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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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10時25分)主席、各位首長、各位同仁大家好。剛才召委說今天不進入逐條,我還是建議進入逐條啦,第一,因為那也並非是江永昌委員的本意,如果他意見不一樣的話,因為今天各種版本都有,包含典試法、刑法都有,我會請江永昌委員來杯葛,全案保留就好,但是有進度會比較好,因為這個法案算單純,謝謝召委。 |
許部長,上個月4月17日我曾提出質詢,雖然只有幾分鐘,就是有關律師考試的手寫部分要改為電子化,我沒有想到我們將這段質詢視頻直播出去以及發布相關訊息在臉書之後的反應那麼好。一般來說,質詢的內容不太有人看,但是我臉書上的反應,我給部長看一下,裡面有人說數位化講很久了,他們等不及再2年,看看能不能明年就開始。另外,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也希望能納入,還有書記官考試也要列入。當然裡面有些不是國考,不是你們管的。 |
部長,因為很多人對此有期待,很多的專技考試、國考也是你們辦的,我們在全面數位化之後有哪幾個類別,你們現在有資料可以一併宣布一下嗎?你們有把握能做的就直接告訴大家,看什麼時候、哪些項目可以從手寫答題直接改為電子化、數位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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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考選部許部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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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舒翔:手寫部分就是申論題的部分,去年是從心理師的部分先開始,電腦化測驗的部分,今年會再增加將中醫師考試也納入電腦化測驗,明年預定護理師第一次跟第三次的考試會納入電腦化測驗,但是第二次的考試因為我們量能不足,它需要將近2萬台電腦,但我們今年努力的結果應該只能達到1萬1,000台,沒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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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是預算不足還是廠商提供的量沒有那麼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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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舒翔:學校場地的配合也是有困難,我們一般是找大學,但是目前只有私立大學在配合,一般國立大學因為電腦分布的型態不同,也有配合上的困難,所以我們座位數的增建的確是有滿大的挑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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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所以也不是只有考選部的問題,還有學校場地配合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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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舒翔:對,不是只有我們的問題,還有場地配合的問題,因為場地是學校的,有時候我們要用來考試,但如果學校有其他活動就有可能不借,所以我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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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不借場地跟電腦試場的空間、設備不一樣,那是兩件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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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舒翔:但我們的電腦數量就會減少,座位數減少的話,就沒有辦法容納那麼多的考生了。所以113年目前預定護理師第一次及第三次測驗應該是可以做到,還有營養師的部分,營養師的考試有測驗題也有申論題,營養師的部分也可以納入。114年就是語言治療師、聽力師,至於護理師的部分,我們再看看有沒有辦法把第二次測驗也納入,如果可以衝到2萬台的電腦,那麼護理師三次的考試都能納入電腦化測驗。另外就司法官、律師的第二試納入電腦化測驗,當然第一試是採測驗題,這個部分我們也會考量能不能納入電腦化測驗。 |
有關於電腦化測驗,事實上它也要從一般試題轉化成電子化試題,這個也是有一定的轉化程序,這裡面有很多層面,我們都會去做思考。往下到115年,我們預定納入的是牙體技師、驗光師、驗光生,116年國防法務官可能就會納進來,117年社工師、法醫師等可能都能逐漸納進來,我們會看整個系統的穩定性跟施測情形逐步來擴充整個數量。 |
座位型的部分,我們是預定如果可以達到2萬台就好。未來可能我們也會有行動式的電腦,但是如果同一次考試有些採座位型,有些採行動型,這樣會不會有公平性的問題,這些我們都還在做研究。如果要行動型的,我們也需要有經費去採購行動平板電腦來供考試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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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不過如果是數位化測驗所需要的電腦,你說需要有預算去採購,我相信你們編列預算,立法院這邊也不太會有意見。我比較難以理解的是學校不借場地之後,就算我們有電腦也進不去,考生也沒辦法接受這個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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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舒翔:問題是我們的經費需求要先經過主計總處那一關,我們目前有提一個4年的計畫,主計總處原則上是支持我們這個數位化轉型,不過沒有辦法一步到位,一定是逐步來做推動,就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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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電腦的花費也不至於太多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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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舒翔:對,然後還有人力的問題。因為我們目前有14個考區,以部派人員來說,我們的資訊人員其實已經差不多飽和了,如果要再擴充到二十、三十個考區,甚至四十幾個考區,我們整個資訊人力的負荷也需要作調整。這就是我們為什麼要修組織法的原因,感謝大院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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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所以你們在修正組織法的時候有把這些人員都放進去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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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舒翔:我們編制上有去做一些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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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有計畫就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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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舒翔:是,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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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我相信有些考生,甚至補習班也會聽,他們也會希望你們的時間表是相對比較確定的。預算的問題是你們的問題,是行政院跟我們的問題,但是如果有場地的問題,我敢保證如果你今天講說哪幾間學校不太願意配合,他們一定會有很大的壓力。所以我覺得行政問題我們要幫忙處理,硬體、軟體的部分也可以處理,但是如果哪些考試類別真的沒辦法改,這個就要再謹慎一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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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舒翔: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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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部長,剛才你講了很多項,但每個考生只會看到自己的部分,像護理師第一試、第三試採用電腦化測驗,第二試沒有,有這種不同的情況,我不知道現在你們有沒有做,如果可以的話,是不是能公布在你們的新聞稿或者網站上?反正你剛剛都已經說明了,當然這只是預定時程,也有可能會往後延,這個當然有可能,但是你讓大家有點心理準備會比較好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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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舒翔:我們準備好的話,基本上,在1年前會公告、對外宣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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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如果沒公告,就表示1年後是沒機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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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舒翔:考生也可以在我們的全球資訊網的練習專區去上網練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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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好啦,我覺得能夠提前讓人家有準備是比較好一點,你說1年前會公布,你們再考慮看看,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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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舒翔:好,如果能夠儘快準備好,我們會儘快宣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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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因為有的考生準備考試好幾年了,有可能在手寫測驗時沒有考好,到後來變成電子化測驗、數位化測驗,這也是有可能的。 |
另外有一個問題也反映一下,有腦性麻痺的考生認為電腦線上作答對他們來說比較不方便,請你們也注意一下特殊考生的需求,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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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舒翔:他可以提出特殊申請,我們會來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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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好。再來就要請教今天的主題──防舞弊,即使有委員認為現在的典試法修法是沒有必要的,因為公務人員本來在刑法上就有加重二分之一的規定了,但是有宣示意義也不是壞事啦,因為不會在修法之後反而變成刑度降低,所以我是贊成的。不過考試的作弊行為其實分好幾種,有內場跟外場,從古代就作弊到現在,我記得故宮還有一些什麼小抄的文物。內場就是典試委員洩題,警大還是消防特考就是這樣,我認為他被輕判的原因也不盡然是法源不足或法官怎麼樣,而是因為他沒有獲利,他可能只是為了學生,如果是為了賺錢應該就不會被判緩刑4年了。所以內場典試委員去洩題的情形,我認為現在已經不多了,因為這個很容易被發現,包含他自己的公職、職業生涯就會有污點,但是現在這位系主任還在任,秘書長跟部長知道嗎?他還在學校,可見得法官也不覺得這有多嚴重。 |
另外,有關外場的作弊情形,外場就是有獲利的,這種不是洩題,而是找槍手進去拍題目,然後趕快作答,用電子方式把答案傳給考生,裡面參加作弊的有一百多個考生,最後如果有考上就要繳一百多萬元,他們就可以獲利一億多元,這些更惡劣,但是他被重判的依據也不是來自典試法,因為裡面有中鋼、台電,台電是國營事業,中鋼不是,而且是外面的人,不是公務員,所以今天修正典試法對公務員有宣示效果、警示效果,我贊成,但是老實說我不認為公務員有那麼多人會去洩題、作弊,沒有必要,外場才比較惡劣。 |
我要提醒秘書長跟部長,綜合各委員的看法,我認為要修法的話,修正刑法好像比較實在。明天剛好召委安排了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的修法,其實剛才中鋼、台電的舞弊案、作弊案可以根據這一條的加重詐欺罪來判處,這個就不限公務員了。鍾佳濱委員有提案將刑期從1年至7年調高到5年至10年,因為那個案例是用電子舞弊去騙這些考生,然後有獲利,所以是用加重詐欺罪。對於這種真的惡性重大、獲利的、應該要加重的,我認為應該是放在明天的刑法修正案。我不知道委員會明天有沒有請考選部來列席,但是我覺得如果大家要加重的話應該是放在這裡,是不是你們今天回去研究一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的電子舞弊。電子舞弊絕對不會是一對一的,一定是一群人,這非常不公平,就是一堆人大家一起收錢打假球,這種打假球的作弊是更惡劣、更影響公平性的,也非公務員。是不是在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的樣態裡面,你們去把它放進去?因為既然已經有判決是從這一條來的,次長是不是也跟他們討論看看?既然判決的依據是從這裡而來的,看起來是國營事業,其實中鋼不是,它是上市公司,把樣態放在這裡可以判得比較重,也比較符合大家期待。也建議委員會,如果沒有邀請到考試院,明天也可以請你們一起來,用今天一天的時間和法務部研究一下。以上,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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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游委員毓蘭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page_end | 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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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7-36-12 |
speakers | ["謝衣鳯","湯蕙禎","邱顯智","賴香伶","江永昌","鄭運鵬","游毓蘭","曾銘宗","林思銘","王鴻薇","吳怡玎","吳琪銘","林淑芬","劉建國","邱臣遠"] |
page_start | 351 |
meetingDate | ["2023-05-03"] |
gazette_id | 1124901 |
agenda_lcidc_ids | ["1124901_00008"]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併案審查(一)考試院函請審議、(二)委員費鴻泰等16人、(三)委員游毓蘭等17人、(四)台灣 民眾黨黨團及(五)委員湯蕙禎等17人分別擬具「典試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併案 審查(一)考試院函請審議、(二)委員黃世杰等23人、(三)台灣民眾黨黨團、(四)委員林思銘等17 人及(五)委員湯蕙禎等17人分別擬具「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併案審 查( 一) 考試院函請審議、( 二) 委員黃世杰等23人、( 三) 台灣民眾黨黨團、( 四) 委員傅崐萁等20 人、(五)委員林思銘等16人及(六)委員湯蕙禎等17人分別擬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 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併案審查(一)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二)委員費鴻泰等16人、(三) 委員黃世杰等21人、(四)委員楊曜等18人、(五)時代力量黨團及(六)委員湯蕙禎等17人分別擬具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agenda_id | 1124901_000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