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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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11時17分)次長好,我想我們還是要釐清一下,因為社會上對保二總隊加強訓練的部分確實有很多的討論,我想你也應該要利用這個機會來好好的說清楚。剛剛講到發函給各縣市政府徵求種子教官120名,請問這些種子教官是要接受什麼樣的訓練?未來他們要負責訓練什麼樣的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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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內政部花次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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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委員好,跟委員報告,這個部分是國防部在負責規劃,所以關於這個部分的詳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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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為什麼是國防部在負責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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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因為訓練防護這個部分的層級已經不是一般過去警察所面對的,可能是反突襲、反恐攻這方面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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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現在保二總隊不是就在負責維護我們的關鍵基礎設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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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但是現階段我們都瞭解,對關鍵基礎設施的攻擊,現在國際上有很多壓力,就像無人機,這是在過去完全沒有的,還有各種滲透、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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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我們警政署自己也有反恐等相關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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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但是過去的經驗沒有那麼足夠,所以才會由國防部規劃一些適合關鍵基礎設施防護的科目,由國防部來協助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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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到時候是在國防部訓練而不是在警政署訓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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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這個部分還在談,還在規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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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我想你們對這個部分就要堅守這個界線,也就是說,警察的訓練跟警察的招募還是應該由警政署主責,在你們的專業度或是應對最新的狀況有所不足的時候,你們可以請國防部協助啊!不可以在招募人員之後就交給國防部去訓練,這樣不是混淆了軍警的界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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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是,我是說國防部在協助規劃這樣的科目和課程,是在協助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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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所以它是協助,對不對?並不是國防部作為主體來執行這個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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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最後當然還是警政署要handle這整個業務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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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那現在保二總隊總共多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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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現在的保二,抱歉,我沒有掌握這個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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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那麼請問,5,500名的話,現有的保二總隊要擴充多少就會到達這個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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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就是因為我不知道現在有多少人,我也不知道要擴充多少人,這是加減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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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今天警政署代表沒有來這邊嗎?我覺得這些部分你們要主動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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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是,這個部分我們來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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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希望你們要向社會大眾說清楚,你們正在研議中的規劃是什麼性質、規模是怎麼樣,並且想要達成什麼樣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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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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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當然因為保二總隊,以及很多的保安警察總隊本來就各有特殊任務,而關鍵基礎設施的保護也不是現在才開始的,事實上在我國已行之有年,甚至包含調查局,像其他的單位也都會針對這一些重要的關鍵基礎設施,制度上不同地位的就有相對應的任務。所以這些事情應該是要公開地大家講清楚,沒有什麼軍事化的問題,本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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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有些東西是被扭曲了啦!被輿情或者某些人扭曲。實質上只是提升我們對關鍵基礎設施的防護能力,因應現階段比較多元複雜的可能的危機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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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但我想這也是要說明,你們到底要應對什麼,這個可能還是要說明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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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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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不然的話,還是會造成社會的一些疑慮和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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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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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另外,我要討論今天排案的其中一項法案,就是殯葬管理條例,事實上這個討論很久了。105年審查的時候你們來報告,書面報告中也提到,就類似的條文,「本部原則支持」,而這次的寫法改成「本部原則尊重」,那到底是尊重還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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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既支持又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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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到底哪些部分是你們還有疑慮的?因為我們都很疑惑,既然內政部也預告過版本,從上一屆甚至都討論了直到現在,也都有基礎的共識,為什麼院版一直沒有辦法送出來?可不可以請次長說明,到底你們現在在討論、內政部擬訂的過程中遇到什麼關鍵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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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跟委員報告,基本上沒有什麼爭議或疑慮,現在委員版提出來,因為確實我們沒有預料到委員版突然間就出來了,而我們院版來不及呈現,現在至少委員版跟院版的原始精神和內容架構都一致,所以我們也支持用委員版往下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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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好,但是你們也提出一些不同的意見,譬如關鍵的就過去沒有繳納或地方政府怠於執行的部分,後續要怎麼處理,這個你們有沒有相關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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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我們原則上還是請地方政府要依照既有的法令去要求繳納,而且沒有繳納該罰鍰者,該處罰的還是要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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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你們現在有掌握的是,從這個法實施以來,欠繳的業者以及欠繳的金額,業者的數量、金額,以及各地方政府需要做多少事情來完成這個任務,有相關的掌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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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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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大概是怎麼樣,說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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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跟委員大致報告,現在私立業者的提撥,應該有92家,足額提撥的有55家;不足額提撥的有25家;有12家是完全沒有提撥,提撥的總金額大約是8.3億,實際提撥是2.7億。未提撥的大概是5.6%,大概只有三分之一有提撥,還有三分之二沒有提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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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但是我們追繳只有5年,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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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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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追繳5年,如果這個因素放進去的話,我們可以追繳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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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這個部分可能我們再算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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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因為這個部分,就是有很多在討論、爭議的過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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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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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是要堅持追繳這個部分嗎?有些業者可能也不一定還存在,那會不會有些不公平的情形或是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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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其實要求追繳,背後都是消費者保護方面的啦!我覺得這不是單方面,而且地方政府怠於執行,這個部分確實地方政府也應該要檢討,甚至有些地方政府對於資料的提供,都還沒有辦法很完整地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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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好,這是一個問題。另外一個問題,因為時間剩下不多,我想請賦稅署說明,關於有委員提案針對稅的部分,看了你們的說明,我覺得滿訝異的,是不是你可以確認一下,如果依照委員版本所謂的兩制合一,之後收取的這些費用之性質,確實未來就不發生稅負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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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財政部賦稅署李副署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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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副署長雅晶:報告委員,根據邱委員版本的話,因為其是規定代為收取管理費,在稅上面如果代為收取管理費,而且一收一付之間沒有差額的話,那原則上我們是可以做代收代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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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但管理費的收取規定,因為其實主要是那2%基金,要把它併進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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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副署長雅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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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我們現在管理費的收取,也跟新的條文沒有差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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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副署長雅晶: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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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那為什麼過去你們都課徵這個稅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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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副署長雅晶:報告委員,因為現在的條文裡面並沒有代為收取這樣的文字,事實上一收一付之間到底有沒有差額,以及契約有沒有很明確的約定,其實在現在的條例裡面並沒有那麼清楚。如果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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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這樣我就要請問內政部了,因為這個管理費的收取,依照現行法,辦法也是你們訂定的,對不對?到底有沒有這個差額,也就是它的性質到底是什麼,是代收代付還是其營業所得的一部分,這些都由你們訂定,法令也都是你們定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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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這個部分我不是很瞭解當時訂定的背景,當然法律現在的內容該怎麼解釋,可能有它的邏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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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如果他收了管理費,管理費在專戶裡面,而且使用的用途都是你們規定的才能用,也不會進到業者的營業所得裡面去,這個性質完全沒變啊!那為什麼過去就認為是所得要課稅,在法律上,性質沒變,多寫了幾個字,現在就可以變成不用課稅啦?這個可能要釐清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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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跟委員報告,管理費這個部分的支用,到底它是不是完全的代支代付,其實這是可以討論的,因為這也是他們的營業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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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那你們會同意委員提案的版本,直接寫明它是代收代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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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我們的態度就是,以稅捐主管機關的態度和認定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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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沒有,他們是反過來說,如果你法律這樣寫,他們就這樣認定啊!但這一筆費用的性質到底是什麼?其實法令的規定都掌握在你們手上。所以你們要決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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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倒不是說掌握在我們手上,這個部分大家可以討論,因為本來兩個面向都可以解釋,現在只是大家要朝向對業者來說比較可以減輕稅負的角度,那就有點是代收代付嘛!但從另外一個角度,你也可以說它背後就是營業費用,它是他們的營業費用,他們的收入、背後有營業費用,本來也是一體兩面,那該繳稅就該繳稅,但這就是政策,我們大家來討論。現在如果委員也支持它是代收代付的基礎,而財政部也不反對,那內政部當然也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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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意思就是,如果我們照現在委員所提版本的這個文字通過,財政目前的立場是,未來就定性為代收代付的性質,那未來就不生稅負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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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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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好,那我們就確認這件事情了,定下來之後,不要說到時候你們又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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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我們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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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好。以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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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李委員貴敏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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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7-15-12
speakers ["游毓蘭","羅致政","邱議瑩","王美惠","陳琬惠","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羅美玲","張宏陸","鄭天財Sra Kacaw","賴品妤","莊瑞雄","楊瓊瓔","黃世杰","李貴敏","郭國文","李德維","賴香伶","陳椒華","邱顯智","湯蕙禎","林文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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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3-04-27"]
gazette_id 1124801
agenda_lcidc_ids ["1124801_00002"]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委員蘇巧慧等25人擬具「殯葬管理條例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案;二、審查委 員楊瓊瓔等19人擬具「殯葬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邱議瑩等17人擬具「 殯葬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四、繼續審查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16人擬具「原住民 身分法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繼續審查委員劉櫂豪等18人擬具「原住 民身分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審查委員郭國文等16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條文 修正草案」案;七、審查委員張宏陸等20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 審查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18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四條及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繼續審查委員萬美玲等18人擬具「姓名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繼續審查委員 羅致政等17人擬具「姓名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繼續審查委員鄭麗文等18人擬具 「姓名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繼續審查委員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 等20人 擬具「姓名條例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繼續審查委員溫玉霞等17人擬具「姓 名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繼續審查委員廖婉汝等18人擬具「姓名條例第九條及第 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繼續審查委員羅美玲等18人擬具「姓名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十六、繼續審查委員吳玉琴等19人擬具「姓名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 繼續審查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16人擬具「姓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繼續審查 委員江永昌等20人擬具「姓名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審查委員廖國棟等16人擬具 「姓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審查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姓名條例第十五條條文 修正草案」案;二十一、審查人民請願案計2案
agenda_id 1124801_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