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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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9時27分)主席、在場媒體朋友、在場委員。中國在2021年暫停輸入臺灣鳳梨,並宣稱將種植臺灣育成的臺農17號,也就是金鑽鳳梨,引發社會對於品種外流的疑慮,為了防範臺灣培育的植物種苗非法外流或回銷國內,並強化我國農業競爭力及促進轉型的升級,本次植物品種及種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列第五十一條第二項「有妨害國家安全、利益或影響農產業整體發展者,得禁止輸出入。」同時也增訂中央主管機關農委會得公告「禁止輸出入種苗、種苗之收穫物或其直接加工物」之情形,違反公告禁止者得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並設有法人併罰的規定。 |
臺灣以農立國,農業也是我們重要的對外貿易產業,本席期待在這次修法三讀通過以後,農委會能夠貫徹修法的目的,除了在執行面強化整體落實以外,同時也加強宣導,比照政府查緝非洲豬瘟的嚴格模式來遏止非法的行為,強化臺灣在世界上農業的競爭力。 |
發言片段: 1 |
主席:繼續進行討論事項第四案。 |
四、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及委員游毓蘭等16人分別擬具「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7、2、3 會期第7、9、6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發言片段: 2 |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函 |
受文者:議事處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
發文字號:台立內字第1124001308號 |
速別: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如說明二 |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委員游毓蘭等16人分別擬具「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
說明: |
一、復貴處110年1月7日台立議字第1090704738號、110年4月14日台立議字第1100700925號、112年4月14日台立議字第1120700981號函。 |
二、檢附審查報告1份。(含條文對照表) |
正本:議事處 |
副本:內政委員會 |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委員游毓蘭等16人分別擬具「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案審查報告 |
一、行政院提案,經本院第10屆第7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提案,經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委員游毓蘭等16人提案,經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均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
二、本院內政委員會112年4月19日及20日(星期三及四)第10屆第7會期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上開草案;由內政委員會莊召集委員瑞雄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黨團代表說明提案要旨,並邀請相關機關列席報告並備質詢;有委員游毓蘭說明提案要旨;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碧玲報告,及內政部、司法院、國防部、法務部、交通部、國家發展委員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等相關機關派員列席並備質詢。 |
三、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
〔一〕行政院提案要旨: |
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公布施行,迄今未曾修正。考量海岸巡防法第二條第五款規定「海岸巡防機關」指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海洋保育署及其所屬機關(構),並簡稱「海巡機關」,復本條例係規範我國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使用器械之準據,社會環境已今非昔比,對於規範不足及未符執法實務需求等不合時宜之處,亟須檢討修正,以符合海巡機關職務需要及民眾合理期待,爰擬具本條例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
(一)本條例之立法目的。(修正條文第一條) |
(二)修正器械種類訂定之權責機關。(修正條文第三條) |
(三)海巡機關人員得使用「刀或槍」之情形,修正為得使用「砲以外之器械」;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遇有特定情形,無法有效使用器械時,增訂得使用其他足以達成目的之物品作為輔助工具;另增訂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遇有犯罪嫌疑人或行為人有特定情形,不即時制止將危及自身或他人生命或身體安全時,得使用槍逕行射擊之時機。(修正條文第七條) |
(四)將認定用砲權責之長官修正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署長,並定明得使用砲之犯罪類型;另增訂情況急迫或無法有效通聯情形時,由現場最高指揮官認定用砲時機。(修正條文第八條) |
(五)海洋委員會應組成調查小組,調查使用器械爭議事件之使用時機、過程與相關行政責任及提供意見。(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
(六)增訂海巡機關人員使用器械致人員傷亡時應通報救護或送醫,並為必要處置;該人員所屬機關接獲通報後,應調查並提供涉訟輔助及諮商輔導。(修正條文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 |
(七)現行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所生損害賠償及損失補償採定額制,未能完全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或損失,爰刪除賠償及補償定額制,以充分保障人民權益。另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器械侵害人民權益,人民得向國家請求賠償,爰定明人民對於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器械之賠償,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
〔二〕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提案要旨: |
鑑於海岸巡防法以及海洋委員會、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海洋保育署及其所屬機關相關組織法等組織法已經修正或經配套訂立,所涉及相關法令應予以配合修正,爰提出「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 |
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該法施行後,除該法及各機關組織法規外,不得以作用法或其他法規規定機關之組織。其中,海洋委員會於107年4月28日實施,所屬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海洋保育署及其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也於107年7月28日實施。又,「海岸巡防法」於108年6月修正實施,將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海洋保育署及其所屬機關定義為海岸防巡機關,並簡稱為海巡機關。為使法律體系文字能夠一致,爰提案修正「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案,酌予修正相關文字。 |
〔三〕委員游毓蘭等16人提案要旨: |
鑑於海岸巡防法以及海洋委員會等相關組織法已經修正,爰將所涉及相關法令應予以配合修正;另針對執行國土防衛任務時,律定使用器械的規範,爰提出「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 |
(一)「海岸巡防法」於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第二條第五款規定,海岸巡防機關簡稱「海巡機關」,爰配合修正相關條文。 |
(二)行政院實施組織改造,於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設立海洋委員會,修正相關規定,以合時宜。另因應海岸巡防法於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並定義海岸巡防機關指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海洋保育署及其所屬機關(構),爰將認定用砲權責之長官修正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署長。 |
(三)臺海週邊局勢緊張,島嶼主權爭議頻生,海巡機關任務不斷的增加,面對的挑戰日趨複雜,不再僅僅執行海上治安維護、人道救援等,當涉及國土防衛任務時,第一線執勤人員面對突發狀況,國家安全威脅時,使用器械應不受本條例規範,以遂行國土防衛之責。 |
四、機關報告: |
〔一〕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碧玲報告: |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大家好: |
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成立以來,承蒙大院委員支持及指教,使得各項海洋事務循序推展,在此表達至高的謝忱。 |
針對本會所提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感謝大院的關切與重視,並優先納入審議排程,本日應邀提出報告及說明,敬請各位委員惠予支持,不吝指導。 |
(一)前言 |
臺灣四周環海,海洋是國家發展的利基,在「海岸巡防法」於108年6月21日修正公布後,更明確本會維護臺灣地區海域及海岸秩序、保護海洋環境的使命,惟仍須配合修訂有關海巡人員使用器械規範,以完備執行工作所需法制。 |
本次「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之修正,除強化海巡機關執法規範及保障民眾權益外,更使海巡人員得據以依法使用器械,落實依法行政及提升施政效益。 |
(二)「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推動歷程 |
「海岸巡防法」於108年6月21日修正公布後,本會即啟動「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法作業,經參考「警械使用條例」於111年10月19日修正公布,其中新增「用槍逕行射擊時機」等內容,本會已併同海巡機關實需納入修正,並於111年11月9日陳報行政院審議。 |
行政院分別於112年2月16日及3月27日召開2次跨部會審查會議完竣,並於3月30日經行政院第3849次院會審議通過,同日函送大院審議。 |
(三)「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內容 |
本條例原條文計17條,經研議修正草案計19條,修正重點如總說明。 |
(四)結語 |
希冀「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讓海洋執法者合法行使公權力無後顧之憂,並強化維護我國海域及海岸秩序、保護海洋環境的能力,若本條例完成修正,本會將強化海巡人員教育訓練,提升危機應處能力,確保執勤安全。 |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並祝各位委員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 |
〔二〕法務部書面報告: |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
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暨大院委員擬具「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等3案,謹代表法務部列席。茲報告說明如下: |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 |
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於92年6月25日公布施行迄今未修正,惟社會環境已今非昔比,應檢討修正規範不足及未符執法實務需求之處,以符合海岸巡防機關(下稱:海巡機關)職務需要及民眾合理期待,此次修正亦參考於111年10月19日修正公布之警械使用條例,明確訂定海巡機關人員得使用不同器械之時機及情形、海洋委員會應組成調查小組調查使用器械爭議事件、增訂海巡機關人員使用器械致人員傷亡時應通報救護或送醫及所屬機關應調查並提供涉訟輔助及諮商輔導、刪除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所生損害賠償及損失補償之定額制等。是行政院於112年3月30日函請大院審議「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乙案,亦請大院支持。 |
(二)大院委員擬具「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等2案 |
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擬具「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委員游毓蘭等16人擬具「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等案: |
1.因配合海岸巡防法於108年6月21日修正公布,將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海洋保育署及其所屬機關定義為海岸巡防機關,並簡稱海巡機關,為使法律體系文字一致,故提案修正本條例相關條文,本部敬表贊同。 |
2.就因應海巡機關執行國土防衛任務時,第一線值勤人員面對突發狀況,國家安全威脅時,使用器械是否不受本條例規範,委員游毓蘭等16人提案修正第16條增訂第2項「海巡機關負責執行國土防衛任務時,使用器械不受本條例規範」。因考量行政院版修正草案就海巡機關人員使用棍、刀、槍、砲、戒具及其他器械均已明確規範各種器械之使用時機,其中對於殺傷力最強之「砲」,更已斟酌海岸巡防法第1條之立法目的包含「確保國家安全」,將以砲為手段須為保護重要公益所必要,經權衡國家法益之保護、用砲之必要性及衡平性,於第8條修正條文明定遭受武力危害或脅迫時、涉嫌在我國領域內觸犯「內亂、外患」等罪,經實施緊追、逮捕而抗不遵照或脫逃時,海巡機關人員得於必要限度內使用砲之情形,更能兼顧國家安全及人權保障,尚請委員支持行政院版條文。 |
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 |
〔三〕國防部書面報告: |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 |
今天大院內政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相關委員提案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以下簡稱本草案),本部應邀列席深感榮幸,表達誠摯謝意。 |
本部對於本草案內容,意見如下: |
(一)依「海岸巡防法」第12條規定及「海岸巡防機關與國防部協調聯繫辦法」,本部與海巡機關建立聯繫、協調及互助機制,共同維護海岸管制區之海防及軍事安全。 |
(二)本草案修正條文第7條、第8條配合「警械使用條例」之修正,調修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使用器械之時機,以符海巡機關人員執法實需。本草案通過後,有助於海防及軍事安全之維護,本部敬表支持與尊重。 |
以上報告,敬請大院內政委員會各位委員指導,並持續支持本部各項施政工作,謝謝。 |
〔四〕司法院書面報告: |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 |
今天貴院內政委員會審查「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案,本院奉邀前來列席,深感榮幸,茲就本次會議,與本院業務有關部分,提出意見說明如下,敬請指教: |
行政院版草案第18條第1項關於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違反系爭條例規定使用器械,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同條第3項海巡機關人員依系爭條例規定合法使用器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第三人得請求補償。但有可歸責該第三人之事由時,得減輕或免除其金額。上開規定區別違法及合法使用器械之情形,分別以國家賠償及補償之方式,填補人民之損害,立法模式仿效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本院予以尊重。 |
最後,本院再次對貴院委員會費心修法,表達感佩之意。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先進指教,謝謝各位。 |
五、經4月19日報告及詢答完畢,20日隨即進行逐條審查;與會委員咸認為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公布施行,迄今未曾修正。社會環境已今非昔比,對於規範不足及未符執法實務需求等不合時宜之處,亟須檢討修正,以符合海巡機關職務需要及民眾合理期待,爰將全案審查完竣,並決議如下: |
(一)名稱、第一條至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二)現行條文第十六條,照行政院提案刪除。 |
六、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莊召集委員瑞雄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
七、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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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院會-10-7-9 |
speakers | ["蔡其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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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 ["2023-05-02"] |
gazette_id | 1124301 |
agenda_lcidc_ids | ["1124301_00003"]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9次會議紀錄 |
content | 討論事項 公務人員陞遷法修正第二條及第五條至第十二條條文─ 完成三讀─ |
agenda_id | 1124301_000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