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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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10時1分)部長好。請問今年1、2月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形比去年同期是進步還是退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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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交通部王部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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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國材:委員好。是退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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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死亡人數增加10%,事故增加9.2%,受傷人數增加10.6%,僅僅在這一、兩個月當中就有526人在交通事故中喪生,為什麼越檢討越差?其實答案很簡單,從交通部的報告就可以看出真正的原因是什麼,但我必須說這是知錯不改,你們的行動到底在哪裡?在此舉一個例子,其實交通部道安會自己都已經把問題說得很清楚,也就是外側車道常被臨違停的車輛或公車停靠占用,大家都非常清楚臺灣外側車道的狀況就是這樣。另外就是待轉區的位置不當,變成是一個「待撞區」,但道安規則第九十九條的規定還是一樣,一律要求機車必須行駛在外側,這就是在犧牲機車族嘛!應該是說交通部也知道問題在哪裡,道安記者會當中說得非常清楚,但是這個規則一直都沒有改變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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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國材:跟委員報告,這一定是因地制宜,比如這種情境如果是發生在郊區道路,外側只有機車在跑,既沒有重車也沒有公車,那幹嘛要讓它跑到內側?我說因地制宜的原因就是這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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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因地制宜的部分等一下再來談,管理機關的責任到底在哪裡?這是第一個問題。第二個,即便是因地制宜,這個法條看起來有給因地制宜的空間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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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國材:有,一開始開宗明義就按照標誌標線來行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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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部長,我必須說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還是在於如果是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單行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我覺得最起碼的要求是把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先刪除,然後讓機車路權回歸到專業考量,這是最起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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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國材:委員,這樣真的不行,委員如果有看這次的道安記者會,其實我已經解釋為什麼要開放內側車道及直接左轉,裡面有談到一個準則,比如公車如果是在170輛以上,路邊的干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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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OK,沒關係,這個可以等一下再談。第一個,以這個規則本身來講,從右邊這邊來看基本上很清楚,它已經先把這個規定給綁死了,就是機車應該要行駛在最外側的車道,所以你必須把法規做一個盤整之後,能夠有一個空間出來。事實上也有一些條件下應該要怎麼做,但是那個法規基本上要先調整,如果沒有調整,還是按照那個規定的話,當然機車還是要行駛在外車道,沒有空間嘛! |
第二個,關於待轉區的規範,部長,你可以看一下簡報最上面這個圖,待轉區在哪裡已經完全看不出來,為什麼?因為這個待轉區就是這麼地狹小,因為你們規定的只有一行字,這個一行字就是「本標線前緣以不超出橫交道路路面邊緣為原則」,就一句話而已,所以它的規範非常地簡陋。在規範非常簡陋的情況之下,因為不想要讓道路路面超出橫交道路路面,那怎麼辦?就把它劃在行人穿越道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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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國材:待轉格要距離行穿線50公分,這個是違反規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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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是呀!所以以待轉的規範來講,像右邊這個也是一樣,車流量這麼大,待轉車輛只能長條式地橫列,加上待轉區很小,根本沒辦法把車輛停在那個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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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國材:上面這張圖就是我講的,因為有這麼多機車,兩段式左轉的待轉格永遠不夠,所以我們覺得這應該直接左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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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所以在這個情況之下,應該直接左轉,就像剛剛提到的問題。如果要讓他直接左轉,我想請教部長,現行的法規範有沒有容許他可以直接左轉的空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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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國材:有,委員,你看第九十九條一開始就規定機車是按照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如果縣市政府沒有劃的時候,就按照這個原則。這兩條是原則,就是外側兩個車道。但是的確有很多縣市政府直接就用外側兩個車道來做,所以我們這次已經把一個規範給各縣市政府,請他們按照我們的想法來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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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部長,我要講的是,第九十九條第二項裡面就規定機車「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第一個,你應該先把這裡的「應」改成「得」。你回去看一下相關的法規範,法規範必須把「應」改成「得」,否則的話,連直接左轉的空間恐怕都沒有。 |
第二個,你剛剛提到因地制宜,對不對?如果你授權因地制宜的話,這個範圍是無邊無際的,根本沒有人知道,地方政府也不知道什麼叫做「因地制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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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國材:我們現在已經把規範弄下去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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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是,所以你自己也有一些考量的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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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國材: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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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比如在左邊這邊,考量的因素包括剛剛你提到的公車及其他大型車輛、尖峰流量高等等,所以我要講的是,你應該明定禁行機車劃設的條件,到底什麼情況之下可以劃設禁行機車、什麼情況之下不能夠劃設禁行機車,然後去明定一個左轉方式的指引,就是你剛剛提到的,可以直接左轉。你這樣講下去之後,如果只是因地制宜、列出一個考量因素,卻沒有詳細的指引的時候,到底要怎麼做?到最後的結果還是亂成一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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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國材:我們這次也把一個指引下去了。當然,你這裡談到的是正面表列或負面表列的問題,我們的原則是禁行內側車道,但是例外是可以走內側車道,大概是這樣。你的想法是,如果原則都是可以走內側,這是另外一種思維,但是我們過去對於車輛的行為,比如機車的行為跟汽車是不一樣的,我們是分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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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部長,現在在討論的是不可能只有「因地制宜」這4個字,對不對?針對你所考量的因素,你應該把它具體化,變成一個指引,才有可預測性,否則的話,什麼時候可以直接左轉?什麼時候不能夠直接左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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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國材:這裡的170輛就是很明確的,算流量是170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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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那是你自己寫的考量因素,所以就這部分也應該具體化。 |
第三個,道安會的記者會裡面有提到很多,包括螢幕左邊所列的避免右轉、側撞、左轉側撞等等很多因素,我們都可以知道,但是你列出來之後到底要不要去做?部長,這才是重點嘛!這個action到底在哪裡?所以每年、每季、每月要做哪些路口、路段?從哪裡開始做?這個標準何在?是易肇事的路口還是違規的路口?包括中央、地方、民間如何分工合作?預算怎麼來?到最後成效怎麼去檢討、測量、評量?這才是重點嘛!否則的話,大家覺得交通部都知道問題出在哪裡,第一個,法規有沒有去改?第二個,到底要怎麼樣開始執行?怎麼樣去改善?否則明年我們到這個時候還在質詢1、2月的時候沒有比去年更進步,反而又退步,那還得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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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國材:邱委員,我跟你報告,這次我們也看到這個課題,以現在這一頁的簡報來講,事實上這裡每一個執行面都在地方政府。為什麼我們這一次會把機車的改善原則及上一次人行的改善原則給地方、我們現在要開始做評鑑?我們也有一些相關的補助經費,如果我們把改善的原則、改善的方法都告訴地方政府,但是他們沒有做,我們就用評鑑來對外宣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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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部長,你是交通部部長,重點不是都是地方政府的責任,否則的話,這樣會讓大家非常失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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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國材:委員,我跟你報告,第一個,有關相關的法規或怎麼改善,這是我們交通部要提出來的,我現在已經提給地方了。比如上次在會勘的時候談到行穿線應該外擴,但是有的地方還是不做,還是會撞到行人,我都跟他們講了,也都發了,但是他們不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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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第一個側面當然是你強力地去監督、要求地方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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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國材:要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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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至少第一個部分,針對你剛剛提到可以直接左轉、待轉區等等之類的,要修正相關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九條,解決機車路權的問題。第二個,修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九十一條有關待轉區的劃設標準,明定什麼情況之下要劃設待轉區。第三個,修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七十八條有關禁行機車的劃設條件,明定到底什麼情況之下要去設置。最後一個就是我剛剛提到的,你應該要有一個行動去整理過去3年交通事故的資料,公布優先改善的路口、路段,應涵蓋至少60%的死傷事故,並提出改善計畫、期程及流程的方法。部長,我必須要提醒你,日本國土交通省就是這樣做的,你應該有一個次序,並且現在你的行動到底是要針對什麼,然後一步、一步地去做。否則道安會開了之後,你們只提出了這個缺失如何、那個缺失如何,我們要看到的是你們真的針對這些缺失要去行動,不管是法規上面或者對易肇事的路口真的去改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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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國材:我完全同意委員的看法。今年我們的確看到很多相關的規定,包括第九十九條裡面對於機車的權宜措施,我們這次也把它放進去。還有你這裡談的待轉、內側禁行機車的部分,你建議按照事故最嚴重的部分來優先改善,我們就朝這個方向來進行,我們也有相關的補助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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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這3條基本上就是機車路權及待轉區的問題,道安會的報告裡面也指出來了,機車行駛在最外側,跟計程車及公車爭道,造成很多危險;待轉區容易變成待撞區等等,這就是你們的法規範要優先去處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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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國材:這個沒問題,我們現在往這個方向進行。我現在已經用解釋的方式,改善的原則及方法已經給地方了,如果需要再更明確在這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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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時間超出太多了,重點回答就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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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國材: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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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一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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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因為今天登記質詢的人很多,如果詢答時間超出的話,請官員就簡單回答,不然一來一往講不完。等一下何欣純委員質詢完,我們休息10分鐘。現在請林委員俊憲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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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7-23-8 |
speakers | ["許智傑","陳椒華","洪孟楷","趙正宇","陳歐珀","邱顯智","林俊憲","蔡培慧","何欣純","陳雪生","劉櫂豪","魯明哲","傅崐萁","李昆澤","陳琬惠","陳素月","高嘉瑜","王鴻薇","邱臣遠","林德福"] |
page_start | 289 |
meetingDate | ["2023-05-03"] |
gazette_id | 1124901 |
agenda_lcidc_ids | ["1124901_00007"]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交通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百零一條之二及第一百十九條之 三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商港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三、審查行政 院函請審議「氣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案;五、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 「郵政法第四條、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 議「大眾捷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第 七十二條之一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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