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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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廖委員萬堅:(9時52分)部長好。對於今天解凍的預算,我沒有什麼大的問題,不過有關文資法部分條文的修正,我覺得應該要趕快加速。我就直接破題了,我們在2016年、上一屆就很認真在大修文資法,所有跨黨派的委員都非常認真,希望破壞古蹟、破壞文資的現象能比較少一點,可是我們看看修法之後毀壞的古蹟,這是由文化部提供給我們的,看起來好像只有三件,高雄、桃園跟臺北各一件,桃園部分是屬於公部門的桃園農工宿舍。判決的最多是有期徒刑六個月,是在高雄市那一件,罰金50萬;桃園這件罰了30萬,可是後來經過訴願又被撤銷;臺北市政府也是處承租者30萬,看起來透過重罰遏止拆毀古蹟這樣的修法似乎成效不彰。剛好遇到全國文化會議跟全國文資會議都有提出一些想法,可是你看看在我們修法以後,這些古蹟、歷史建築還是有很多種文資保護者講的死法,即合法的毀損。譬如在列冊追蹤的階段被拆除,這是無法可管的,裡面也有民間團體提出的例子,譬如臺南新營太子宮的郭宅有80年歷史,被拆掉了。民間團體調查暫定古蹟階段被拆除的,2018年約有十一件,可是我們的政府、文化部門說目前沒有查到半件,但包括屏東里港鄉的百年三合院「蔡家古厝」,後來也拆除了。第三種現象,就是被地方文資審查技術性作掉,譬如我在臺中常接到一些陳情,部分所有權人認為這是他們的權利,憑什麼指定為文資,讓所有權人的利益不見了?因為如此,地方的文資審查常常考慮的不是它有沒有文資價值,而是文資價值有沒有跟私人利益相互衝突?最後考量到私人利益,於是就算了、不指定。好,這樣的文資,本來是我們要保存的對象,最後也消失了。 |
文化部在108年修法,也公告了,這部分今天很多委員都有提出來,包括本席也有提出來,就是列為古蹟者,可以容積移轉、免地價稅、免徵房屋稅,在你還沒有當部長時,我也質詢過李前部長,像這些歷史建築等等被指定後,其實跟古蹟也差不多,只是地位稍微低一點,但限制都一樣,都要列入保護,但就像剛剛很多委員提到的,它卻沒有容積移轉,也沒有辦法完全免徵房屋稅、地價稅。這次的修法,你也指出這部分要回應2021年12月24日的大法官會議解釋,大法官認為這部分違憲,因為違反了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未能給予適當補償的精神。我就很好奇,這個議題已經提出這麼久了,相關法案為什麼到現在還沒有送院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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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文化部史部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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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部長哲:謝謝委員的關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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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廖委員萬堅:這部分今年年底也就是12月24日以前一定要通過,因為2年期限,是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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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部長哲:是。誠實跟委員報告,有關大法官釋字第813號解釋的處理,基本上大家都有共識,事實上它的問題就在於歷史建築或紀念性建築被指定以後,補償的位階要跟古蹟一樣,這個部分大家都有共識,而修正的條文就是2條,但大家期待的文資法修法應該不是只有這2條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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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廖委員萬堅:是,還有很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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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部長哲:委員詢問為什麼不現在就送來大院來審?如果現在送來大院審查的其實就只有這2條,我知道大家期待的是還有其他很多相關制度要做檢討,不過坦白講,我上任至今還沒有充分時間來處理這個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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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廖委員萬堅:因為下會期是預算會期,而且馬上就要選舉,也是本屆最後一個會期,可是大法官會議解釋是2021年12月24日,換句話說,今年12月24日就必須回應,要在2年內回應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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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部長哲: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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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廖委員萬堅:所以我覺得下會期這個法案很重要,立法的期程也要加快,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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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部長哲: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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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廖委員萬堅:因為時間關係,我就先問第二個議題。有關OTT專法,我們最近也常常在講臺灣內容產業影視音的產製,其實最近臺劇很夯,譬如模仿犯,劇本雖然是日本的,可是我們拍得很不錯,劇情緊湊,整個演員、節奏,大家都覺得很不錯,收視率也非常好,甚至國外的反應也不錯,現在在演的天選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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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部長哲:人選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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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廖委員萬堅:人選之人─造浪者也是一樣,我看到第4集,這也是讓人家覺得很不錯的題材。OTT現在要立專法,有草案,也公布了,其中一個爭議點就是所謂的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法,OTT專法其實有規範到一項,就是希望在臺灣的大型業者要負特別義務,要投入我國自製節目,且達到一定比例。其實我們知道OTT的收視率已經超過中華電信的MOD及無線電視,成為第二大收視來源,僅次於有線電視,部長對於OTT專法草案所規定的這些境外大型業者要兼負自製節目的責任,看法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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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部長哲:我個人當然一定是支持,事實上世界各國的趨勢也是如此,要嘛要求它有一定的自製比例,要嘛當然就是要求它提出一定的資源支持本土內容的製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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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廖委員萬堅:對,我們其實看到Netflix或是很多韓劇橫掃國際,那時候我們也提過,韓國尹錫悅總統到美國去,人家4年投資25億美金,但我們的中華電信是很高興的說要投資1億,中華電信其實1年賺400億元,現在韓兵要入關,我們在內容產製部分要規範人家,那我們自己這些相關的大型業者,他們的投資態度,我們要如何去規範呢?有沒有辦法用制度性的要求?我們要求人家做,但我們自己不做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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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部長哲:誠如委員講的,我們要求別人做,我們自己當然也要做,就是我們要求別人投資,重點是我們自己也要投資,確實在國家政策上,我們要讓內容產業的扶植跟產製成為我們的戰略性工作,我覺得文化部除了大聲疾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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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廖委員萬堅:要怎麼去鼓勵?怎麼讓這些業者善盡企業的社會責任?我看過OTT專法草案第六條和第十五條的規定,其實這個法在二年多前就已經公告,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依前項公告辦理登記之事業,應於其網頁設置我國內容專區並公開揭露當年度自製或合製我國內容之具體措施與比例。」這部分部長贊同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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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部長哲:我贊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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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廖委員萬堅:好,第十五條其實是鼓勵性質,即「應就網際網路視聽服務事業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之具體措施,提出鼓勵方案。」這個部長也贊同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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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部長哲:我也贊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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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廖委員萬堅:如果部長也贊同,我覺得臺灣的大型電信業者真的要跟韓國學習,會形成韓流不是沒有原因的,韓國的電信業者3年可以投資119億臺幣,我們投資1億臺幣,還召開記者會,看了是滿令人難過的。坦白講,當我們有了這樣的機制,而部長也都贊同,那我們要如何去吸引業者,甚至有一些法令的要求或鼓勵,這很重要,部長的看法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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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部長哲:我跟委員就整體稍微說明一下,這當中當然有一些關鍵的事情,第一,全球性的OTT當然是強勢的,反過來講,它也是一個讓臺灣進入全世界市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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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廖委員萬堅:機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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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部長哲:具體管道,不管是委員剛剛提及的「模仿犯」,或是現在的「人選之人」,確實這些是臺灣在地製作,透過全球性的OTT,很快就可以讓全球的人們看到臺灣的軟實力,這是好處,但反過來講,它好像也讓臺灣本土的通路被打趴了。大家一直節節升高全球性OTT的重要性,因為相對來講,臺灣的收視群及國家的size本身是小的,所以對於國際型OTT跟臺灣的關係,我們要衡量的是我們在整個世界經濟戰略產業的比重,如果我們要求太嚴格,事實上我們是沒有足夠的籌碼跟它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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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廖委員萬堅:對,我們自己都不投資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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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部長哲:大家看韓國的狀況就會知道,他們不但投資韓國自己的內容,也強大的擴張自己的OT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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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廖委員萬堅:在國際市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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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部長哲:進軍國際市場,以及它自己本土的占有率,這個就是一個國家衡量自己在世界的角色以及自己該做的事情,所以像我們臺灣的電信業者,尤其是大型的電信業者,我覺得國家整體的政策就是要思考,如果只要求境外的這些OTT,課予他們這麼重的角色,那我們是不是有課予我們自己的業者應有相關重大的投資?如果兩者的差距太大,其實也是一件很奇怪的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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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廖委員萬堅:坦白講,可能也不利於國際視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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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部長哲: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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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廖委員萬堅:我想這個題目值得我們好好探討,臺灣是能夠製作這種高水平的影音內容,並不是沒有辦法,但我們相關產業的投入真的太少了,所以人家也不會很高興的看到我們對他們的要求。以上,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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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部長哲: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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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張廖委員萬堅代):請張委員其祿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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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7-22-13 |
speakers | ["張其祿","萬美玲","何欣純","陳培瑜","林宜瑾","張廖萬堅","黃國書","陳靜敏","吳思瑤","范雲","楊瓊瓔","游毓蘭","陳秀寳","鄭正鈐","郭國文","陳椒華","鄭麗文"] |
page_start | 241 |
meetingDate | ["2023-05-03"] |
gazette_id | 1124901 |
agenda_lcidc_ids | ["1124901_00006"]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審查或處理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文化部主管預算(公務預算)解凍案 12案;二、審 查:(一)委員黃國書等18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張廖萬堅等 20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 法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謝衣鳯等18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九條條文 修正草案」案、( 五) 委員湯蕙禎等18 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郭國文等17人擬具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陳明文等19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 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黃秀芳等19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十)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委員張 廖萬堅等22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陳秀寳等22人擬具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一條及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萬美玲 等22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委員賴品妤等17人擬具「文 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委員陳以信等16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六 ) 委員邱志偉等17 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案、(十七)委員魯明哲等22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委 員魯明哲等21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一百零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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