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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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10時47分)龔主委,今天經濟委員會審查個資法,我們知道個資外洩在臺灣是一個非常嚴重的問題,尤其是個資外洩之後,被不肖之徒所利用,然後把國人騙得團團轉,發生很多令人難過的案件,今天修法就是要解決這個問題,針對前陣子2,300萬國人的戶政資料外洩,我一再的質詢內政部與數位部,我想請教主委,到現在為止,內政部到底有沒有去通知被洩漏資料的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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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國發會龔主任委員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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龔主任委員明鑫:報告委員,今天內政部有同仁來參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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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沒關係,主委,我要跟你講的就是答案是沒有。國發會作為個資法的主管機關,發生個資外洩的事情時,依照個資法的規定,你本來就要去調查到底原因何在,並且要一一通知個資被洩漏的人,內政部竟然不通知,那我只好來問個資法的主管機關,請問主委,國發會是不是應該要去通知這些個資被洩漏的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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龔主任委員明鑫:報告委員,基本上個資法本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各部會,它是分散式的在做一些處理,我們只是個資法法條的解釋機關,也因為這樣,所以為什麼今天的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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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你是解釋機關的話,請問依照個資法第十二條規定是應該要去通知個人,對不對?難道這個條文還有不一樣的解釋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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龔主任委員明鑫:如果查明責任以後是要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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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對啊,那我想請教主委,像2,300萬人的戶政資料外洩,好像大家都覺得無所謂,依照這個條文的解釋,主委,是不是應該要通知被洩漏的當事人,並且應該要去調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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龔主任委員明鑫:對,它是在做調查,調查有了結果,確定之後當然要通知,這個調查的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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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到現在都沒有去調查嘛?對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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龔主任委員明鑫:法務部應該是有調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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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我想請教主委,如果在修法之後,類似像戶政資料外洩的狀況,未來還是沒有機關去做調查,也沒有機關要去通知當事人,這個要怎麼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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龔主任委員明鑫:會。它是一個獨立的監督機關,它會做這樣的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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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你的意思是成立這個專責單位之後,公務資料外洩就是由此專責機關去調查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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龔主任委員明鑫:它有獨立的調查權,而且它也會做公布,直接向立法院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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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如同你在這邊講的,這都是有紀錄的,未來成立之後,類似戶政資料外洩、健保資料外洩、勞保資料外洩等這些公務機關的資料外洩之後,就由這個專責機關去做調查,是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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龔主任委員明鑫:是!獨立調查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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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好,就是由這個專責機關之後去通知當事人被洩漏的情況是如何?未來會有這樣的機構就對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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龔主任委員明鑫: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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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好,這要說到做到。 |
再來我想請教,基本上我們可以將個資保護的途徑分成三種,即公司自律、行政監管及司法裁判,因為時間有限,我就簡短地說明現在行政監管跟司法裁判兩個重點,請主委回應。第一個部分是罰鍰提高,我們現在要叫機關將罰鍰提高,好!問題就來了,蝦皮是國內網路詐騙最多的電商,刑事局的資料顯示第一季刑事局就有781個個案,但數發部至今已經行政檢查四次了,最近才去進行第四次,都不願意開罰,連刑事局都罕見的發新聞稿公開批判,即一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怎麼可以這麼不負責任!這麼不作為!身為個資法的主管機關,主委,你認為應該要怎麼辦?現在法律雖然訂了,未來可以直接開罰、命令,再修正提高嘛!沒問題!但它就是不願意處罰嘛!刑事局辛辛苦苦查了這麼多個案之後,他們就是不去處罰。主委,像現在我們同意將罰鍰提高了,之後機關不願處罰,那怎麼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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龔主任委員明鑫:只要修法通過,它一定要處罰,只要有洩漏的事實,第一次就一定要罰,不會在限令改正以後,不改正才處罰,沒有這樣的,就一定要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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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主委,在修法之後,將罰鍰提高,對不對?在罰鍰提高之後,限期去改正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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龔主任委員明鑫:併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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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併罰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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龔主任委員明鑫: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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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如果它不願意處罰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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龔主任委員明鑫:沒有,依法它一定要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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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人家都已經發新聞稿了,去要求它,人家都已經移送了,他們說行政檢查一次也就算了,檢查了一次、二次、三次、四次,到現在已經行政檢查第四次了,它還是不願意做啊!主委,你們的對策是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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龔主任委員明鑫:以現在的法律,可以有改正的機制,我們修法完以後,就是一定要罰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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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所以在這邊你應該要去思考的是未來,如果你今天修法告訴大家罰鍰提高一定會罰,未來如果行政機關還是一樣,在刑事局移送之後,哇!沒有半件處罰,到時候你要怎麼面對這個問題?你也要回應社會大眾的要求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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龔主任委員明鑫:我剛才特別提到的,在保護機關還沒有成立之前,如果這個罰則通過以後,就一定要罰,我們會監督它,如果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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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你們會監督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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龔主任委員明鑫:對!在行政院我們有一個協調機制,另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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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透過行政院的協調機制去監督各部會就對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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龔主任委員明鑫:是!另外,如果在委員會通過以後,權力就在它的手上了,不是在各部會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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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不好意思!主席,請再給我1分鐘。最後一個問題,對團體訴訟當事人的不當限制,我們希望對個資法被侵害的人,能夠伸張他的權利,現在的問題在哪裡?團體訴訟當事人的門檻實在太高了!主委,這部分真的要非常注意,這個團體的代表除了是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以外,還要求一定規模、一千萬元以上,還要有很長的成立時間,可以符合的法人就屈指可數了,比照世界各國都不會有這樣的作法。我國個資法在2010年制定團體訴訟以來,不好意思,我問一下,主委知道現在有幾件成功起訴的?你知道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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龔主任委員明鑫:好像只有一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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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只有一件嘛!就是消基會對雄獅旅行社的案子,而且還沒有勝訴喔!我基本上是希望我們可以討論一個問題,這個團體訴訟實在太過嚴格了,你說如果個資法要修法去強化個資保護,為什麼會漏掉這樣的修法?我覺得這是不應該的,應該要積極地降低門檻,讓這個團體有一個機會,讓濫用個資的大公司去負起責任,才能夠有一個好的理由去保護我們的個資。主委,這個可以同意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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龔主任委員明鑫:我們在第二階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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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門檻實在太高了!根本就是不讓人家提起團體訴訟的規定,而不是要讓人家提起訴訟的規定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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龔主任委員明鑫:在第二階段的修法會把這個放入思考裡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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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對,好。希望一個月內提出一份團體訴訟當事人資格修法方向的書面報告,我們一起來檢討這個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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龔主任委員明鑫:好,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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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邱委員志偉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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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7-19-17 |
speakers | ["邱議瑩","陳亭妃","陳明文","楊瓊瓔","廖國棟Sufin‧Siluko","呂玉玲","孔文吉","賴瑞隆","翁重鈞","鄭天財Sra Kacaw","邱顯智","邱志偉","李貴敏","鍾佳濱","蘇治芬","蔡易餘","張其祿","蘇震清","陳超明","林岱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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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 ["2023-05-03"] |
gazette_id | 1124901 |
agenda_lcidc_ids | ["1124901_00004"]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經濟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處理或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預算凍結案等8案;二、處理 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國家發展委員會及所屬主管預算凍結案等8案;三、審查行政院函 請審議「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一條之一、第四十八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agenda_id | 1124901_00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