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lineno: 212

發言片段: 0
王委員鴻薇:(9時43分)請問部長,前兩天調查局發生很大的火災,目前部裡所掌握到的,到底是因為什麼原因起火?怎麼會燒到這麼大?損失是什麼?因為外界有很多揣測,有人說本來要辦境外勢力的資料統統都被銷燬;有人說因為政權快要替換,有些證據要被銷燬,所以這件事情一定要趕快做一些釐清,不然我聽到太多的謠言跟傳聞,部長目前所掌握到的狀況是怎樣?
發言片段: 1
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發言片段: 2
蔡部長清祥:調查局有對外說明,真正起火的原因靜待專責的消防單位來鑑定,初步是排除人為因素。
發言片段: 3
王委員鴻薇:完全排除人為因素,確定嗎?
發言片段: 4
蔡部長清祥:調查局有對外說明了,後續還待正式……
發言片段: 5
王委員鴻薇:他們對你的說明是什麼?對你的說明也是這樣嗎?
發言片段: 6
蔡部長清祥:也是一樣。
發言片段: 7
王委員鴻薇:就是排除人為因素?
發言片段: 8
蔡部長清祥:初步排除。
發言片段: 9
王委員鴻薇:部長用字很精準,你也怕將來會有責任。
發言片段: 10
蔡部長清祥:不,事實如此,他們是這樣對外說明,也同時讓我知道。
發言片段: 11
王委員鴻薇:為什麼會讓它燒成這樣?因為是調查局,所以大家沒有辦法理解,這不就是重大的國安問題嗎?
發言片段: 12
蔡部長清祥:當然非常嚴重,我們覺得不應該發生這種事情,既然發生了就要去面對並檢討原因。
發言片段: 13
王委員鴻薇:對,有關消防公安設備是不是有疏失的地方?
發言片段: 14
蔡部長清祥:畢竟那棟大樓也有一段時間了,平常有沒有疏於檢查或是怎麼樣,我們內部也要檢討。
發言片段: 15
王委員鴻薇:內部要檢討而且應該要有一份調查報告,對不對?
發言片段: 16
蔡部長清祥:是。
發言片段: 17
王委員鴻薇:我在這邊請求主席,有關調查局這次的大火,外界非常關心,所以應該要有一份調查報告。
第三個問題,到底燒毀了什麼東西?因為現在的說法是,它是處理資料的辦公室,請問這麼大的火災有沒有燒毀什麼樣的資料?
發言片段: 18
蔡部長清祥:外觀看起來都是辦公的一些設施,經過檢查資料並沒有任何的損害,因為有一個電腦的伺服器具有很完整的防火功能。另外,我們有備援系統,後來經過檢視都沒有受到損害。何況有些辦案的資料,地方上都擁有另外一份,這邊只是中央的監督,如果資料真的毀損還可以再從地方各辦案單位取得。
發言片段: 19
王委員鴻薇:所以部長在這邊很確定。因為你必須要在第一時間掌握,現在你很確定沒有任何的資料因這場火災而有任何的損失,是嗎?
發言片段: 20
蔡部長清祥:對,我相信調查局這樣的說法。
發言片段: 21
王委員鴻薇:已經跟你報告了,對不對?
發言片段: 22
蔡部長清祥:是。
發言片段: 23
王委員鴻薇:另外,所以我們今天審洗錢法與組織犯罪條例,組織犯罪條例其中修正的一個就是,只要判刑有罪定讞之後就不能夠再參選,也就是不能夠再登記為候選人。前天有關的洗錢案件也有一個新的進度,即高雄市議員陳致中因為洗錢必須到監獄服刑,他的狀況也是必須被撤職,是不是?
發言片段: 24
蔡部長清祥:撤職與否,當然這是由負責的主管機關……
發言片段: 25
王委員鴻薇:解職吧?
發言片段: 26
蔡部長清祥:那都不是法務部負責的,法務部只負責案件的偵查、公訴以及執行。
發言片段: 27
王委員鴻薇:我覺得陳致中的官司很弔詭,他是在2010年、大概十多年前作偽證,被判有罪之後就要被解職。他犯洗錢法是在十多年前,但他做好幾屆議員,一直到現在才要去服刑,我覺得應該是要解職。我們今天要修正洗錢法,可是法院的認定是如此的困難嗎?要搞十幾年!當然洗錢法裡面並沒有規定,不過內政委員會好像有人在討論,違反洗錢法是不是應該就不能夠再參選公職,也有人提這樣的建議,不過我看現在的條例裡面沒有規定。但是洗錢危害社會也很嚴重,竟然要搞這麼久才能夠定讞,作為一個政治人物、公職人員,說實在,都已經不知道做了幾屆,對不對?請問部長,以陳致中這個案例,洗錢法有這麼難去認定嗎?
發言片段: 28
蔡部長清祥:看個案情節。事實上,這部分檢察官的處理很快,後來到法院的審理是不是又經過發回更審,現在才三審定讞,所以有很多因素、環節,但是……
發言片段: 29
王委員鴻薇:這是因為當時檢察官證據蒐集不足嗎?
發言片段: 30
蔡部長清祥:應該不是這樣,否則就不會起訴了。
發言片段: 31
王委員鴻薇:我覺得這個案件也很違反社會觀感,沒有錯啦!包含法院,會讓我們不禁認為是不是因為陳致中身分特殊,所以光一個洗錢防制法,我們修了又修,結果十幾年之後,最後他才要服刑。說實在,以任公職來看,如果是當市長或總統,早就統統做完了,也沒有在怕什麼洗錢防制法的,對不對?還不是照樣在做!這個部分,是不是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因為有特殊身分,所以審得特別慢?還是檢察官當時的蒐證部分就是不足的?
另外,這次洗錢防制法我們修正了第十五條之一,最主要是針對沒有正當理由收集帳戶,對不對?
發言片段: 32
蔡部長清祥:對。
發言片段: 33
王委員鴻薇:這個部分,當然你們的立法說明表示要讓這部分更明確化,預防沒有正當理由就去收集帳戶等,但實務上,現在很多律師都在幫這些涉及詐欺的集團打官司,你只要上網google一下,就可以看到一堆廣告,就是有很多律師專門在幫這些詐欺集團或詐欺犯打官司,所以我也請教了律師,對於這樣的修法,他們也覺得很高興,因為實務上幫這些涉及洗錢、利用他人帳戶的犯罪集團辯護,過去可能適用包含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或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這些法事實上刑度都更重,現在我們修正第十五條之一,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較之原來的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是七年以下;組織犯罪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是六個月到五年;或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最重可處以五年,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的幫助犯,則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所以現在修法的刑度反而變比較輕,所以我想請教法務部,為什麼作這樣的修正?未來如果修法通過,律師在幫忙打官司時,可能就會適用這一條,因為刑度比較輕,請問,為什麼作這樣的修正?
發言片段: 34
蔡部長清祥:是,委員講得有道理,我們現在如果不修這個法,以委員剛剛所列舉的那幾個條文,看起來刑度是比較重,但是卻判不到,因為他有很多辯解,根本就判不到,所以我們現在是不用重刑,但是要能判得到,這樣他會痛,就會知道這是違法的,否則用洗錢防制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又判不到他,他就覺得無所謂,認為可以逃過法律的制裁。我們現在用無正當理由收集或無正當理由交付,雖然刑度不是很重,但證據很明確,尤其沒有正當理由交付的通常是一般老百姓,有時候他有些困難,但第一次不知道,我們會先用行政程序,先用告誡的方法……
發言片段: 35
王委員鴻薇:你們大概是雙向的,一個是無正當理由收集人家的帳戶,一個是無正當理由把帳戶提供給別人,我覺得在老百姓部分,無正當理由提供,你們會先有勸導,這點我也贊成,因為我覺得很多人就是搞不清楚,或者他心地很善良,人家講一講,他就說沒問題,對不對?但是對於無正當理由收集的部分,我要特別提到,這個部分刑度變得比較輕,你剛剛的講法是這樣比較能夠判得到、抓得到,是不是?
發言片段: 36
蔡部長清祥:是。
發言片段: 37
王委員鴻薇:未來的定罪率會比較高,是這個意思嗎?
發言片段: 38
蔡部長清祥:這樣他就知道這是違法的,否則你用很多的重罪,最後都是證據不足,無法起訴、無法判決,反而讓事情更嚴重,我想這是解決實務上的問題。
發言片段: 39
王委員鴻薇:讓這個法更明確化,我沒有問題,但是在刑度上,你覺得這樣是OK的?
發言片段: 40
蔡部長清祥:應該可以,大家可以瞭解、可以接受,實務上的處理……
發言片段: 41
王委員鴻薇:你不會覺得這個刑度比照之前的洗錢防制法……
發言片段: 42
蔡部長清祥:刑度再重,結果採證要更嚴謹,又判不到。實務上,反而造成案件一直湧過來,但我們檢察機關、審判機關根本就承受不了,而且大部分都是判無罪或不起訴,不是更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
發言片段: 43
王委員鴻薇:我知道,這個也造成為什麼這些律師可以這樣大幅的登廣告,就是專門告訴那些集團,可以讓他判無罪等等。好,這個我們可以再討論,我就是先詢問一下,謝謝。
發言片段: 44
主席:接下來請謝委員衣鳯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page_end 320
meet_id 委員會-10-7-36-10
speakers ["劉建國","溫玉霞","湯蕙禎","曾銘宗","鄭運鵬","王鴻薇","謝衣鳯","吳怡玎","賴香伶","江永昌","陳椒華","張其祿","游毓蘭","林楚茵","邱顯智","吳琪銘","林淑芬","林德福","楊瓊瓔","林思銘","柯建銘"]
page_start 209
meetingDate ["2023-04-27"]
gazette_id 1124801
agenda_lcidc_ids ["1124801_00005"]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十六條條文修 正草案」案、(二)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洗錢防制法增訂第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三)台 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洗錢防制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 審議「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許智傑等29人擬具「組織犯罪防制條 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吳玉琴等19人擬具「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四)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 等21人擬具「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委員洪孟楷 等16人擬具「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溫玉霞等16人擬具「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十)委員張育美等20人擬具「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委員蔡易餘 等19人擬具「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湯蕙禎等16人擬具「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agenda_id 1124801_0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