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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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其祿:(11時15分)部長好,我先談一些時事,坦白說治安整個大問題,除了剛才陳委員在談的黑槍之外,我覺得民眾更有感的反而是詐騙。這些詐騙部長也看得到,你看名人不管王雪紅、Kevin老師、張雅琴、白嘉莉,我覺得現在因為這些平台是在國外,就搞得我們好像有點束手無策,部長,這個怎麼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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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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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不會,行政院也統合了相關的部會,包括新成立的數位部,還有內政部、法務部,大家一起努力來處理這些詐騙案件,尤其投資詐騙也是我們現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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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其祿:Meta、臉書那些我們現在到底有沒有辦法管?我們知道每次找他們,他們都說這個沒有立即性,他們有時候不太甩我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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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我們有繼續跟他們溝通,情況有比較好一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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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其祿:現在真的臉書任何人一滑開來都是財經詐騙,至為明顯,我覺得這對小老百姓來講是太有感了,因為他每天都看到這些,而且也會覺得非常誇張,因為都是這些名人,現在那些廣告越做越精進,甚至那個人可以直接講一段話,其實那都是後製亂搞的,所以我覺得這方面法務部可能要更積極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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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我們跟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對於這種新興的詐騙手法,要用最快的速度讓老百姓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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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其祿:部長,順著這一次修法,你覺得這個強度要增加多少?就是罰金、罰鍰,要不要訂一個最低額度還是怎麼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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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刑度我們可以考量,當然有的比較屬於集團性的,我們要處罰重一點,但是有一些比較輕微的,那些弱勢的,我們也不能處罰太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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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其祿:我們有提黨版,但是我也必須提出一個實務上的問題,對於這些犯罪集團,雖然我們訂很高,但是常常追討的時候根本追不到,你訂個一億很高興,可是結果是沒有,所以這個問題怎麼解決?有沒有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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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實務上我們就先扣押犯罪所得,搜索的時候若查獲他的財產,要先保障這些財產能夠扣押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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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其祿:我們立法當然也會因應,想把它訂得很重,但是就怕徒法不足以自行,雖然訂了這麼高的罰金,天價的罰金也可以,但是根本是辦不到的事情,我覺得在實務上可能要想清楚怎麼解決這個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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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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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其祿:對於組織犯罪這件事,我們也在想一個問題,現在組織犯罪好像擺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的反黑科而已,這樣一個層級,我不知道在概念上能夠跟香港有名的O記對稱嗎?或者能夠達到他們那種功能嗎?我不知道刑事警察局局長怎麼看。因為O記的功能好像不是只有犯罪偵防,還包括了沒收財產、追討、凍結,我們的反黑科的功能能夠做到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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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刑警局李局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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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局長西河:謝謝委員。因為有關掃黑政策的擬定及執行由我們刑事局反黑科來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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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其祿:對,你們會不會覺得層級太低了?坦白講,現在反黑科感覺大概就是偵防犯罪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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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局長西河:這涉及到我們是一個四級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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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其祿:對,太低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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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局長西河:就是負責整個治安政策的擬定,尤其在掃黑這一塊是由我們來擬定,長期以來都是我們來擬定,目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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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其祿:您自己當然也很清楚,像香港那個O記,它連財產都可以去凍結,你們完全不可能能做這些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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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局長西河:但是我們會扣押,比如詐欺,我們去年就扣押22億,有經過法院同意,我們扣押到22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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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其祿:因為您看今天我們修的是要做這件事,當然這是由法務部主管,但是你們真正做為一個執行端,感覺上好像變成是沒有牙的老虎,或者有一個崇高的目標在那裡,但是實際上你們的職責好像也做不太到,這到時該怎麼配合?就算修法,就像我剛剛請教部長的,修法修得那麼重、那麼厲害,但是實務上警察單位能做到哪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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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局長西河:我們會擬定掃黑的政策,當然我們要檢警合作,因為整個指揮權、偵查主體在地檢署,我們會報檢察官來做指揮,一起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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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其祿:部長怎麼看?您覺得如何讓他們強化一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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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有關掃黑的主導統合,我們是授權給最高檢,我要求最高檢總長來統合相關的執法單位,所以他非常積極,我們也常常找他們來開會,研議面對現在這些組織犯罪集團如何有效的打擊,所以我想未來還會再加強它的強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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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其祿:所以這大概也要檢警非常密切的配合在一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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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當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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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其祿:不然的話,我感覺警察好像也只能很被動的,另外當然我們在政策上檢察官這個部分也要配合。 |
最後一個問題及關於這次資通處的起火,今天好像沒看到調查局列席,所以還是請部長回應,調查局第一時間好像就覺得是沒有問題,我覺得這個會不會太早定調了?因為還沒有現場鑑定等等,它會不會現在太早定調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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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當然鑑定報告還是要由權責機關來做最後的鑑定,但是初步它可以瞭解一些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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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其祿:對啊!而且燒了什麼,外界也不太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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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也排除了一些外界的介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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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其祿:我倒覺得局裡面太早講這件事了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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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它總是要讓大家安心,知道它初步的看法是如何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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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其祿:它可以有另外一種說法,它可以說我們一定會好好的來查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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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這樣大家還會有很多的揣測,所以它先把這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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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其祿:可是它先講了結論,看起來就覺得它一定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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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這只是初步瞭解的結果,當然後面還是要專業的鑑定報告才是最後的定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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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其祿:對,這還是釐清一點比較好,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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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是,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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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其祿:還是麻煩部長,謝謝部長,謝謝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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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李委員貴敏及林委員德福均不在場。 |
請游委員毓蘭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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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7-36-10 |
speakers | ["劉建國","溫玉霞","湯蕙禎","曾銘宗","鄭運鵬","王鴻薇","謝衣鳯","吳怡玎","賴香伶","江永昌","陳椒華","張其祿","游毓蘭","林楚茵","邱顯智","吳琪銘","林淑芬","林德福","楊瓊瓔","林思銘","柯建銘"] |
page_start | 209 |
meetingDate | ["2023-04-27"] |
gazette_id | 1124801 |
agenda_lcidc_ids | ["1124801_00005"]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十六條條文修 正草案」案、(二)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洗錢防制法增訂第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三)台 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洗錢防制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 審議「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許智傑等29人擬具「組織犯罪防制條 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吳玉琴等19人擬具「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四)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 等21人擬具「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委員洪孟楷 等16人擬具「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溫玉霞等16人擬具「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十)委員張育美等20人擬具「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委員蔡易餘 等19人擬具「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湯蕙禎等16人擬具「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agenda_id | 1124801_000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