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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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10時6分)就教考試院秘書長,考選部部長也可以回答,其實104年的時候我們是把雙重加重刪掉,今天又要把雙重加重再拉回來,但我要問的是,依據典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測驗委員、甚至包含監考當中所有的人員都被規定在這裡面。考試院在109年11月24日的審查報告當中也講過,這些參與考試當中的所有人員都是刑法上廣義之公務員,都適用刑法的規定,我開宗明義先在這裡講。我再回頭過來講,你們今天又要把雙重加重再拉回來,必須連結到刑法,是連結到刑法當中的第一百三十二條有關於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的本刑3年,還是要連結到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非法導致考試不正確,本刑才1年,你是要連結到這兩個條文的哪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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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考試院劉秘書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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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秘書長建忻:應該是要看他的行為樣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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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我認為是你們功課沒做,今天司法院沒來,你們有沒有去看過去這些判決的相關案例?你們沒看!你能不能找出一個案例,他居然是典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身分和行為,然後卻適用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不適用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你找得到嗎?你找不到啦!因為我沒找到!我的辦公室花了很多時間、心力在查也沒找到。所以當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3年與第一百三十七條的1年兩個條文競合的時候,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是論一重,法務部次長也在這裡,此時會用哪一條判?就是3年!第一百三十七條是屬於刑法瀆職罪專章以外的章,所以可以在第一百三十四條再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二分之一再二分之一,也不過2年,1年變1年半,再變2年。但是法院如果跟第一百三十二條洩漏國防以外的秘密罪在看的時候,那邊就直接是3年,但你用不上啊! |
我非常支持加重刑罰,但你要做有效的事情,宣示、裝飾性的修法沒有用,如果今天法務部挑出來修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七條都要加重,你們應該往這個方向去做,但你們卻在這裡修一個裝飾性的條款。你可知道104年修法之前與104修法之後到現在,有關於我剛剛講的典試、命題、閱卷、審查、口試、測驗、監考這些人員都判幾年?都判1年,然後再緩刑3年、緩刑4年,這就沒有效果啊!我非常支持,但是你寫這種裝飾性的法條做什麼呢?不是這樣就能夠跟社會交代,請回答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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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考選部許部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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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舒翔:跟委員報告,這個部分委員講的的確有道理,如果刑法那邊可以提高,第一百三十七條可以提高刑責,基本上從刑法那邊來處理會比較妥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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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這個解有一個就是從刑法那邊。另外一個事情,我們等一下會談到,所以你現在搞成這樣之後,其實不管是104年修法前或104年修法後,不管是過去有雙重加重或是後來沒有雙重加重,就連本刑都沒有判到那個程度,還有一大堆案例被判緩刑,所以你在這裡是解不開的,這是裝飾性、宣示性的,我覺得很重要,但是它卻不能有效地在刑度上解決。第一個,司法院今天沒來,我們真的要問一下為什麼,法官到底是什麼見解要判那麼輕? |
第二個,我還沒有跟你論總則、分則的概念,事實上,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最重本刑是3年,但是第一百三十四條又規定公務人員身分如有特別規定,從其規定,要不然應該再加重二分之一。第一百三十二條是屬於瀆職專章當中的罪,所以連刑法的加重二分之一也沒用,就是要回到典試法規定的二分之一。假如這樣連結起來的話,最多可以判到4.5年的本刑,也就是本刑再加上二分之一,請問典試法第三十一條加重的二分之一是總則還是分則?是概括還是個別犯罪類型?因為這裡牽涉到3年含3年以下的是沒有辦法三審上訴,你們今天的修法是要讓他可以三審上訴嗎?你用典試法第三十一條去連結到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3年再加上1.5年變成4.5年是要讓他可以三審上訴嗎?看起來是在做什麼事情?我還不講用典試法第三十一條加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如果是分則加分則的時候也不能雙重加重,也是沒有用,就算雙重加重,1年加半年再加半年就是2年,法官也是沒有採用,當競合去擇一重的時候,就會往第一百三十二條洩漏國防以外的秘密罪。你們怎麼會這樣繞來繞去?我認為考試院是國家的人才之所在,但是你們卻寫出這樣的一個條文,法務部這邊的意見一大堆,司法院的判決案例又不知道有沒有那個效果。這個提案我講到這裡都不知道該怎麼講下去了,你們是想要造成實質上什麼效果?裝飾有了,大家都知道要對公務人員加重,裝飾上有效果,實質上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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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秘書長建忻:司法院判決的部分,當然我們沒有辦法,只能尊重司法上的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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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但是你們連研究、會商都沒有,所以法條寫出來才會是這樣。我再講一次,我贊成刑法加重,或者我現在接續要講的事情,就是制度改善,才是正解。我當然支持刑法加重,但是你寫這個就變成裝飾性的加重二分之一,造成法理打架,實際上又用不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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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秘書長建忻:因為這個案子提報立法院已經兩年多的時間,我們也接受到很多委員的建議,這個案子不要在典試法加重其刑二分之一,而是直接去修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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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不是,我也願意接受,我今天其實沒有說這個案子就不能過,很簡單,立法院立法委員願意同意你們的版本,法務部就是接受,這也可以啊!只是我希望它發揮效果。剛剛講的刑度以及司法院的判決,司法院今天沒有來,你們應該去看司法院都怎麼判決,這還牽扯到總則、分則能不能上訴,以及雙重加重這些都沒有搞清楚。 |
另外,我再接下來講,其實最重要的不外乎就是這兩個案件,一個是103年、一個是107年的案件。第一個案件,這些這麼重大的案件都不是應考人員去犯罪,都是考官在犯罪。現在的問題是要解決考官犯罪,也就是典試法第三十一條所規定的那些人。103年的案件發生什麼事情?警大水上警察學系系主任自己發生兩個錯誤,他把學校裡面某一個講師出的海上犯罪偵查法學的模擬考題,再加上自己的一些題目,郵遞至考選部作為題目,這是第一個。然後這個系主任又做了什麼事情?其實他有進到國家闈場裡面,他有入場,但奇怪的是,到底是典試召集人、考選部部長還是誰又准他可以出闈場,所以他進闈場知道題目之後又跑回學校,他在幫同學複習的時候就把海巡法規、水上警察情境實務這些課程洩漏出來。103年發生的另外一件事情是,另外一位專任教授收到考選部寄給他的命題用紙的時候,他把在對同學上課時歸納的8個問題重點,這裡面就有水上警察學的申論,再把它寄給考選部,問題是發生在這啊!法官怎麼判?法官說這二位為人師表者都是把同學視為己出,他們是擔心同學考不上要當兵,過去的努力付諸流水,他們擔心同學如果3年都沒考上還要賠給國家80萬、90萬,所以他們坦承犯行,而且和解,還賠償考試院、考選部,所以都被判刑一年,然後緩刑,最多降二級。 |
107年的案子也是大同小異,107年的案例是發生在消防警察特考,警大消防系的專任教授兼系主任自己是召集人,他進入闈場知道了題目後又出了闈場,然後說要精神喊話就把同學都叫來,在警大的階梯那邊幫大家複習,然後洩漏題目。 |
這些都是考官洩題,就是典試法第三十一條所規定典試委員、命題委員等等人員所發生的,不是應考人這邊發生問題,而且還是應考人去檢舉的,不然怎麼會知道?所以看起來大家誤會了,大家都以為國家考試、重要考試,所有的這些典試委員、考試委員進到闈場裡面是只進不出,事實上沒有嘛。事實上是要緊的考題還可以經過郵局用郵遞方式寄給考選部,最多是在上面寫個密件,是這邊的問題要解決。這邊的問題不解決,在這裡用裝飾性的法條,我再講一次,我很支持處罰加重,但是你用裝飾性的法條,或者是增訂可以跟他求償的規定。剛剛有其他委員問過了嘛,不管是103年的弊案還是107年的弊案都有賠錢給你們啊,每次的考試費用成本都五十幾萬嘛,他們都願意賠償啊。他們不是為了賺什麼金錢利益,他跟法官講的理由就是我剛剛所講的,是視同學為己出,擔心同學的努力付諸流水,考量同學的未來,問題是出在那裡。你們不去解決有關於我們考試的制度及防弊的措施,這些在這裡都沒有看到,這幾年來都沒有看到考試院提出這個部分的解決方案,我就不知道你們今天這樣的一個作為意欲為何?我盤點完你的典試法,第二十條規定各類考試試題要在闈場內繕製,沒有啊,考題是寄來寄去啊!你們的國家考試闈場安全及管理辦法規定「入闈期間,除典試委員長、考選部部長外,其他人員未經典試委員長許可,不得出入闈場。」但是沒有啊,他們進進出出啊!進入闈場知道題目之後回來繼續上課、精神喊話的時候講給學生聽,這些問題沒有解決啊!只有委員長必要時得住在闈場裡,其他人到底是怎麼樣,竟然可以來來去去的,這才是當下防弊措施最要緊要去改善、要去做的,但付之闕如! |
我就看到二個事情,不管是雙重加重前或雙重加重後,法院就不這麼判啊,司法院的見解就不這麼判,然後法務部這邊又說在法律上不管是競合或是公務人員已經有特殊身分的規定,所以沒有辦法再加諸。然後還有我剛剛提到的,到底以後要不要給人家三審上訴?所以主要問題在命題程序、闈場制度等防弊措施,對考官的防弊措施沒有做,而不在今天提案的法案內容啦!你們要不要回答一下?謝謝主席給我這麼多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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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舒翔:跟委員報告,基本上,對於防弊措施我們都有在加強,典試委員是可以進入闈場裡面去做最後的審題跟定題,但是沒有辦法讓他住在裡面。因為我們也沒有那個空間讓他住在裡面,如果要住在裡面二個禮拜,我想所有教授可能都不願意來參與命題了,所以這還是要回歸到個人的保密。現在擬命是用寄試題的方式,我們目前在開發用資訊系統的方式,就是在資訊系統上輸入密碼登入之後直接來命題,然後直接傳輸到考選部。但是這種方式也沒有辦法保證不會洩題,如果他個人想要洩題也是沒有辦法防止的,因為他可以在傳輸之前把試題先記下來,所以我們也儘量避免同一個人出題,而是有更多不同人來出題。試題是寄到闈場之後再由典試委員長開封,開封之後再由典試委員去審題,所以現在有可能是典試委員進去審題時背題,然後出來洩題,所以我們才要加重他的刑責來嚇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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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坦白講,原來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的本刑是3年以下,但沒有法官是這樣判的,你們要不要跟司法院溝通一下?因為從來都沒有判到3年的案例。今天我江永昌寫修正動議是將刑度加倍,幹嘛只有加重二分之一?但是你去看相關的案例,從來都沒有判到本刑的3年,更不要說加重了,連3年的本刑都只有判1年而已,那邊不解決也沒有恫嚇的效果!這些考官在審判時的講法,我再講一次,這已經是第三次了,他們面對法庭審判時都說自己視學生如己出,因為擔心學生的前途及未來,擔心他們多年來的努力付諸流水,他們3年沒考上還要被國家追繳錢,沒考上還要去服兵役,人生立刻陷入黑暗,他們都這樣回答啊,也願意賠償你們錢啊,對不對?都可以啊,除了坦承犯行,也願意和解啊,然後就獲得緩刑,這裡刑度加重,你說會有宣示的效果,其實是裝飾效果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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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舒翔:如果從刑法那邊加重,競合基本上大概就是要判2年左右的刑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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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你答得很心虛啦,因為功課沒有做完。我其實是很支持你們,但是你們不能夠這樣應付而已,你盤點一下再來告訴我們,過去曾有判到3年,是因為沒有法源依據可以再加重,所以最高、最多只能這樣判的,找一個法院的實例來看,所以你們今天要修法加重,不然你可以回頭過來再去說服法務部,今天典試法都加重二分之一了,刑罰還不夠,法務部這邊再把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及第一百三十七條提高刑度,但說不出來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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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舒翔:報告委員,的確現在法院都是比較輕判,所以才需要提高刑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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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不、不、不!你今天是說提高刑責後法官就會重判喔?我剛剛就跟你講了,104年修法前可以雙重加重跟修法後不能雙重加重的判決案例我都看過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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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舒翔:但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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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好啦,我也不想讓你太難堪,希望你在考試制度的防弊措施上努力去加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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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江永昌委員說得很有道理,所以今天詢答結束後不會進入逐條處理,然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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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召集人、召集人,不要因為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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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鄭委員運鵬發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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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我剛剛說我可以接受這個版本,你不要因為我而這樣做,不要把這個案子不能審查、不能出委員會冠到我江永昌頭上,不行、不行!我說我支持啦,但是除了這種裝飾性條文、宣示性版本以外,我們希望在實際上更去加強,而且司法院那邊也要去溝通,法務部這邊也要去合作,我是這個意思。以上。 |
發言片段: 23 |
主席:現在請鄭委員運鵬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page_end | 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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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7-36-12 |
speakers | ["謝衣鳯","湯蕙禎","邱顯智","賴香伶","江永昌","鄭運鵬","游毓蘭","曾銘宗","林思銘","王鴻薇","吳怡玎","吳琪銘","林淑芬","劉建國","邱臣遠"] |
page_start | 351 |
meetingDate | ["2023-05-03"] |
gazette_id | 1124901 |
agenda_lcidc_ids | ["1124901_00008"]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併案審查(一)考試院函請審議、(二)委員費鴻泰等16人、(三)委員游毓蘭等17人、(四)台灣 民眾黨黨團及(五)委員湯蕙禎等17人分別擬具「典試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併案 審查(一)考試院函請審議、(二)委員黃世杰等23人、(三)台灣民眾黨黨團、(四)委員林思銘等17 人及(五)委員湯蕙禎等17人分別擬具「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併案審 查( 一) 考試院函請審議、( 二) 委員黃世杰等23人、( 三) 台灣民眾黨黨團、( 四) 委員傅崐萁等20 人、(五)委員林思銘等16人及(六)委員湯蕙禎等17人分別擬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 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併案審查(一)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二)委員費鴻泰等16人、(三) 委員黃世杰等21人、(四)委員楊曜等18人、(五)時代力量黨團及(六)委員湯蕙禎等17人分別擬具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agenda_id | 1124901_000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