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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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委員蕙禎:(9時54分)請教蔡次長,我們昨天有在討論,就是中央政府行政命令舉辦的考試,現在是不是都委託由考試院來舉辦?有嗎?不一定?沒有全部還是有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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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蔡次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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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這個我不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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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委員蕙禎:這個可能還是考試院比較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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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考試院劉秘書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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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秘書長建忻:如果是中央政府舉辦的考試,各部會他們自己都有各種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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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委員蕙禎:委託的是哪幾樣?可以說明一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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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秘書長建忻:目前考試院舉辦的考試,不屬於公務人員跟專技人員的,大概就只有國防法務官,這是法律要求由考試院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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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委員蕙禎:有哪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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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秘書長建忻:請部長代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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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考選部許部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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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舒翔:目前就是國防法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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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委員蕙禎:沒有其他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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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舒翔:其他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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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委員蕙禎:委託辦理的只有這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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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舒翔:也不算是委託,因為這是依法直接由考試院舉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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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委員蕙禎:依法就是要由考試院舉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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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舒翔: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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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委員蕙禎:好,OK!謝謝。我再繼續問一下次長,剛才有談到國營事業,因為有一個案例,就是一個考試的犯罪集團。我們看到是在三年前,大家認為國營事業是金飯碗,不管是不是金飯碗、鐵飯碗,現在就算不考公務員,很多人就覺得四大國營企業的工作不錯,都搶破頭,檢調也曾經調查國考舞弊,他們認為這是國考,把國營事業的考試也當作國考來稱呼,就發現這個舞弊集團洩漏裡面的考題,有人利用一些科技的道具進行舞弊。
據了解,從2016年開始,舞弊已經達十次以上,涉案考生包括中油、中鋼、台電,如果每個人收費大概是120萬,不法所得就是一億多,這真的是很好賺的生意,我們竟然無法可管。據我們瞭解,像中油自己也知道有舞弊,他們的副總也指出國營事業雖然不是國家考試,但是刑法上規範的妨害考試罪卻不適用,因為我們看到過去,刑法應該是在民國24年就規範了,剛才我也提到24年時以為只有考試院會舉辦考試,現在很多的事業單位及其他的行政單位也會自行考試,國營事業這樣的考試也是一年有四次,分四大類,每一大類聽起來是屬於糖、水、油、電,看起來是經濟比較強勢的單位。我們看到國營事業舉辦考試,沒有刑罰,大家都趨之若鶩想要進來這個考試,也有人說補習班在招生考試的時候告訴他們要怎樣準備考試,將來考試還有一些門路,可能他們將來考上以後要準備後謝,不管是後謝或前金,我們不太清楚,但安排舞弊的連結就可以很快連結上,讓他能夠很快就考上。
中油副總就一直希望,因為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沒有適用他們的國營事業考試,他希望國營事業的招考納入國家考試,正式適用妨害考試罪,在沒有立法之前,希望檢調能以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來求刑,不然沒有辦法嚇阻舞弊,連裡面的人都覺得無法嚇阻。我們對於24年定的刑法,當時只有考試院有在考試,但是我剛剛講,後續國營事業的考試趨之若鶩,還發生這麼多弊端。台電也是一樣,他們也一直要求,若無法可管,他們就無法控制,只有用消極的行為來取消錄取,這樣根本不足以阻擋大量的舞弊行為。我們在修法上寫:對於考試院依法舉辦或委託舉辦之各種考試,或國營事業舉辦之考試。我想可能要繼續放在這裡,因為這是經濟部主管的業務,大家都認為它是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也把它當作國考,民間的看法都是這樣,我們還要說它不涉及刑法,所以不能繩之以法,讓它自行處理,我想各國營事業沒有辦法自己再定刑罰,因為畢竟還是要由法務部來認定什麼樣的犯罪行為才會涉入刑罰,次長要不要說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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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謝謝委員指教,第一、國營事業管理法可以訂刑罰,不是不能訂,可以訂,第二、我們國家的考試不是只有國營事業在考試,我們還有大學的考試、很多的考試,所以你把國營事業列進來,第一、不能解決問題,直接在國營事業管理法訂定刑罰就可以解決這個問題,而且第一百三十七條已經是刑法,不是因為是24年定的,因為它是依照憲法第八十六條,也就是考試院依法考銓的銓定資格有兩種,一個是公務人員任用的資格,一個是專技人員執業的資格,很嚴格,它的刑度也是一年以下而已,並不重,如果要重,不是只有國營事業人員要重,將來依照第一百三十七條,如果有人做出像剛才委員指教的舞弊行為,比如一些機構團體的營利行為,我們考試院等一下可能會做一個修法動議,那個就能夠解決問題,但是用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加重其刑不能解決國營事業的問題,因為國營事業人員依法就沒有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範之內,所以我們建議委員,要解決就要澈底解決,因為今天你把國營事業人員擇一列進第一百三十七條,那國家的大學考試呢?那個也很重要,其公平性也非常重要,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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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委員蕙禎:我想外界不清楚,如果國營事業他們自己就可以規範,刑度也可以放進裡面去,我們當然就要催促他們趕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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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當然,在國營事業的部分有需要法務部就立法專業方面來協助,這沒有問題。不是我們故意要關門不讓他們進來,沒有那回事,我們就是要解決問題,如果有需要我們,我們願意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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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委員蕙禎:OK!民間有這樣的講法,尤其事業單位自己都說了,刑法並沒有辦法管制,所以他們也很擔憂,這是他們提出來的問題。
下一個問題我請教秘書長,國考攸關考生的工作權,政府機關用人影響重大,最近我們的考試包括112年公務人員特考關務人員考試和身心障礙人員考試三等、四等考試,應試科目的國文有作文和測驗,考生就說奇怪了,為什麼不考公文?考作文題數卻那麼多,讓他們寫都寫不完,是什麼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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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秘書長建忻:我請部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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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舒翔:報告委員,目前作文的題數沒有規定考幾題,一般是由典試委員會國文小組去做決定。之前因為作文占分60分,所以考一題,這一次的考試委員認為作文調整為80分,所以是不是考兩題比較適當?當然考兩題和考一題作答的長度事實上可以做適當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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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委員蕙禎:自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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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舒翔:對,所以後續我們會提醒委員,針對作文的題數到底要出一題或兩題或一大題裡面兩小題,這部分要看考試的性質還有等別,也會適當提醒考生要注意並做適當的時間分配,不可能考兩題卻要你寫得跟考一題一樣那麼長的長度來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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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委員蕙禎:對,原來他們是準備很長的作文題目,當然鋪排上他們會考慮很多,也許一看到題目有兩題以上,他幾乎都把全套的想法套上去,才會寫到手軟,我想可能要慢慢告訴他們,上面要註明按照你們時間的分配,自己去寫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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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舒翔:對,未來也會請委員把每一題的時間分配以及分數分配註明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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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委員蕙禎:OK!以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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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江委員永昌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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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7-36-12
speakers ["謝衣鳯","湯蕙禎","邱顯智","賴香伶","江永昌","鄭運鵬","游毓蘭","曾銘宗","林思銘","王鴻薇","吳怡玎","吳琪銘","林淑芬","劉建國","邱臣遠"]
page_start 351
meetingDate ["2023-05-03"]
gazette_id 1124901
agenda_lcidc_ids ["1124901_00008"]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併案審查(一)考試院函請審議、(二)委員費鴻泰等16人、(三)委員游毓蘭等17人、(四)台灣 民眾黨黨團及(五)委員湯蕙禎等17人分別擬具「典試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併案 審查(一)考試院函請審議、(二)委員黃世杰等23人、(三)台灣民眾黨黨團、(四)委員林思銘等17 人及(五)委員湯蕙禎等17人分別擬具「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併案審 查( 一) 考試院函請審議、( 二) 委員黃世杰等23人、( 三) 台灣民眾黨黨團、( 四) 委員傅崐萁等20 人、(五)委員林思銘等16人及(六)委員湯蕙禎等17人分別擬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 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併案審查(一)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二)委員費鴻泰等16人、(三) 委員黃世杰等21人、(四)委員楊曜等18人、(五)時代力量黨團及(六)委員湯蕙禎等17人分別擬具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agenda_id 1124901_0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