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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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10時36分)時間真的很有限,7分鐘我覺得很難把這一次文資法應當含括的修法內涵講清楚,我儘可能努力來論述。 |
首先,我要跟部長說一下我在態度上的立場,這是我們最後一年,您的任期,我的屆期,所以除了大法官釋憲的年限之外,我們也面臨了我們任期的期限,所以如果文資法的修正是切割的,先從有共識的或者你們認為相對是重點的,讓它切割處理,本席是覺得相當遺憾!我認為畢其功於一役,畢竟文資的保存強化政策力道沒有什麼是可切割的、沒有什麼是比較重要的,我認為都很重要。 |
固然我們要回應大法官釋字813號這個年底的期限,首先我還是要就教,我們下個會期前政院版送到立法院應當是沒有問題的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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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文化部史部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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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部長哲:委員好!是,當然依法一定要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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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好,所以倒數236天,我們在和時間賽跑,我非常期待這一次修法,我們5月底休會,休會之後文化部會有比較多的時間針對院版,包括部版,再做一個精煉,我希望是擴大,然後送到立法院,無論如何,下個會期是最後一個會期,即便是選舉會期,我還是會花非常多的時間在文資法的修正,因為畢其功於一役,上一次的大修是2016年,那個時候本席也是全程的參與,也因此我看到了它還是有些缺漏。 |
我這裡跟您提示,把握時限畢其功於一役的重點在哪裡?第一個當然是提升私有文資保存的誘因,大概要有5個條文;第二個,公益訴訟如果走不通,聽證程序應當進行,這也有條文;第三個,如何強化無形文資的保存,而不是重硬輕軟,我認為要納入;第四個,如何來提升補助現行技術保存者,我認為這就是無形也就是軟體的部分,應當要入法來提升;最後一個,跟上國際系統性保存的這種文資策略,在臺灣只有1個條文,非常可惜!政策的配套沒有被強化。這是吳思瑤認為我們需要完整來思維的,把握時限畢其功於一役,五大面向缺一不可,而吳思瑤的版本有24個條文,我希望文化部在休會的期間能夠來把握,來做一些容納及參採。 |
我很快的跟部長做說明,我的版本有24條,其實很多都是強化我們的政策力道,譬如第八條,強化公有文資所有人及機關應編列預算來辦理文資保存,這當然是文化部期待的,又譬如文資的修復,第十三條之一,文資修復可以排除噪音、空汙等管制規範,這對於我們的修復現場太重要了,又譬如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古蹟、歷建、紀念建築的廢止要提升到中央審議會來核定,才不會讓地方政府隨便的、輕易的來廢止文資,我認為這也是我們文資法這一次修法一定要放進來的,又包括第二十條,明定暫定古蹟的延長期限是6個月,這也是文資界一直在倡議的。我再舉例,我這邊都是舉例,譬如發生重大災害,我們要辦理史蹟、文化景觀的緊急維護規定,還有提升文資防災計畫的訂定與執行,這都應當在第二十三條或第六十二條來入法。所以吳思瑤的版本會有24條,我希望文化部把握最後的期限把它納入,這是我的第一個立場,我不希望是切割修法,我們真的把握我們有限的時間來做更精進、更全面性的政策盤點,這個部分是不是請你們帶回去?我想應該沒有問題。好。 |
針對大法官要求的提升私有文資保存誘因相關的5個條文,我都列出來了,不管是用換地的方式、不管是增訂主管機關得購買私有文資或者是擴大歷建、紀念建築納入免稅的範圍,而且從私有到公有都可以免稅,抑或是容積移轉的擴大,又抑或是考古遺址也應當適用,這5個條文我列出來了,但是我非常同意剛剛黃國書委員所說的,現行的修正條文尚不足以回應大法官所說的,所以我們是不是可以用金錢或其他更合理的方式來補償這些私有古蹟所有權人的財產權,我真的認為我們再思考一下,我認為目前的這些方法還不夠回應,也就是誘因還是不足的,也請文資局長帶回去提供部長做政策的參採,好嗎?這是第一個重點。 |
第二個重點,公益訴訟其實是退無可退了,第一階段我們在討論的時候是希望公有、私有的文資登錄都可提公益訴訟,但是因為地方政府反對,他們擔心造成司法的濫訴,擔心案件過多司法消化不了,所以第二階段我們把它限縮成為公有文資的登錄可提公益訴訟,地方政府還是反對,最後第三階段,也就是現在的compromise,就是公有、私有的文資登錄都藉由聽證會的程序來補強我們沒有辦法做到公益訴訟的這個程序,不曉得部長您個人同意嗎?我認為這是最大公約數,我希望部裡的版本含括了聽證會的這個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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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部長哲:謝謝委員的關心,但是坦白講,因為我是從地方出身的,我相當瞭解地方在執行上的困難,所以這個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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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你們再參考一下,我跟部長報告,我調閱了你們歷次的協調會議,其實不採公益訴訟而調整到啟動聽證會的程序是地方政府可以接受、甚至是六都都支持的,我希望這個部分文化部還是勇敢的來把它參採進入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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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部長哲:這不是勇敢的問題,我想這是實務執行面的問題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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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所以我同意公益訴訟可能困難點,但聽證的程序,我在這裡是希望部長站在文資保護的主管機關我們努力來堅持,當然我們在條文的部分可以再細部討論,但我認為是退無可退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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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部長哲:好,我們會來研究,好不好?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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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好,謝謝部長。 |
下面我再用一點點時間,我提重點就好,文資法全文裡頭重有形輕無形、重硬輕軟,我希望這次的修法能夠導正這個失衡,譬如有形文資9個種類分列5個章節相關條文有76條,甚至它有32項執行的子法,無形文資雖然在我們2016年修法的時候把它具體的5個種類列出來,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口述傳統、民俗、傳統知識與實踐,清楚的列出5項,這是一種進步,但是它也只有2個章節、9個條文,相關的子法只有8項,我認為這一次的修法我們一起來導正,我想部長我們利用最後的時間去調整一下我們的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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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部長哲:我想這個大家都很贊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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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好,謝謝。甚至重有形輕無形也會反映在審議會,不管是審議會的組成,我們應該盤點一下中央和地方的審議會,也是有形重於無形,連開會的頻率也是,有形文資在文資局幾乎每個月開一次,無形文資可能要拖到半年才開一次,審議會的改革讓無形文資被關切,也請您納入未來調整的方向,好嗎? |
最後一個問題,人間國寶值多少?請部長三個月內提出檢討。文化部2009年開始辦理傳習計畫,針對這些國寶藝師每個月補貼5萬元,就是5萬元!14年如一日,我們對於這些文資保存的人間國寶、重要匠師每個月發5萬元,他是valueable還是valueless?14年都不動,請部長承諾提升每個月5萬元的國寶藝師鐘點費,還有傳習藝生每個月只有1.5萬元的學習津貼,誘因也不夠,一併來精進,這個預算真的不多,立法院一定支持,部長承諾一下,好嗎?三個月內提出檢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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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部長哲:對,我們會提出檢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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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好,謝謝。有關系列性的保存,我點到這裡,我希望陳局長協助一下,目前只有文資法第四條針對系列性保存有母法的授權,但是文化部針對臺灣的系列性保存文資並沒有具體的作法,是不是也能在三個月內提出一個完整的精進作為?因為這有助於我們後續討論條文。部長,這部分也期待你能提出一個具體作為,可以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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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部長哲:好,我們會來檢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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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我今天點出五大重點,我希望這次修法缺一不可,我們來努力,下會期一定要全力衝刺通過,謝謝部長、謝謝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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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部長哲:我們來努力,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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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范委員雲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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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7-22-13 |
speakers | ["張其祿","萬美玲","何欣純","陳培瑜","林宜瑾","張廖萬堅","黃國書","陳靜敏","吳思瑤","范雲","楊瓊瓔","游毓蘭","陳秀寳","鄭正鈐","郭國文","陳椒華","鄭麗文"] |
page_start | 241 |
meetingDate | ["2023-05-03"] |
gazette_id | 1124901 |
agenda_lcidc_ids | ["1124901_00006"]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審查或處理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文化部主管預算(公務預算)解凍案 12案;二、審 查:(一)委員黃國書等18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張廖萬堅等 20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 法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謝衣鳯等18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九條條文 修正草案」案、( 五) 委員湯蕙禎等18 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郭國文等17人擬具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陳明文等19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 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黃秀芳等19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十)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委員張 廖萬堅等22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陳秀寳等22人擬具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一條及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萬美玲 等22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委員賴品妤等17人擬具「文 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委員陳以信等16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六 ) 委員邱志偉等17 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案、(十七)委員魯明哲等22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委 員魯明哲等21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一百零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agenda_id | 1124901_000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