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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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10時10分)謝謝主席的指導。主委早!今天我們的議程是針對增訂投信投顧法第七十條之一,立法目的就是為了阻絕現在非常嚴重而且日益氾濫的網路投資詐騙,今天的修法如果可以順利通過,我覺得能夠揭示政府打詐的決心,所以本席在這裡首先表示,對於今天的修法我全力的支持。但是今天我們看到行政院送來的這個版本,我個人認為有很多部分值得跟主委討論及商榷,我先在這邊跟主委作一些探討,等一下我們在審查法案的過程裡面再繼續來討論這個問題。 |
首先,今天政院版第七十條之一總共有五項修法,規範了各式各樣的部分,包括非屬證券投資事業從事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活動,還有有價證券投資或業務招攬之廣告等規範,以及網路平臺也在規範之中,有針對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所做的各式規範。但是主委,今天這個立法最大的一個問題是,這是法學緒論的ABC,是最基本的,一個完整的法條應該要有構成要件,同時它也要有法律效果,構成要件就是規範你的行為態樣,然後看你的行為態樣構成要件有沒有該當,這個是最基本的,當構成要件該當之後,會產生什麼樣的法律效果,這兩個是完整法條的基本要素。 |
我今天看到我們所修第七十條之一,基本上算是相當詳盡地規範了各式各樣的行為態樣,也就是說它有相當完整的構成要件,但是沒有任何法律效果。主委,今天這個修法之後,非屬證券投資業者如果進行投資廣告業務、公開說明會,它的法律效果在哪裡、你要處罰它什麼,都沒有規範。刑法最基本、最簡單的一個構成要件的法條──第二百七十一條「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中殺人者就是構成要件,後面處刑多少就是法律效果。如果今天刑法規定說「不得殺人」然後後面沒有任何的法律效果規定,那這樣子的規定、這樣的法條完整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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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金管會黃主任委員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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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委員早。這個法條其實是在不同的價值中去做一個權衡,坦白說我可以跟您報告,金管會不是網路平臺業者的主管機關,但是現在網路平臺業者發生爭議最多的又是投資詐騙、有價證券詐騙,所以我們要有一個宣示性的條文,當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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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對,這是一個宣示性的條文,但它沒有任何法律效果,不管是刊登廣告者,還是網際網路平臺業者,它違反這個構成要件,該當了,它完全不必負任何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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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最後第五項有一個民事求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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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有一個說你必須負連帶的民事責任,但即使沒有這條,在訴訟上面,你如果造成我利益的損失,我一樣可以要求你負這個連帶責任。 |
我現在要問的就是這樣,我們規定非屬證券投資業者不能夠從事相關投資業務之廣告、公開說明會,如果我從事了,金管會要怎麼辦?我先不講平臺,假設我不是業者,而是詐騙者,我去下一個廣告,按照這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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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現在要實名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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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現在要實名制,我違反了,然後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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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如果他違反且有舉報,他就要下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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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違反的人就沒有任何責任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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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如果有導致人誤信,就會產生民事求償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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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我就兩個部分跟你探討:第一個部分,你剛剛說網際網路平臺不是你們的主管業務,但是請問主委,我們的電視、新聞、廣告、路邊看板是不是衛福部的業務?顯然不是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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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這個是誰的我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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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但是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如果做療效相關指涉的廣告,就是衛福部要管,雖然它不是電視的主管機關,但是如果做相關廣告,就是它要裁罰,就是地方政府跟主管機關要裁罰!今天也是一樣,當投信投顧業者違反這個法令,雖然網際網路平臺不是你主管,但是它做了違反投信投顧法的行為,就是金管會要執行、要裁罰,不然難道衛福部是電視的主管機關嗎?為什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是要它來裁罰,而不是要NCC來裁罰呢?這個邏輯這樣講,主委清楚吧?所以在網際網路平臺上投放廣告,雖然網際網路不是你的主管業務,但是因為它違反的是投信投顧法,所以主管機關就是金管會應該要訂定相關罰則,賦予其法律效果,並在這次一併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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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委員,您是法學碩彥,從法理上來講,也許這個法在你眼中有一些缺漏,不過這個法的淵源應該是相關單位跟這些平臺業者溝通,他們指稱「你們沒有任何法據要求我實名制或是怎麼樣」,所以我們就在妥協的情況之下,因為主管機關金管會不太容易去處理那麼多網路上詐騙的事情,我們不是它的主管機關,所以給它一個條文,告訴它:你的責任是什麼、什麼態樣是不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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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這個我知道,這個就是我剛剛講的,你給他一個條文說不得殺人,給他一個條文說不可以闖紅燈,也給他一個條文說不可以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不動產,但是做了以後怎麼辦?也沒有任何法律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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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報告委員,主要還是因為這些業者不是真正想去做有價證券,它是詐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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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業者是一個部分,廣告投放者是一個部分,我們這次是規範兩個部分,一個是網際網路平臺,這個是業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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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如果是業者,正常廣告是沒有問題,違反就依第一百零七條去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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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對,另外第七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所規範的不是平臺,我們規範的是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者,不得從事廣告,也就是這一條規範了兩個,前面二項是規範廣告投放者,後面三項是規範網際網路平臺,這個構成要件很清楚。今天要修這個法,請主委把這個搞清楚。所以今天我們對廣告投放者沒有任何罰則,對網際網路平臺也沒有任何法律效果,純屬道德勸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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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這也不盡然只是純粹道德勸說,它是有相當強的宣示意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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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對,有宣示意義,但是沒有法律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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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也告訴這些平臺業者什麼該做、什麼不該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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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今天如果它違反任何規定,簡單講,這個案子到法院去判,我們就是輸,因為法律上沒有規定它要怎麼辦,沒有法律效果,法院要怎麼判? |
再來!我們的規範,像保險法,本席在去年11月14日曾經質詢保險之家的問題,結果在今年1月17日金管會就依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裁罰了,因為它是非保險業代理卻去從事保險業務,所以我們有罰則。但是現在對於非投信投顧事業也不是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而去從事相關的業務,我們卻不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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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我們告訴它,你不可以從事哪些非法或是我們認為不合適的業務,去告訴它、提醒它,是個訓示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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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所以我就說今天的修法在這個部分是有滿大的問題,不過我一開始就有敘明,本席今天還是全力支持這個修法,因為它是一個政府的宣示,但是我所講的未來法律效果的部分,我覺得這個接下來馬上要去進行,否則你沒有任何法律效果,真的就像主委講的,它就是個宣示、就是個道德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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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我跟委員報告,如果你要這樣講,像英國就有訂這種類似我們以前的數位中介法,那就是有一個法源、有一個處分的依據。可是先前數位中介法因為大家的關切而沒有再修下去,所以我們退而求其次,行政院考慮改用這種方式來表達一個態度,給一些訓示跟責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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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我支持表達一個態度,但我還是再強調,今天規範的是兩個,除了網際網路業者以外,還有非法投放廣告者,即非投信投顧業者從事投信投顧的廣告,我們規範的是這兩個,不是只有規範網際網路業者,這兩個都沒有法律效果,我覺得是立法上很大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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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瞭解,我們大概無法一網打盡所有百分之百,但希望絕大多數都能夠在這個規定上去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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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主委,我今天講得很清楚了,我希望金管會回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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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我非常尊敬委員的法律素養,的確這個法有一些地方不完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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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即使今天委員會通過這個修法,我希望金管會還是要馬上、立刻就相關的法律效果部分進行研議,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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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是,謝謝委員指導,感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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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郭委員國文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page_end | 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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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7-20-10 |
speakers | ["林楚茵","林德福","吳秉叡","賴士葆","沈發惠","郭國文","李貴敏","鍾佳濱","高嘉瑜","鄭天財Sra Kacaw","江永昌","楊瓊瓔","邱志偉","邱顯智","何志偉","陳椒華","余天","王鴻薇","張其祿","羅明才","費鴻泰"] |
page_start | 165 |
meetingDate | ["2023-05-03"] |
gazette_id | 1124901 |
agenda_lcidc_ids | ["1124901_00005"]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處理中華民國 11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 14 案;二、處理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第二預備金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1案; 三、審查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2案; 四、審查「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6案:(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時代力 量黨團、委員郭國文等20人、委員張廖萬堅等16人分別擬具「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七十 條之一條文草案」等5案;(二)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8人擬具「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七十 條之一、第七十條之二及第七十條之三條文草案」案 |
agenda_id | 1124901_000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