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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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宜瑾:(10時10分)部長好。我們終於要逐條討論13年沒有修正的公共電視法,本席必須開門見山地說,我們今天所做的一切,不僅是要打一場攸關我國公共媒體發展之戰,更是要替臺灣的媒體大環境摸索前途。從一個國家如何看待自己的媒體,就可以窺見這個國家的媒體生態是否優質,或者新聞工作者每日的勞動是否獲得尊重及善待。新聞界普遍低薪及高勞動強度在臺灣其實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很多想入行的年輕人為此一直都很卻步,這個現象代表什麼?我們很可能是因為這樣不友善的環境而錯失了很優秀的媒體人才;第二,這些憑著滿腔熱血留在媒體的新聞人每天都在被消磨。 |
新聞從業人員的勞動條件跟文化部有什麼關係?我看部長的表情好像很納悶。其實無論如何,這個答案很簡單,就是白紙黑字寫在現行的公共電視法第二條第三項,這一項就大大限縮了政府投注在我國公共媒體的捐贈經費。部長剛剛的口頭報告提及,日本NHK的年經費是1,976億元,英國BBC是1,835億元,韓國KBS也有329億元,但我們的公共電視每年獲得9億元的捐贈,根本不符合基本的營運所需。您剛才的口頭報告也有提到,更不要說我們要在這麼高度競爭的國內外市場上把臺灣公共電視的招牌擦亮。 |
理想上公共媒體本來就應該要引領風氣之先,帶頭展現什麼叫好新聞,什麼又是優良的媒體勞動環境;可是現階段我們看得出來,公共電視很努力,卻礙於量能的不足,以致巧婦難為無米之炊。所以在這一次的修法中,文化部雖然將9億元的捐贈上限拿掉了,可是卻沒有承諾未來的捐贈經費要如何規劃,就是占比要朝什麼樣的方向來落實,等一下請部長再做一些說明。 |
其次,我也要請胡董事長說明一下,從媒體人的角度來看,經費當然是來自捐贈與補助,兩者對於媒體的經營有什麼樣的關鍵差異?另外,就胡董事長的專業評估,公共媒體如果要上軌道,每年約略需要多少預算?先請史部長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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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文化部史部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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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部長哲:委員好,謝謝委員的關心。大家關心我們現在把天花板拿掉了,但是好像沒有地板。依照現行財政紀律法,事實上是沒有辦法在專法裡面訂定所謂的匡列經費,如果要用匡列經費的方法,其實它就只能是新的天花板,不能是新的地板,因為沒有地板這個制度,所以這是很現實、我們國家制度的問題。我也跟委員報告,既然我們要拿掉天花板,自然經費是增加的,但是經費增加以後,大家會問經費增加到多少、一定要保障多少,其實這就是回到我們的預算制度,經費如何編列最後還是要立法院、大院的通過,我想這就是目前民主制度運行的方式。至於未來的規劃,是不是請胡董事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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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宜瑾: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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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公視基金會胡董事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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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董事長元輝:向委員報告,關於委員關心公共媒體到底在社會扮演什麼角色?的確如委員所講,目前媒體工作者的生態環境不是非常好,而公共媒體的存在,無論是勞動條件或者是新聞的專業,他都可以成為一個標竿,我們希望這樣來期許,也因為這樣的期許,所以在未來的作業上,如果能夠有比較穩定、制度化的經費來源,這對我們是有幫助的,以上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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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宜瑾:關於所謂的捐贈,我們現在有捐贈經費、也有補助經費,理論上透過捐贈而來的經費,媒體在運用上相對會有獨立性;如果是拿補助,難免有政策落實的需求,沒有辦法依據媒體專業自主規劃。如果公視的本質依然是公共媒體,該如何兼顧預算自由運用以及公共服務的重責大任?以及是不是需要進一步訂定相關的監督機制?我想這些問題,我們在逐條的時候可以好好來討論。 |
部長你先請回,我再請教一下董事長。董事長,鑑於你在新聞學界跟媒體界都有很多的深厚經驗,我們剛剛談到臺灣的媒體環境,我想要跟你請教,第一線記者遭遇到的風險跟困境有哪些?是不是正如2020年臺灣新聞記者權利調查報告中所提及的,關於媒體工作者過去1年中所受威脅來源的前三項及占比,第一是來自媒體老闆的壓力、第二是工作不穩定性、第三是來自政府機關的壓力等等。您覺得這樣的調查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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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董事長元輝:跟委員報告,在目前的環境當中,政經環境對於我們媒體專業工作者的發展的確有很多障礙或者挑戰,我相信這份調查應該也是來自於基層工作者的看法,我們應該要想辦法來面對,而公共媒體也應該在裡面扮演一些角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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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宜瑾:如果立法院有機會排審媒體議價法的話,該用什麼樣的角度來著手修法?才能用最大的程度來保障第一線衝鋒陷陣的記者,並且提升新聞品質跟媒體勞動條件,請問董事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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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董事長元輝:因為時間關係,我很簡單的報告二點,第一點,關於議價法的部分,我們覺得不管是哪一種制度,增加新聞業者的集體談判力量是重要的;但另外一個關注點是,到底這些經費是不是能夠真正挹注到新聞事業的發展,如果這本身變成是老闆的盈虧工具,基本上,最後就沒辦法達到法律立法的目的。從這個角度來看,我們一方面期望這個討論能夠往實質有效幫助新聞業的部分;第二也希望公共媒體能夠在這樣的生態當中受到考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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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宜瑾:好,謝謝。最後還是要呼籲我們立院的各黨派,公共電視真的不是特定政黨的禁臠,公共電視法其實真的攸關全體國人的利益,雖然我們把逐條挪到明天,然而好好的進行實質修法,我覺得這是非常重要的!好不容易等了13年了,委員們應該要就事論事、好好地完成公共電視法的逐條修法,以上,謝謝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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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黃委員國書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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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7-22-11 |
speakers | ["范雲","曾銘宗","鄭正鈐","林思銘","李德維","張廖萬堅","陳以信","吳思瑤","陳秀寳","林宜瑾","黃國書","鄭麗文","陳靜敏","張其祿","陳培瑜","萬美玲","邱顯智","鄭天財Sra Kacaw","孔文吉","蘇巧慧","林楚茵"] |
page_start | 311 |
meetingDate | ["2023-04-26"] |
gazette_id | 1124701 |
agenda_lcidc_ids | ["1124701_00005"]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陳秀寳等19人擬具 「公共電視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何欣純等21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 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江永昌等19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五、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審查委員賴品妤等 21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審查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公共電視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審查委員游毓蘭等17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三條、第七條及第八條 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審查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 審查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審查委員魯明哲等18人 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審查委員林宜瑾等17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 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審查委員范雲等 16 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 四、審查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審查委員陳培瑜等 19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23人擬具「公共電視 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agenda_id | 1124701_000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