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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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9時32分)部長,我昨天看到一個新加坡的新聞,新加坡有一個疑似販毒犯被判死刑,不知道部長你知不知道這個新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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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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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我沒有注意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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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好,這個新聞比較特別的地方是,關於這個毒販,我看了多家媒體報導,他自己應該沒有帶1公斤的毒品,但是因為他有兩個號碼,在他們查案時,這兩個號碼有在聯絡毒品運送,因此這位新加坡人,看起來是印度裔的新加坡人被判了死刑,國際有一些組織跟一些反毒的團體,以及富商等人權的人士為他求情,他本身好像是一位中度智能障礙的患者,但新加坡還是把他處以死刑,以絞刑的方式,也就是上吊。我看這個新聞是說,新加坡這樣的國家,大家都知道在很多學界跟實務上認為它並不是民主國家,他們的執政黨絕對多數也會對選制動手腳,但是他們的嚴刑峻法讓很多其他國家的人,包含臺灣人都很稱道,但是他這個案件就引起國際上的關注,我感慨的不是這個案件,因為這是他國的司法,而是說在網路上,我看到很多留言,他們直接寫「反觀臺灣……」,意思是在臺灣這種案子就會被放掉或者會被輕判,在新加坡就是死刑。大家很羨慕新加坡,但他有可能是冤案,不管他是不是精神障礙人士,但他的號碼也有可能是別人拿去用了,可是新加坡就把他判死刑了。 |
我相信不只臺灣,其他國家看這種案子都會覺得,反正眾人皆曰可殺,別人被判死刑又不是我還是我的家人被判死刑,覺得這樣子好像可以阻止犯罪,這就是我想請教部長您的價值觀,錯殺一百跟誤放一人,你會選擇哪一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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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我是一個法律人,一切一定要依法,而且要很嚴謹的依照證據認定事實,所以我對於任何的案件都是這樣的一個態度,至於大麻在我們國內現在還是二級毒品,很多人在呼籲要不要把它合法化,但是到目前為止我的態度還是很堅決,就是目前是一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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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部長,日前我知道有什麼大麻節啦!還假藉政府的名義辦什麼大麻趴啦!我覺得不可能啦!以臺灣的民情,大麻不可能合法化,我也不談這個案件,我剛才問的是,如果證據不足判他死刑,可能錯殺一百人,但是如果因為證據不足,到後來犯人跑出去了,放掉他了,後來才發現原來是他很高明,誤放一人,這樣不得已的時候,因為每一個案件都不一樣、每個人都不一樣,所以我們在法律上、證據上,你會選擇哪一種?就是反正八九不離十的,就直接槍斃了、抓去關了,還是說真的八九不離十,還有一、二無罪的可能,可能我還是以一、二為準?你會選擇哪一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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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我們的法律程序都很嚴謹的,一定要有相當把握才會判刑,而且判刑也不限於死刑才嚴謹,任何案子都應該這樣處理,司法人員不管是檢察官、法官都應該是這樣的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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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部長你這樣講是安全啦!我也認為這樣講比較好,但是國人需要教育,如果你真的選擇了一個,例如選擇是誤殺一百,這你絕對倒的!如果你選錯放一人也不行,所以法律嚴不嚴謹是見仁見智,但我不覺得嚴謹,如果很嚴謹的話,你們今天不用修法,這是隨時要跟著時代調整。證據很重要,我們不可能走到新加坡這裡,所以很多政要去新加坡考察時,我都認為新加坡這個國家是城市國家,不太需要背負鄉村跟經濟不發達的地區,所以他們的國家屬性,包含產業、經濟跟制度上,臺灣學不大來,真的要學新加坡的話,臺灣大概就倒了不知道幾個政黨了,在證據上的嚴謹跟與時俱進,我認為我們應該要更加有效率,所以今天我舉這個例子是說,大家要瞭解民情,以臺灣的民情,我認為在未來20年之內不會廢除死刑,也不可能開放大麻,但是臺灣的國家不小不大,這些違法的行為,尤其臺灣又是資訊很發達的國家,我們詐騙的手法真的有時候還跟的滿前面的,所以你們會比較辛苦、警方會比較辛苦。 |
回過頭來講今天的修法,增加帳戶包含你們帳戶的罰款也好、刑責也好,我認為是對的,但是你們執行下去的成效到底如何?我覺得斷了他們在銀行帳戶之間的金流,至少不會被大額的詐騙,我認為是有效的,因為大額的不會是拿現金,拿現金或利用提款機的這種是小額,但是那種帳戶通常查下去時,會發現是人頭帳戶、遊民帳戶,他們其實是無辜的,但我們也因為檢察官辦案的需要,現在在你們手上有很多報金管會列管的可疑帳戶,對不對?你們現在應該很多這樣的案子吧?一個案子辦下去,查到的帳戶一堆,那些都會列管嘛!很多人自己也不知道被拿去用了,很多人是被偷了,有些人是遊民把帳戶賣掉的也有可能,在你的瞭解,現在你們手上有多少被列管的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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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這個可能警察、165還有一些銀行、金融機關他們會比較清楚,到我們檢察機關來,都已經是後端了,都是警方移送過來以後,或是有被害人按鈴申告,我們才有相關資料,所以這個資料的完整,可能在前端會比較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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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你們給我的資料,我認為不下萬個,我們常常接到陳情,關於帳號不知道為什麼被盜用、他是受害者,結果因辦案需要還沒有偵結,或者還沒有被判無罪,他就變成嫌疑犯,然後要做生意,薪資卻沒有辦法進來或沒辦法出去,對他們造成很大的困擾,這有好幾萬個人啊!所以今天要從源頭,有法令的約束,阻止他們把帳戶給不明人士使用,我覺得這是對的,現在這幾萬個帳戶在那邊造成這麼大的困擾,我也不敢說這些陳情人一定是無辜的,說不定他也是幫助犯嘛!所以這個狀況每一個民意代表都接過,但是你們有在法律上把這段做阻止,我認為是好的啦!我認為是好事,我支持。 |
好,另外一個我剛剛講到有關證據的部分,我跟你請教一件事情,上個禮拜媒體報導,有一個案子被判無罪是因為M化車沒有法源。之前你們要修法,但有些委員認為這是侵犯人權、有很多理由,所以M化車的修法到現在還沒有送進來,對不對?還是已經送進來,只是沒有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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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還沒有送進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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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後來我看了你們的新聞稿,其實這件案子並不是媒體報導講的,M化車是沒有法源的證據,所以這個媒體報導的標題有錯,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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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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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應該說M化車所查到的通聯時間跟後來犯罪中間的連結,法官認為不一定那麼直接,你們是查到訊號,機房的確在那個時候有詐騙的行為,但是後面有斷點,他說他是後續才進來的,當時的使用者不是他,是不是這個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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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對,我們有研究過這個判決,判決無罪的理由跟M化車沒有直接的關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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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雖然現在M化車在法源上沒有明確的依據,但是只要照著剛剛部長所講的,申請通訊監聽、取得授權之後,它還是可以使用,是不是這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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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它只是一個定位的功能而已,定位完了以後,要蒐證等等還是要照現有的法律程序進行,所以不會把M化車所蒐集的東西當作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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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這次應該是辦案過程當中的連結點,或者當初在取得法律授權出了斷點、出了落差,所以法官認為因為有這個斷點,他沒有辦法確認一定是這群犯罪者,在你們監聽到的位置或時間做了犯罪的行為,是不是這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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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對。其他證據不足,所以才認定無罪,跟源頭用M化車蒐集定位的資料是無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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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如果這樣的話,針對M化車,你們還要不要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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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還要修,我們把它明確。因為它可不可以作為犯罪偵查的工具,大家認為有一些爭議,我們把它明文化、講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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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部長,我覺得有這個新聞也好,之前有一些爭議,所以還沒有處理,可是修法還是需要新聞事件來一鼓作氣把它通過。現在既然有這個新聞,大家對M化車有討論,也有這樣的可能性,是不是請你們就趕快送進來?但是也不要因為M化車的使用,以致有可能產生法官判決的斷點,所以你們要修法把這個可能性補足,不要讓警方辛苦抓到證據了、辛苦去做了,卻因為有一些斷點、有一些作為,可能來不及使用,到最後是有證據,但是在程序上被法官認為不足,所以造成證據相當充分,人力、物力都花下去了,到最後卻反而被判無罪。不要讓社會覺得好像臺灣就是那種一定都查不到證據,有證據也不會被判刑,不要有這種誤解,好不好?我覺得新加坡不值得羨慕,但是你們的確要常常教育,有證據就會判,就可以重判;沒有證據,真的不要去錯殺一百,這個觀念要常常教育國人,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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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好,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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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王委員鴻薇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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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7-36-10 |
speakers | ["劉建國","溫玉霞","湯蕙禎","曾銘宗","鄭運鵬","王鴻薇","謝衣鳯","吳怡玎","賴香伶","江永昌","陳椒華","張其祿","游毓蘭","林楚茵","邱顯智","吳琪銘","林淑芬","林德福","楊瓊瓔","林思銘","柯建銘"] |
page_start | 209 |
meetingDate | ["2023-04-27"] |
gazette_id | 1124801 |
agenda_lcidc_ids | ["1124801_00005"]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十六條條文修 正草案」案、(二)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洗錢防制法增訂第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三)台 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洗錢防制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 審議「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許智傑等29人擬具「組織犯罪防制條 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吳玉琴等19人擬具「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四)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 等21人擬具「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委員洪孟楷 等16人擬具「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溫玉霞等16人擬具「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十)委員張育美等20人擬具「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委員蔡易餘 等19人擬具「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湯蕙禎等16人擬具「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agenda_id | 1124801_000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