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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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申翰:(11時19分)部長好。今天是五一勞動節,雖然經濟部不是勞動的主管機關,但經濟部這幾年也花很多力氣在promote企業相關的ESG工作,大家都希望在公司治理上能符合ESG的一些原則,請問部長,勞動條件、員工薪資及福利這些事情在國際上應該也算是ESG的範疇,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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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經濟部王部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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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委員好。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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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申翰:部長,請你看投影片上的這張圖,這是一家企業的承攬廠商在招聘勞工時提出的要求,第一個,勞工(乙方)不得向承攬廠商(甲方)請求資遣費,甚至在報到的時候就要求勞工簽自願離職書,為什麼要簽自願離職書呢?這是企業為了規避,一旦拿不到標案的時候,企業就可以因為勞工已經簽自願離職書就不發給他們資遣費。請問部長,你覺得這樣的承攬廠商及企業有沒有符合勞基法?有沒有符合國際上的ESG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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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剛才委員有講到,這個企業涉及是否拿到標案才決定聘移工的部分,所以這個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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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申翰:這不是移工,是勞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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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對不起,是勞工的部分。看起來還有這樣的前提,坦白講關於勞動的法規,我比較不是那麼專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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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申翰:部長,我跟你說,這個標案的主要內容都是非臨時性、非季節性、連續性的固定業務;我甚至可以跟部長說,我們現在看的這家承攬廠商就是國營企業的承攬廠商,這是什麼業務呢?是油罐車司機。其實油罐車司機就是非臨時性、非季節性、持續性的工作,甚至很多司機都做了七、八年,甚至十幾年以上的時間,可能因為國營事業對員額的管控,所以沒辦法有多的聘用員額。 |
以剛剛的案例來說,勞動部已經判定它就是違反勞基法,我給部長看,這是勞動部認定違法的公文。我今天在這邊質詢部長不只是為了這家廠商的這個事件而已,從去年開始,我的辦公室就不斷接獲陳情國營事業的承攬廠商簽訂違法的定期契約,包括中油、台電,從去年開始已經超過5件了,每一件都被勞動部判定違法,這些都是非臨時性、非季節性、有持續性而且是固定業務的工作,就像我剛才說的,油罐車司機、公務車司機及櫃檯收費員等等都是長期的工作,他們工作可能都超過十年但都違法,請問部長,你覺得我剛才提出的是個案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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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假設這些案子都被勞動主管機關或法院認定違法的時候,那就變成一個要通案處理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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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申翰:部長,我今天在這個地方做這個題目的質詢,我其實非常非常痛心,因為在每一個案件中,我都有跟國營事業、國營會說,你們是不是該去清查國營事業底下還有多少這樣的違法勞動契約?每次國營事業都跟我說:好,我會。但卻一而再、再而三的發生,很多人可能搞不清楚定期契約跟不定期契約的差別是什麼,我可以跟部長說,在我剛剛舉出來的這些例子裡已經有好多件,當勞工對加班費、加班規劃向公司提出相關異議或是調整,甚至是check 發放的勞務支出,他如果提出相關異議,可能就會在換約的時候被資遣、直接不續聘,這個作法對國營事業來說當然好,因為不是國營事業資遣他們,而是這個承攬廠商資遣的。因此明明該簽不定期契約卻簽違法定期契約的這件事情,讓換約變成一個大好時機,可以修理這些對自己的勞動權益提出主張的勞工,我剛剛舉的例子都是這樣! |
部長,這些勞工長年協助國營事業的營運,照理來說,其實他們都應該是要有正式的工作,他們有些人在國營事業裡工作了10年,甚至有些人工作了19年,但是他們長年受制於違法的定期契約,這個違法不是我自己講的,都是勞動部清清楚楚判定的,剛剛所舉的這些例子,每一個都有勞動部判定違法的公文,但是他們年年都要擔心如果自己提出一些相關勞動權利的主張時,將導致自己的工作沒保障;就要擔心被承攬的廠商修理,把他們當免洗筷!部長,你覺得我們的國營事業還應該繼續再有這樣的狀況嗎?我們的國營事業還要繼續放任承攬廠商用這種被勞動部判定違法的勞動契約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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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委員講的是承攬國營事業的這些承攬廠商對於所屬勞工的勞動條件等等,對於委員剛剛提到的那幾種態樣,我回去跟幾個國營事業瞭解一下相關態樣,看看有沒有什麼比較好的改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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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申翰:部長,現在是變本加厲啊,我剛剛給你看的那個是承攬廠商要求勞工在報到的時候就把自願離職書給簽好,所以廠商要叫他走的時候就不需要支付資遣費,弄到這種程度了!部長,我真的不想再被當傻瓜了,剛剛每一個案子我們都有要求國營事業要去檢討、也都要求國營事業去清查,今天我一定要來跟部長說,我可以給經濟部三個月的時間去把所有這些違法勞動契約清查及改正完成,部長,可以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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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好,我來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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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申翰:三個月內!我今天不是說那種短期的、臨時的員工,不是的,而是這種長期的、非季節性的,明明就該是正式員工,但是因為國營事業限制員額而必須被迫用這種方式,我今天也不去挑戰他們不能用派遣,我不是要去談這件事情,但就算我們用派遣,也不該放任這些違法合約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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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好,我來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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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申翰:部長,我今天給你們三個月的時間,但是我要要求國營會每二週都要來我的辦公室報告一次進度,可以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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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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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申翰:清查跟改正的進度,每二週來報告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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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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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申翰:我沒有辦法再接受了,今天是五一勞動節,從去年開始已經超過5個案例以上都是這種事情,我們已經讓大家覺得我們的國營事業是放任違法、放任打壓勞工的天堂了,我知道國營事業其實在某個部分也是保護勞工的,這個我清楚,可是在這些派遣的地方,現在看起來是一個很大的破口,部長,我們真的沒有辦法再接受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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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好,我們整體瞭解一下委託出去給廠商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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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申翰:部長,我們要把這個洞補起來,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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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洪委員,我來裁示,好不好?因為時間已經到了。 |
請經濟部國營會三個月內完成所有的調查,然後送經濟委員會及洪申翰委員辦公室,不是只有剛剛指出的台電跟中油,包括所有國營事業的勞動契約的合約僱傭關係,都要全部一次清查,謝謝。 |
接下來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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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7-19-16 |
speakers | ["邱議瑩","陳亭妃","楊瓊瓔","孔文吉","陳明文","邱志偉","廖國棟Sufin‧Siluko","蘇治芬","蘇震清","賴瑞隆","翁重鈞","林德福","賴士葆","陳琬惠","洪申翰","陳椒華","蔡易餘","鍾佳濱","張其祿","呂玉玲","林岱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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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 ["2023-05-01"] |
gazette_id | 1124901 |
agenda_lcidc_ids | ["1124901_00002"]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經濟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電業法增訂第七十一條之一及第七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案;二、 行政院函請審議「天然氣事業法增訂第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五條之二條文草案」案;三、行政 院函請審議「石油管理法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二及第三十八條之三條文草案」案;四、行政院函請 審議「水利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一條之三及第九十一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五、行政院函 請審議「自來水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六、行政院函請審議「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六十六條 之一及第六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
agenda_id | 1124901_00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