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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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琬惠:(9時23分)副主委好。禮拜一時我問到羅文嘉知法犯法,侵犯原住民家園、原住民保留地亂象的問題,今天我要運用今天的發言時間再次就教副主委。我在禮拜一提到,行政院於2022年針對這問題提出原住民保留地管理利用條例草案,請教副主委,當時為什麼要立這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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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原民會鍾副主任委員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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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副主任委員興華:委員好。目前實務上時常聽到非法買賣保留地的脫法行為,最高法院於108年時曾裁定此類脫法行為均屬無效,故我們訂定這個辦法提升為條例時,於第十七條明定,針對脫法行為,涉及這類案件部分,希望能夠有一些有效的土地管理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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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琬惠:所以是基於過去的經驗,加上法院的判定與裁定所致,故將法案送到立法院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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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副主任委員興華: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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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琬惠:如果你們送進立法院的條例通過之後,還可不可以設定地上權、典權、農育權或抵押權予非原住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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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副主任委員興華:目前這項規定僅限於金融機構、原住民地區的合作社或儲蓄互助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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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琬惠:所以到底可不可以?就第十七條來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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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副主任委員興華:以目前的草案來說是不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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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琬惠:不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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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副主任委員興華: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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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琬惠:一旦通過後就不可以將這些權利設定給非原住民,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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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副主任委員興華:目前草案是這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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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琬惠:這樣是確定的?假設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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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副主任委員興華:只有金融機構才是可以設定的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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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琬惠:金融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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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副主任委員興華: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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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琬惠:好,所以當然是不行。我在禮拜一質詢之後,羅文嘉先生在他的臉書貼出了相關內容。這段時間大家看了他的陳述後,不但PPT炸鍋,覺得他就是在東扯西扯,說他對原鄉、對部落做了很多事情。就這部分來說,我們給予正向肯定。至於我說他借名登記這點,他說我之所以批評他,是因為他批評柯文哲,這完全都沒有回答問題。羅文嘉先生在第二次回復時提到「陳先生早在2008年就擁有該土地,水牛到2015年才承租農育權,怎麼會說是人頭或借名登記呢?」對羅文嘉這樣的說法,請問副主委,你們原民會接受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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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副主任委員興華:我們後來有去瞭解這個案子,從法律制度面來說,目前應該是沒有不法事實!從文字來看,這位原住民陳先生在2008年就取得土地,到2015年才以相關規定……法律上明定財產權的使用收益是可以做這樣的處理,所以就目前法律來說尚無不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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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琬惠:依照現在的法律來說是合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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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副主任委員興華: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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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琬惠:如同我之前所問的,以你們送進來的第十七條來看,這個案例有什麼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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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副主任委員興華:對於該案是否屬於脫法行為,由於涉及到人民之間契約的事實判斷,這可能還是要由具司法調查權的法院做確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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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琬惠:你這種回答方式,所以你覺得我應該去檢舉,還是你們要把案子送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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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副主任委員興華:這部分涉及利害關係人的爭議,要進入司法體系裡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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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琬惠:照你的回答來看,現行狀況是這麼好,請問為何原民會需要在2022年送審原住民族保留地管理利用條例?如果原來、現行狀況都可以解決,為什麼你們去年會將條例送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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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副主任委員興華:依照民法第七百六十五條規定,人民有處理自己財產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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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琬惠:如果現行條文就可以解決問題的話,為什麼去年還要將條例送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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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副主任委員興華:因為實務上確實有很多這類的脫法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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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琬惠:對啊!為什麼不會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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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副主任委員興華:也因為目前的管理辦法位階比較低,無法做這樣的調整修正,才需要以條例去做強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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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琬惠:這樣聽起來,你接受羅文嘉的說法?如果這種現象以現在的法律就可以解決你所謂的脫序狀況,你們也不需要在去年將條例送審了,對不對?這個是桃園市政府認證的,我從來沒說他違法,我說他玩法─借名登記!桃園市政府提到「111年3月29日由於這土地所有權人是確認為原住民,以及土地所有權人以及民宿同為同一所有權人所有,所以是符合規定的。」沒有錯,但我要問的是,土地所有權人、民宿起造人、民宿所有權人都不是羅文嘉,但實際經營民宿的就是羅文嘉!這不是借名登記,什麼才是借名登記?你要回答這一題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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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副主任委員興華:這可能涉及由司法調查去瞭解情況,因為目前在整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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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琬惠:你的說法是都要交給司法解決就對了?期待立法院趕快修正通過條例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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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副主任委員興華:因為目前在法律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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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琬惠:所以跟原民會無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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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副主任委員興華:是有關係,我們也希望未來能杜絕類似情況的發生,故於條例中做一些明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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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琬惠:看起來副主委希望能趕快修正條例,讓這類狀況獲得改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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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副主任委員興華:是,請大院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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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琬惠:謝謝。根據我調查發現,這個民宿非常不便宜。我們也希望能趕快修正相關條例,希望原民會不要因為羅文嘉就轉彎,要繼續、要好好推進條例的修正,可以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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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副主任委員興華:謝謝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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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琬惠:「謝謝委員」是會或不會?你們的態度會因為羅文嘉而轉彎,還是不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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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副主任委員興華:沒有,請委員也支持我們的法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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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琬惠:好,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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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林委員文瑞代):請游委員毓蘭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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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7-15-12 |
speakers | ["游毓蘭","羅致政","邱議瑩","王美惠","陳琬惠","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羅美玲","張宏陸","鄭天財Sra Kacaw","賴品妤","莊瑞雄","楊瓊瓔","黃世杰","李貴敏","郭國文","李德維","賴香伶","陳椒華","邱顯智","湯蕙禎","林文瑞"] |
page_start | 1 |
meetingDate | ["2023-04-27"] |
gazette_id | 1124801 |
agenda_lcidc_ids | ["1124801_00002"]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審查委員蘇巧慧等25人擬具「殯葬管理條例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案;二、審查委 員楊瓊瓔等19人擬具「殯葬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邱議瑩等17人擬具「 殯葬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四、繼續審查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16人擬具「原住民 身分法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繼續審查委員劉櫂豪等18人擬具「原住 民身分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審查委員郭國文等16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條文 修正草案」案;七、審查委員張宏陸等20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 審查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18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四條及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繼續審查委員萬美玲等18人擬具「姓名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繼續審查委員 羅致政等17人擬具「姓名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繼續審查委員鄭麗文等18人擬具 「姓名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繼續審查委員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 等20人 擬具「姓名條例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繼續審查委員溫玉霞等17人擬具「姓 名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繼續審查委員廖婉汝等18人擬具「姓名條例第九條及第 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繼續審查委員羅美玲等18人擬具「姓名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十六、繼續審查委員吳玉琴等19人擬具「姓名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 繼續審查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16人擬具「姓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繼續審查 委員江永昌等20人擬具「姓名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審查委員廖國棟等16人擬具 「姓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審查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姓名條例第十五條條文 修正草案」案;二十一、審查人民請願案計2案 |
agenda_id | 1124801_00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