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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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委員毓蘭:(10時36分)我要請教法務部蔡政次。政次好!你在這邊枯坐一個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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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蔡次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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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委員好。沒有枯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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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委員毓蘭:就我們人民經常碰到的一些法律上的問題要來跟您請教,我們知道詐騙在臺灣非常久的時間,過去我們常常有看到一些假借公務員名義,什麼假檢警、假法官之類,所以我們會在反詐宣導上說只要他告訴你是法院的傳票等等,統統都不要理他,可是最近有人傳給我一段影片,後來我去查證一下,居然是這樣子。我們有一個知名的主持人叫陳斐娟(阿娟),針對這個詐騙的問題,有一小段她談到,因為過去我們覺得他們拿假資料、偽造的文件來詐騙被害人,所以只要知道是假的,我們就不予理會,但是最近詐騙集團就利用大家不理會這個點,偽造看起來很像是真實的借據和債權資料向法院來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因為支付命令在法院端通常只是做書面審查,形式上有符合要件,法院就會核發,導致民眾收到真的是由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但他以為是假的,就不以為意,20天之內沒有去聲明異議,支付命令就會產生確定效力,然後就被詐騙集團拿來對民眾的財產聲請強制執行。次長,就您所知,這樣子的案件在實務上有沒有越來越多?詐騙集團可以猖狂到利用法院的弱點來核發支付命令,我們成立國家的打詐隊,怎麼這些詐騙的問題卻越打越嚴重?請次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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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謝謝游委員提出,不是只有詐騙集團會夾帶一個支付命令,這裡面的詐騙除了這張支付命令是真的,其他都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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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委員毓蘭: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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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這張支付命令是真的,但一般的債權債務關係也會利用法院來核發支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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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委員毓蘭:所以你看到很多這種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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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所以不是只有這種詐騙案件,包括一般案件,我們每人都要非常小心。也就是說,有關支付命令的制度,法院的核發程序到底有沒有要改進的地方,這個確實值得研討。因為這個支付命令一經確定,它產生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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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委員毓蘭:以後行政執行、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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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會非常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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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委員毓蘭: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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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所以即便日後再救濟,這個也都是非常非常困擾的事情,所以有關支付命令這樣一個制度到底妥不妥適,這個是值得檢討的。但是一般老百姓對於自己的住居戶籍地要切實,也就是不要虛設,有時候你虛設一個戶籍,到時候很多重要的資料寄到戶籍地來就會產生這樣的問題,所以這會牽涉到很多的狀況,但是有關於法院僅書面審查核發支付命令,這部分我相信除了法院的法官,還有我們一般老百姓都要特別注意,關於利用這部分來施行詐術、詐欺,我們在國家打詐的過程裡,包括諸多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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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委員毓蘭: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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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警政署在近期就會召開一個非常大的一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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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委員毓蘭:對,他們在後天有一個反詐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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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不是只有當天的活動,延續到6月陸陸續續會利用立體、平面媒體向老百姓來宣導,包括可以擴及到村里,所以這些宣導就讓老百姓一併都可以知道很多的詐騙推陳出新,各種類型都要讓老百姓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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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委員毓蘭:政次剛剛這番解釋,當然我們就很瞭解,所以這個問題存在已久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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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對,很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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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委員毓蘭:所以法院對於支付命令的核發應該還要再更嚴格一點,不是嗎?我們也曾經發生過說房東出租給房客,為了避免遭到課稅,所以房東的戶籍沒有遷出,但是實際上房東沒有住在那邊,在這種情形下,像我的戶籍地在桃園龜山,我在立法院這三年來沒有回去過,剛剛講了房東、房客的問題,房客看準了這一點就偽造假的債權資料,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因為房客簽收的,房東20天沒有聲明異議,我聽說還真的就把房子拍賣,然後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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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有很多的遺憾,我在執業律師的過程及這二十年裡面也遇過很多這樣的淚水、遺憾,所以還是總括一句,感謝委員利用這個場合再度呼籲,也針對所謂支付命令制度到底妥善不妥善,這個不是由我們決定,因為這是司法院的權責,我們不便在這裡置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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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委員毓蘭:但是你們也看到許多這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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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我們有看到很多的問題,但是這不是只有機關的問題,而是我們每一個人對於自己的權益,所以不能在自己的權益上睡覺,不是只有支付命令,還有存證信函那些告知,寄來不是不高興就不看,還是要留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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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委員毓蘭:這部分我們再利用這次打詐的機會,我也很希望多多宣導,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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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會宣導。這一次委員一定不會失望,因為各位委員對警政署這一次的活動都很清楚,一直延續到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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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委員毓蘭:OK!謝謝政次、謝謝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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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以下登記發言的林委員思銘、王委員鴻薇、吳委員怡玎、邱委員臣遠、江委員啟臣、曾委員銘宗、陳委員明文、李委員貴敏、楊委員瓊瓔、陳委員椒華、孔委員文吉、廖委員國棟、鄭委員正鈐、何委員欣純、張委員其祿、莊委員競程、林委員德福、邱委員顯智、林委員淑芬、邱委員志偉及劉委員建國均不在場。
所有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委員曾銘宗、林思銘及王鴻薇等所提書面質詢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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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曾銘宗書面質詢:
一、「考試院組織法」修法,現行「二部二會」架構調整為「二部一會」,並將考試委員從19人減為7至9人後,已完成第一波組改,決策效率更高,且提升相關行政效率。未來組改方向,建議將考選部及銓敘部調整為考選處及銓敘處,請考試院於3個月內提出評估報告。
二、依考選部統計,近5年公務人員報考人數大幅減少近2成,退撫新制於今年7月上路高普考報考人數恐再降,要求考試院提出具體因應措施。
三、數位化及AI時代來臨,要求考試院提出考生應試科目調整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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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林思銘書面質詢:
議程:一、併案審查(一)考試院函請審議、(二)委員費鴻泰等16人、(三)委員游毓蘭等17人、(四)台灣民眾黨黨團及(五)委員湯蕙禎等17人分別擬具「典試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併案審查(一)考試院函請審議、(二)委員黃世杰等23人、(三)台灣民眾黨黨團、(四)委員林思銘等17人及(五)委員湯蕙禎等17人分別擬具「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併案審查(一)考試院函請審議、(二)委員黃世杰等23人、(三)台灣民眾黨黨團、(四)委員傅崐萁等20人、(五)委員林思銘等16人及(六)委員湯蕙禎等17人分別擬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第(六)案如經院會復議,則不予審查】四、併案審查(一)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二)委員費鴻泰等16人、(三)委員黃世杰等21人、(四)委員楊曜等18人、(五)時代力量黨團及(六)委員湯蕙禎等17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國考與國營事業招考舞弊情形如何防範?
我國國考、國營事業招考舞弊情形頻傳,甚至有舞弊集團兜售著「120萬買一輩子幸福」的希望火柴,吸引考生,招攬生意,近年來法務部也偵辦不少舞弊案件。
秘書長,考選部、法務部兩位部長,請問目前考選部通報,以及法務部偵辦的舞弊行為有哪些類型?(槍手代考型?電子設備舞弊型?)哪個行為樣態所占比例較高?
以下本席所說的內容,是報導者專報提及的例子:
家豪(化名)還記得9年前的那一天,當時他正在加油站工作,正專注地幫面前的車子加油。一輛機車排氣聲由遠及近,一位素未謀面的阿伯打開油箱蓋後,直盯著家豪制服上的名牌看,並問他:「你是家豪喔?是不是在考中油(僱用人員甄試)?」
家豪回憶,仲介不僅知道他的姓名、工作地點,甚至連他上次考中油沒通過第二階段面試都知道:「他說,『你自己能過筆試嘛?我們有一些管道,如果相信我,就準備50萬,後面直接pass。』」
這種鎖定目標、保證幫當事人通過國營事業僱用人員甄試(簡稱國營甄試)的招攬行為,不只家豪遭遇過。9年來這條專營「國營甄試作弊」的地下產業鏈,已成功接觸不少參加國營甄試的考生──考生們付出高額費用給舞弊集團,集團負責找槍手作弊,提高考生的錄取機會。
「國營甄試作弊」的地下產業鏈有如都市傳說,國營事業內部員工時有耳聞,但一直沒有明確的案件與證據。直到2020年起高雄地檢署和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接連破獲3個以提供國營甄試作弊牟利的集團,查出累積涉案人數超過200人,國營甄試作弊集團才終於被攤在陽光下檢視。
從上圖就可得知,國營事業及泛國營事業,因近五年出現退休潮,用人需求大,加上門檻較國考低,及考上後的工作穩定,每年都吸引超過萬名考生報名參加中油、中鋼,以及台電的雇員甄試,也因此,這些考生,就變成舞弊集團眼中的肥羊,從陌生開發,提供一條龍服務,甚至給予考生「保證錄取」的保證,客群廣大,集團首腦的收益超過上億元,甚至生成舞弊的產業鏈,根本可以說是一種特殊的新興產業。
也因為這樣的情形,考試院以及眾多委員都提出相關修法,透過新增違法行為樣態,以刑責來達到事前嚇阻及事後懲罰的作用,這是法規層面的作為。
秘書長、(考選部)部長,請問執行面,目前有什麼試前、試中的防堵作為?
目前考試舞弊方式有兩種樣態:槍手代考、電子設備舞弊
(一)槍手代考:
舞弊集團於甄試前向考生收取國民身分證、駕照或健保卡,及向槍手收取大頭照,由集團成員以熱風槍烘吹使國民身分證、駕照上之膠膜突起,再用工具撐開膠膜,將原本黏貼於證件上之考生大頭照片替換成槍手之照片(或考生與槍手之合成照片)後,再行護貝封膜;或由考生持槍手之大頭照片(或考生與槍手之合成照片),向健保署承辦公務員謊稱健保卡遺失,申請補發新健保卡,考試當天,槍手便持變造的國民身分證、駕照或健保卡參加各國營事業招考,於監考人員查驗時出示,使其誤以為槍手就是考生本人。
秘書長、(考選部)部長,請問這部分,考試院及考選部有研議什麼方法以避免同樣的狀況發生?
(二)電子設備舞弊:
舞弊集團聘請解題學生在筆試當日即時解題後,透過手機、耳機及訊號放大器等設備,播報答案至考生所配帶耳機之方式舞弊。
同樣請教秘書長、(考選部)部長,我們都知道,國考、(泛)國營事業應考時,所有考生的個人物品,包含電子設備,都應放置在教室前後的空間,考生的身上、抽屜、椅下,以及座位附近,是不得有任何考試用品以外的東西,監考人員也會進行相關的檢查,但為何還會有考生戴耳機應考的情形?是否代表試場內的檢查不夠徹底?請問這部分有什麼改善規劃?如何強化試場的相關應試檢查?
二、刑法139條修法,考試院、法務部看法為何?
本席前述提到我國目前國考、(泛)國營事業招考舞弊的型態主要就是兩種:「槍手代考」跟「電子設備舞弊」。
本席想先就教法務部部長,這兩種舞弊行為,以本席前面的說明內容來看,考生、舞弊集團及槍手分別觸犯那些罪名?請部長說明一下。
(一)槍手代考:
1.考生提供身分證給槍手冒名使用:考生與槍手觸犯戶籍法第75條第3項之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之國民身分證。
2.舞弊集團變造考生身分證:戶籍法第75條第1項變造國民身分證、刑法第212條變造特種文書。
3.槍手行使變造之身分證:槍手犯戶籍法第75條第2項行使變照之身分證,第3項之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之國民身分證,以及刑法第212條變造特種文書罪。
4.考生持槍手大頭照向健保署謊稱身分證或健保卡遺失,申請補發新證件:考生、舞弊集團及槍手分別觸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5.搶手持變造之身分證代考:考生、舞弊集團及槍手分別觸犯刑法第339之4第1項加重詐欺得利罪。
(二)電子設備舞弊:
考生、舞弊集團及槍手基於共同犯意,為謀求上榜取得職位之經濟上利益,共同對試務單位施用詐術,以電子設備舞弊之方法,使試務單位陷於錯誤而取得錄取職位之經濟上利益,以國考來看,會觸犯刑法第137條妨害考試罪,以及第339之4條的加重詐欺得利罪;但若為(泛)國營事業招考,僅觸犯第339之4條的加重詐欺得利罪。
(法務部)部長,請問本席說的有遺漏嗎?
綜上,因為刑法第137條規定僅限定於「依考試法舉辦之考試」,對於(泛)國營事業的招考則未納入,形成法律漏洞,所以有委員提出了刑法第137條的條文修正草案,希望也將(泛)國營事業的招考也納入該條法律處罰的範圍,但對於這樣的修法,本席尚未看到行政院、法務部的意見,因此想就教秘書長、考選部部長,以及法務部部長,你們的想法是什麼?是否認同這樣的修法?
若法務部部長也認同刑法第137條應新增(泛)國營事業招考,法務部是否可以研擬相關修法,並促請行政院盡速通過審議?
上述質詢問題,請相關單位於兩周內書面回覆本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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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王鴻薇書面質詢:
質詢對象:考試院
針對目前各類國考考試申論題採線上作答,貴單位是否有辦理計畫、時程,請說明各科考試所遭遇技術性問題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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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吳怡玎書面質詢:
過往查獲考試電子舞弊案件若為國營事業甄試,是否觸犯刑法詐欺罪實務有不同見解,有認「被告等人所應試之職位,其受僱人的『專業資格』程度為僱用與否之重要條件,則既然其等於初試(含專業科目)中行上述舞弊手段,自可認其等對於該項重要僱用條件之『專業資格』,已著手實行『施用詐術』此一構成要件行為」 但最終高等法院的判決定讞時係採否定說 ,認為「被告等人雖於參加中鋼考試時,用電子通訊器具作弊,但被告等縱以作弊的方式取得職務,其薪資是其工作之所得,勞力所付出,並非毫無對價,是其職務上所獲之利益,不能夠評價為刑法上的詐欺得利罪的財產價值」,因而形成法律漏洞,刑法第137條妨害考試罪實有修法加入國營事業甄試之必要。然而依照現行法妨害考試罪至多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與一般詐欺罪最高五年以下刑度差別極大,且若以近期查獲之電子舞弊集團為例,獲利動輒上億元,妨害考試罪最高僅處9,000元以下罰金,顯不相當。法務部宜與相關機關研擬適當之罪則。
(問:考試舞弊犯罪成本過低,過去縱有判刑亦為一年以下徒刑。犯罪行為人出獄後又故計重施組成更大的電子舞弊集團,不法吸金上億元,相關機關應如何提高刑度方能遏阻此類犯罪行為?
發言片段: 31
委員吳琪銘書面質詢:
(有請考試院─劉秘書長建忻)
雙語政策之相關作為
台灣父母重視教育,根據《台灣兒少英語教育調查報告》台灣有六成的家長認為學校的英語教育不足,近七成的家長會安排孩子參加補習班學習英語,甚至有42%的家長在孩子進入小學之前,就讓孩童開始學習,期待孩子能從小學好英語,提升競爭力!
「雙語國家發展中心設置條例」在4月26日也送出委員會,將交由黨團協商,等協商完成後非常有機會會在這會期三讀通過,朝2030年達成「雙語國家」之列,這對台灣的教育將是很大的助益,也能有助於台灣更具國際競爭力!政策立意雖然良好,但在執行起來讓教師和學生都面臨許多困境,像是教師培育也很重要,雙語國家師資是否充足,會不會造成資源分配不均?應如何全面性推動?
而雙語政策所涉及的單位,除了教育部是重中之重外,其中也很重要的一環是考選部,希能推動提升公務人員英語能力,國家考試未來那些需要雙語認證?目前規劃為何,有無做完善規劃?請秘書長做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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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現在進行討論事項,請議事人員就討論事項各案提案條文一併宣讀,宣讀時間10分鐘,現場如有收到修正動議,亦一併宣讀。請宣讀。
發言片段: 33
一、提案條文:
(一)典試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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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現在休息。
休息(10時51分)
繼續開會(11時30分)
發言片段: 35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繼續宣讀條文。
(四)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發言片段: 36
二、修正動議:
發言片段: 37
主席:所有登記發言委員本已詢答完畢,未到場者亦已依照規定唱名,現在有委員林淑芬請求詢答,在場委員如果沒異議,我們就請林淑芬委員進行詢答,時間3分鐘。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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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7-36-12
speakers ["謝衣鳯","湯蕙禎","邱顯智","賴香伶","江永昌","鄭運鵬","游毓蘭","曾銘宗","林思銘","王鴻薇","吳怡玎","吳琪銘","林淑芬","劉建國","邱臣遠"]
page_start 351
meetingDate ["2023-05-03"]
gazette_id 1124901
agenda_lcidc_ids ["1124901_00008"]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併案審查(一)考試院函請審議、(二)委員費鴻泰等16人、(三)委員游毓蘭等17人、(四)台灣 民眾黨黨團及(五)委員湯蕙禎等17人分別擬具「典試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併案 審查(一)考試院函請審議、(二)委員黃世杰等23人、(三)台灣民眾黨黨團、(四)委員林思銘等17 人及(五)委員湯蕙禎等17人分別擬具「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併案審 查( 一) 考試院函請審議、( 二) 委員黃世杰等23人、( 三) 台灣民眾黨黨團、( 四) 委員傅崐萁等20 人、(五)委員林思銘等16人及(六)委員湯蕙禎等17人分別擬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 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併案審查(一)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二)委員費鴻泰等16人、(三) 委員黃世杰等21人、(四)委員楊曜等18人、(五)時代力量黨團及(六)委員湯蕙禎等17人分別擬具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agenda_id 1124901_0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