠載明公視基金會和中華電視公司之間的關係,可是在這次的修法提案當中完全沒有提到,部長,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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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部長哲:謝謝委員。有關華視的部分,事實上公股釋出條例已經有相關規範,它在執行上所遇到的困難事實上有很多面向,也不是這次修法就能解決這些困難,所以我們基本上是希望把它分開、分階段來處理,這次先解決公視核心、迫切的問題,華視的部分包括資產的活化和未來的計畫等等,坦白講,這是另外一個課題,並不是修法能夠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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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正鈐:理解。只是因為1月份公視董事會提出的8項修法建議裡面有特別提到,希望能夠明定和華視之間的定位和關係,事實上之前雖然沒有正式修法,但是文化部在110年的修法版本當中也特別提到這一點,反而是在今年行政院提出的修法版本當中,完全沒有提到和華視之間的關係,我們認為這個部分還是要特別處理。
接下來要特別請教部長的是,這次行政院的修正草案第七條第一項規定:「電臺所需用之電波頻率,由文化部會同無線電頻率主管機關規劃指配之。」請問文化部是要和哪個單位一起來指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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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部長哲:因為時代變遷,現在的主管機關是數位發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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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正鈐:是數發部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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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部長哲: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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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正鈐:所以文化部要和數發部一起來指配電頻的部分。那麼我想問一下,第七條第二項又特別規定:「前項電波頻率不得租賃、借貸或轉讓。」這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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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部長哲:依照廣播電視法的相關規定,電波頻率之核配係以申請者的設臺宗旨及作用為依據,所以核配之後做公共電視,當然不得出租或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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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正鈐:OK,那我想問,目前原民台和客家台每年付給公視2,000萬,這是什麼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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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部長哲:這應該是代播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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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正鈐:和頻率沒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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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部長哲:那不是出租,也不是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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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正鈐:我知道的是,他們對於這2,000萬的說法是用來租借頻道發射設備,我覺得某種程度來講,這就像變相收取租金一樣,因為這2,000萬是花在租設備,而所謂的設備是指發射頻率的相關設備。我們認為這個部分有一點點混淆不清,既然草案當中特別提到「不得租賃、借貸或轉讓」,可是他們又付租金,雖然名義上是租這個設備,可是我們認為它有一點變相,就像在打擦邊球。我們認為這個部分一定要特別予以限制。
此外,這次修法是否代表以後客家台和原民台就變成公視體系的一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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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部長哲:原民台沒有,只有客家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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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正鈐:客家台以後就變成公視體系的一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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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部長哲: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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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正鈐:所以這個部分很清楚,因為以前都是用專案委託的方式,並不利於穩定經營和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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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部長哲:這也是這次為什麼要法制化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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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正鈐:既然要這樣修,為什麼沒有把客家台納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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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部長哲:客家台有納進來,原民台沒有納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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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正鈐:為什麼沒有把原民台納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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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部長哲:因為原民會已經依照立法院通過的條例,自己成立一個基金會來經營原民台,基於尊重族群營運的立場,我們尊重原民會對這件事情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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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正鈐:我們認為,既然客家台已經納進來,如果原民台也能採取一致的做法,讓公視能夠兼顧,像第三條、第四條所提到的部分可能會更好。第二個部分是,文化部對公視的獨立性、多元性和公共性一定要堅持,所以我們認為公視法不管怎麼修,公視成立的宗旨一定不能夠廢棄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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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部長哲:是的,一定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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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張廖委員萬堅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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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7-22-11
speakers ["范雲","曾銘宗","鄭正鈐","林思銘","李德維","張廖萬堅","陳以信","吳思瑤","陳秀寳","林宜瑾","黃國書","鄭麗文","陳靜敏","張其祿","陳培瑜","萬美玲","邱顯智","鄭天財Sra Kacaw","孔文吉","蘇巧慧","林楚茵"]
page_start 311
meetingDate ["2023-04-26"]
gazette_id 1124701
agenda_lcidc_ids ["1124701_00005"]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陳秀寳等19人擬具 「公共電視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何欣純等21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 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江永昌等19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五、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審查委員賴品妤等 21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審查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公共電視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審查委員游毓蘭等17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三條、第七條及第八條 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審查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 審查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審查委員魯明哲等18人 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審查委員林宜瑾等17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 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審查委員范雲等 16 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 四、審查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審查委員陳培瑜等 19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23人擬具「公共電視 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agenda_id 1124701_0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