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lineno: 433
發言片段: 0 |
---|
江委員永昌:(10時8分)部長,有人在新店寶橋路的汽車旅館共同開毒趴,那個30歲的男子到現在還不肯交代毒品來源以及案發經過,這兩名死亡的少女分別是16歲跟17歲,都是未成年。事實上,現在毒品氾濫跟未成年吸毒的問題非常嚴重,我們盤點我們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卻發現當中有漏洞,我講給部長聽,對於這個30歲的男子,你可以去查他符合的構成要件,看他是不是有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這些都是他可能會被追查出來的罪。但是他跟這兩名未成年的少女開毒趴,導致他們死亡的另外這個部分要怎麼處理?這兩名未成年少女有毒品,那我就要先講,這個30歲的洪姓男子會不會有轉讓毒品罪? |
發言片段: 1 |
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
發言片段: 2 |
蔡部長清祥:如果是共同使用或是交給他,當然有可能。 |
發言片段: 3 |
江委員永昌:部長不要隨便亂講,如果是販賣的話,就是有營利目的;如果是轉讓的話,是所有權要有移轉,但眼下看起來很多現在發生的案件,我們去盤點,它是連轉賣都沒構成喔!它叫做代買、代購、合買,所以就變成只有幫助犯。我再講一次,販賣是有營利,我賣你毒品是要賺錢嘛!就是販賣,這個有罪。因為現在被害人已經死亡,你要再查那個都積極去追查,我現在講的是,少女會有毒品以至吸食,無非是轉讓來的,不然他怎麼會有毒品可吸食,但一定會是轉讓嗎?現在很多犯案的手法都是成年人去買毒品,未成年吸食,但他說他們是合資,他是幫他們代購、代買,卻閃過了轉讓的部分。 |
我之所以強調這一點就在於,如果他是轉讓的話,不管一級、二級、三級、四級毒品都有罪責,對吧?但如果他是合資、代購、代買,就沒有構成轉讓,不是轉讓喔!轉讓是他低於原價或者以原價賣給別人,一定不是用這種,其所走的就可能是構成、連結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當中的施用毒品罪,再連接到刑法第三十條的幫助犯,那糟糕了!施用毒品只有一級和二級有處罰,三、四級沒有耶!看起來現在很多的狀況是出現在他講自己是幫助犯而已,幫助犯的話,三級毒品、四級毒品部分連施用都沒有罰了,沒有辦法連結到刑法的適用,所以在這個部分變成沒有罪了耶!我盤點到這裡,不曉得您進入狀況了沒有? |
發言片段: 4 |
蔡部長清祥:個案的情節,我沒有得到他們給我的報告,不過我們都是從這邊看到…… |
發言片段: 5 |
江委員永昌:不,我現在是在跟你論法條。 |
發言片段: 6 |
蔡部長清祥:這個案子還在處理當中。 |
發言片段: 7 |
江委員永昌:雖然我講個案,但是我現在在論法條的設計。 |
發言片段: 8 |
蔡部長清祥:好。 |
發言片段: 9 |
江委員永昌:我是在跟你說,對於未成年人的保護我們要加重。所以我在這邊就大膽講了,假設跟未成年人在一起吸毒,因為你真的要做到他是用強暴脅迫,這個查證有一點困難,你要做到他沒有明顯意圖,而你去創造他的意圖,讓其去吸食的這個引誘,要構成這個要件,也不一定法院每次都能夠按照案情予以採納,那最後就變成什麼都不是,然後他又說是合資,連引用轉讓毒品的這一條也辦不了他。 |
我再強調一次,製造、販賣、運輸、持有的這些部分你們另外去辦,我現在講的是傷害到未成年人的這一塊,你就已經找不出法條來辦他了,最後他都講自己是幫助犯而已的時候,施用一級毒品、二級毒品有刑罰,三級毒品、四級毒品則沒刑罰,不會連結到刑法的幫助犯,他會用這個去開脫。 |
在這種情況之下,所以我會跟你們講是不是該修法了,修法有兩個方向,施用三級毒品、四級毒品,如果要入刑的話,然後連結到刑法的幫助犯,可能壓力會比較大;但如果他跟未成年人沒有什麼合資、代買、代購毒品的問題,直接視同他是轉讓,就有效嘍!或者直接視同為這就是引誘施用,就有效嘍!管它是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共同開趴就統統有罪喔!這樣比較可以保護到未成年人。我盤點完法條,我再講一次,如果是幫助犯,三級、四級是沒有罪的,因為連施用這個毒品都沒罪,所以利用這個途徑說他是跟未成年人在一起,他是代買、代購、合資買毒品,因此完全都逃脫了。但是如果跟未成年人這樣子開毒趴,導致其施用毒品,我們修法,如果他跟未成年人施用毒品了就直接有罰則,這個好、這個可以;而如果做不到,是不是可以直接視同他是引誘施用,或者直接視同為轉讓,那就可以處罰到了。我已經這樣子重複論述兩次了。 |
發言片段: 10 |
蔡部長清祥:謝謝委員的指教,如果委員認為這個有漏洞的話,我們會跟衛福部,他們主管藥事法,所以我們現在不是只有…… |
發言片段: 11 |
江委員永昌:我在跟你講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發言片段: 12 |
蔡部長清祥:不只是毒防法…… |
發言片段: 13 |
江委員永昌:你在跟我講藥事法! |
發言片段: 14 |
蔡部長清祥:也有可能藥事法可以處理,所以我們現在就是全盤地盤點是不是構成相關法律的部分,像委員講的那種狀況,也許只是他的辯解,辯解的話我們不一定會採信。 |
發言片段: 15 |
江委員永昌:部長,我打斷你,因為你這樣講,怎麼連結到藥事法,你真的都還距離很遙遠!藥事法當中,偽藥、禁藥沒有施用的罪刑,更沒有引誘施用的罪,所以它也沒有辦法連結到刑法的幫助犯哪!但藥事法另外有一個用法,你知道是什麼嗎?如果剛剛所講的,一旦他跟未成年人在那邊開毒趴,直接視同毒品是轉讓,就是不管他辯解是合資、代買、代購,我們不管,就直接視同他是轉讓的話,你要知道藥事法當中,對於禁藥和偽藥,尤其K他命這個就是會變成偽藥,而安非他命這個會變成是什麼?禁藥。藥事法當中對於轉讓三級和四級毒品,有的被視為禁藥或偽藥的時候,它不但有處罰,處罰還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當中三級、四級的部分還要重,還可以有這樣的用法,甚至致人於死和致人重傷者還會再加重啊! |
發言片段: 16 |
蔡部長清祥:委員分析得很好,所以我剛剛就提到藥事法,這可能可以用得上,因此不是只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我們都有…… |
發言片段: 17 |
江委員永昌:不,我分析得很好,你是邀請我當部長,是不是? |
發言片段: 18 |
蔡部長清祥:歡迎指教。 |
發言片段: 19 |
江委員永昌:今天我是希望法務部站出來處理事情,你怎麼會說我分析得很好哩? |
發言片段: 20 |
蔡部長清祥:對啊!你這樣講得很清楚啊! |
發言片段: 21 |
江委員永昌:我盡我的能力問政,對不對? |
發言片段: 22 |
蔡部長清祥:謝謝。 |
發言片段: 23 |
江委員永昌:所以提供給你們。而今天我這樣問的時候就發現,你們在這方面,相關之間的互動連結和分析,恐怕我們應該要再進入修法或者怎麼樣去處理,才能有效打擊毒品犯罪,尤其是對未成年人的保護。 |
發言片段: 24 |
蔡部長清祥:好,謝謝委員指教,你所有的論述,我們都…… |
發言片段: 25 |
江委員永昌:我的指教還不少哩!我再繼續講,最近4月10日發生內湖的槍擊事件;4月10日是土城當鋪的事件;4月19日,幫派從臺北市中山區開到新北板橋沿路開槍;4月20日又是發生在土城的當鋪;之後4月30日在八里又被人家開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不曉得您詳讀了沒有?其第七條當中包括製造、販賣或運輸,轉讓、出租或出借,持有、寄藏,或者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我剛剛在講最近以來這麼多的槍擊案,不管是槍手自己還是提供給他槍的人,應該都會構成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的要件。 |
我這邊再幫你補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這是寫在哪裡,你知道嗎?它寫在資恐防制法第八條第一項,把這個納進來了,而資恐防制法第八條第一項當中就規定,其中包括了我剛剛所講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的那些犯罪行為。資恐防制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如果會引起人員死亡或重傷,那公眾就會受到恐嚇或心理壓力很大,這種的就可以讓法務部就主管審查,把它列入資恐防制法第四條當中的制裁名單。我知道臺灣沒有這樣引用,你們可能也會覺得是不是有所欠缺,或者這些要件是不是都能很一致,但外國真的這樣引用,國外真的引用很多在打擊有關開槍、恐怖攻擊事件,他們把那個引用到這類事件。因為在這當中有一件事情,除了對犯罪的人施以刑法處罰以外,有一個就是封鎖了,他們從金融機構當中去做制裁啊!這連結到資恐防制法第七條的「對其金融帳戶、通貨或其他支付工具,為提款、匯款、轉帳……對其所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為移轉、變更……」,這些都可以封鎖,就是經過審查覺得這個可以納入名單,然後予以制裁。這個人犯罪可以處以刑法或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等的這些罪,除了這些罪以外,他去處罰、判刑。另外還有一個就是,對這樣的個人、機構、組織或法人,他連帶的金融機構就給他制裁,統統都鎖起來啊!槍手是不是要安家費或什麼的,或者是他有其他的財產利益或什麼樣的匯款等等!我講一個,真的,臺灣現在沒有使用這樣的連結來打擊這樣的犯罪,但是外國有。我可以舉很多案例,只是沒有那麼多時間讓我講,所以我在這裡建請你們從各個層面去考慮看看。加重刑罰我都同意啦,但是除了刑罰以外,怎麼樣去制裁、怎麼樣去封鎖?這都是組織犯罪,都是整套連動的,不會只有那個槍手一個人,公眾受到的壓力也非常大,是不是可以這樣子適用?也許我講得還不夠完善,但是應該朝這個方向去思考一下。 |
發言片段: 26 |
蔡部長清祥:好,謝謝。 |
發言片段: 27 |
江委員永昌:加油啦! |
發言片段: 28 |
主席:先作如下宣告:在賴香伶委員詢答完畢以後休息10分鐘。 |
現在請賴委員香伶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page_end | 132 |
---|---|
meet_id | 委員會-10-7-36-11 |
speakers | ["謝衣鳯","曾銘宗","湯蕙禎","王鴻薇","林思銘","江永昌","賴香伶","吳琪銘","楊瓊瓔","林淑芬","游毓蘭","吳怡玎","劉建國","鄭運鵬","張其祿"] |
page_start | 85 |
meetingDate | ["2023-05-01"] |
gazette_id | 1124802 |
agenda_lcidc_ids | ["1124802_00003"]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邀請法務部部長、法務部調查局局長、內政部消防署署長及內政部警政署署長列席就「法務部調 查局廉政大樓4月24日火警之成因檢討、業務影響與改善作為」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
agenda_id | 1124802_00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