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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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11時5分)我要請問部長及廳長,最近我們看到雙北有兩個幫派─明仁會及弘仁會火拼,造成社會非常不平靜,這樣的黑道幫派為什麼沒有辦法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認定他們是犯罪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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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劉委員建國):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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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如果檢警共同偵辦的話,確實有一些個案是適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偵辦、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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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所以法務部沒有問題,認定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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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法務部在行政上還有法制上協助提出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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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沒問題,對不對?2017年媒體刊出一篇投書,當時社會的氛圍就是要求修正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因為連地檢署第一線的檢察官都埋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很難成罪,他們辛辛苦苦偵查辦案,結果到法院都被認定不符合組織犯罪的要件而判決無罪,導致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形同具文。請問後來司法院跟法務部有什麼改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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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當然犯罪構成要件我們有做一些修正,在偵查技巧上我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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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修正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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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原來規定必須是持續性、牟利性的結構性組織,本來規定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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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修哪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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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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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好,謝謝。廳長的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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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司法院刑事廳李廳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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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在修法之後是「或」,已經不再是持續性或者是結構性的東西,在法律適用上還是回歸構成要件的適用,用個案的證據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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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所以法院的認定應該也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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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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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2017年在社會各界呼籲及基層檢察官的反彈下,我們看到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在那一年3月底完成修法,也修正剛剛部長說的第二條。在執政黨堅持下三讀的條文,我們看到過去要認定內部管理結構、集團性、長期性、脅迫性、暴力性之組織等要件,已修正為剛剛部長所說持續性及牟利性的結構性犯罪組織。請問修正後在實務上是不是有助於認定犯罪組織?請問有或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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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有,因為過去要這幾個條件都具備才合乎組織犯罪的要件,現在只要其中一項就可以合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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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好,謝謝。請問廳長,有或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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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這部分還是由個案的證據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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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請問修法之後實務上有沒有助於認定犯罪組織?有或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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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在法律的犯罪構成要件更明確之下,當然有助於法院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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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所以答案是有。再來,現在螢幕上看到的案件是發生在2018年,雖然3月底已經修法,但是我們看一審法院在判決書怎麼說:法官認為檢察官對入幫儀式、儀式內容、地點、幫規、戒條、控制關係、犯罪組織的歸屬性、指揮性、從屬性這些內部管理結構沒有任何說明跟證明。兩位剛剛說,認為我們在2017年3月底的修法已經說明了對認定是有幫助的。我們看到修法後的第二條第二項明明已經說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但是我們看到法官卻仍然要求檢察官要提出以上這些說明和證明,為何法律的規定和法官認識用法的落差這麼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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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這個問題我不好替法官回答,如果法官認為我們檢察官舉證不足,那我們自己來檢討,怎麼樣更多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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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到底法官懂不懂這個法呢?他們到底瞭不瞭解這個法呢?你不方便說,所以法官認定有很大的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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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檢察官對於法官的判決當然基本上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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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你同不同意法官這樣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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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如果法官的見解,我們檢察官不同意的話,也有上訴還有救濟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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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部長,有沒有侵害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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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當然我們尊重立法的權限,立了什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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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那誰比較大?法官比較大?法官的解釋比我們立法院所立的法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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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這是一個一審判決,也是一個個案,我不曉得這個個案到底確定了沒有,如果檢察官認為一審判決的事實認定有誤的話,可以透過上訴的途徑來做救濟,因為個案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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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要不要加強法官的培訓?我必須說這種法律跟實務嚴重脫節的現狀只會打擊基層檢察官的士氣,在司法院的裁判系統中,我們用弘仁會做關鍵字,可以發現有許多不同的案件、歷審的判決,即使檢察官用盡九牛二虎之力去舉證,都沒有辦法讓法院願意將弘仁會認定為犯罪組織,甚至在去年5月28日的裁判文中提到檢察官的上訴意旨,檢察官有提出嚴厲的批判,認為一審法院所援用的見解,對於犯罪組織嚴加解釋已經超出原本立法者所制定的條文,甚至如果要符合法院見解的犯罪組織,檢察官說可以說只存在水滸傳中。面對基層檢察官這樣的批判,請問部長跟廳長你們要怎麼來看?請問怎麼改變這樣認定困難的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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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當然個案上檢察官最清楚,對於這樣的判決他有不同的見解,提出上訴來表達檢察官自己的看法,而且希望上級法院能夠接受,所以我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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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部長,你認為我們要怎麼樣改變認定困難的現況?只要檢察官上訴就夠了嗎?法務部要採取什麼樣的行動,讓法院這邊的法官做出合理的認定?不然我們基層檢察官何必這麼辛苦的去辦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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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我們當然完全支持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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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你要怎麼做?給本席一個書面,好嗎?你到底要怎麼加強跟法院的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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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謝謝委員的垂詢,法院裁判本來就要依據法律,見解上如果有歧異的部分,可以透過上訴的救濟途徑,由上級審來做最後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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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廳長,我的意思是你怎麼改變法院的認定跟我們立法院所立的法有這麼大落差的問題?要給我們一個交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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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這是檢察官上訴意旨所說的部分,到底法院原審判決有沒有侵犯到立法權之嫌,可能案件還沒有確定,在最高法院還沒有確定的見解出來之前,我這邊不方便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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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我前面已經說了,現在街道上到處幫派火拼,你開我11槍,我回敬你51槍,這已經非常嚴重了,可是法院對於犯罪組織的認定還在睡覺,所以一堆幫派沒有被認定為組織犯罪,到底是檢察機關的問題還是你們法院的問題?你們要想清楚,不要再睡覺了!是不是?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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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檢察官的部分,我們會加強教育,在舉證上希望配合警察,也要求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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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部長,你不要一直說檢察官,你自己也要加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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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好,我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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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廳長回去跟秘書長講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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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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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不然子彈到時候怎麼落的,我們都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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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好,謝謝委員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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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接下來請張委員其祿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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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7-36-10
speakers ["劉建國","溫玉霞","湯蕙禎","曾銘宗","鄭運鵬","王鴻薇","謝衣鳯","吳怡玎","賴香伶","江永昌","陳椒華","張其祿","游毓蘭","林楚茵","邱顯智","吳琪銘","林淑芬","林德福","楊瓊瓔","林思銘","柯建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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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3-04-27"]
gazette_id 1124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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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十六條條文修 正草案」案、(二)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洗錢防制法增訂第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三)台 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洗錢防制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 審議「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許智傑等29人擬具「組織犯罪防制條 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吳玉琴等19人擬具「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四)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 等21人擬具「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委員洪孟楷 等16人擬具「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溫玉霞等16人擬具「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十)委員張育美等20人擬具「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委員蔡易餘 等19人擬具「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湯蕙禎等16人擬具「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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