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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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11時54分)部長好!本席首先要請問部長的是你的專長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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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文化部史部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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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部長哲:委員好!我目前就是擔任文化部長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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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本席問的是在你過往資歷中,你覺得你最專長的是什麼?文化資產是不是算是你的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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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部長哲:如果以近年來我擔任的職務來看的話,應該是在文化局長8年任內,負責文化資產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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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也就是有豐富的資歷,請問你去過日本京都幾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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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部長哲:我有去過,但有幾次我可能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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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請問你認為臺灣有哪幾個、有多少文資地點可以拿出來讓觀光客遊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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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部長哲:因為臺灣跟日本的關係,事實上我們所保存的文資當中,有很多都跟日本相關,我想這些都是日本觀光客很喜愛去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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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你認為臺灣有哪些文化資產可以吸引觀光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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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部長哲:以臺北市來講,我想不管是華山、松菸,都是日治時期的建築,所以他們都有一定的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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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這幾年因為一些開發,我們很多文化資產都被破壞了,請問部長知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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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部長哲:是,我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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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既然部長知道,本席希望你能夠在文化資產保護方面多出一點力,讓國人不必出國,在臺灣就有非常多好的、可以遊覽的文化資產,不一定是讓國外的人來看,我們國人也可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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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部長哲: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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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文資法第四條擬新增「地方政府自辦開發基地內之文資審議案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審議」的規定,以避免地方政府球員兼裁判,請問部長是否同意這樣的修法方向?簡報上看到的是臺中的美軍招待所,民間提報這個地點是歷史建築,但是文資審議時卻被扭曲史實,做出該建築不是美援時期建築的決議,導致開發後現在就只剩一面牆。本席要讓部長看這個現況,是因為這真的是很悲哀的事情,我們其實可以透過比較健康的程序,不要欺騙,不要為了開發造成這樣的情形,因此我們文化部就要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請問部長同意這個看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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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部長哲:我同意對於有文資價值的我們都應該很審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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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除了這個點之外,其實這類情況還有非常多,比如屏東的石頭營有非常多日據時代留下來的地道、碉堡,現在因為做光電,被破壞得很嚴重,而且既沒有依計畫執行,也沒有做好文資審議和保護,這種情況滿多的,因此本席希望部長多用一點心,多搶救一些我們的文化資產下來。部長可以答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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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部長哲:我想這個部分一直都是我們努力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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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本席認為部長這個位子很重要,臺灣有很多非常好的、具有文資價值的點,希望透過大家尤其是部長的角色一起來努力。
另外就是建議在文資法第一百十條之二新增「主管機關辦理文資指定或審查違反法規時,立案之公益團體及提報人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的規定,以行使公民訴訟保障人民文化權利,請問部長認為這樣的修法可行嗎?因為空污法已有這樣的規範,那麼文資法是不是也可以增訂這樣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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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部長哲:在前一波文資法修法的研擬中,有關於公益訴訟這部分,確實地方政府都持反對意見,因為在實際執行上的確會引起滿多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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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但是如果這個規定可以入法,就可以保障更多的文資價值,讓地方政府在審議或監管時可以有武器,使得開發單位不能這樣蠻橫的在開發時有破壞或欺騙的行為,否則等我們發現了要去提出訴願或行政訴訟的時候都來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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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部長哲:對這部分,我們還會再進行更廣泛的研究並傾聽大家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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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最後還是要跟部長強調,你現在的位子可以做很多保護我們文化資產的事情,包括修法,包括文資的審議,包括地方政府的監管上,其實文化部可以做得更多,了解我的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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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部長哲:好的。謝謝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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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謝謝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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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鄭委員天財、李委員貴敏、廖委員國棟、孔委員文吉、魯委員明哲、莊委員競程、何委員欣純、張委員育美、鄭委員麗文、鍾委員佳濱、高金委員素梅及邱委員志偉均不在場。
今天所有登記質詢委員均已發言完畢,另外有鄭麗文委員提出書面質詢。
今日會議作如下決議:一、報告及詢答完畢;二、委員所提書面質詢或相關資料,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三、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四、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草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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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7-22-13
speakers ["張其祿","萬美玲","何欣純","陳培瑜","林宜瑾","張廖萬堅","黃國書","陳靜敏","吳思瑤","范雲","楊瓊瓔","游毓蘭","陳秀寳","鄭正鈐","郭國文","陳椒華","鄭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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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3-05-03"]
gazette_id 1124901
agenda_lcidc_ids ["1124901_00006"]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或處理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文化部主管預算(公務預算)解凍案 12案;二、審 查:(一)委員黃國書等18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張廖萬堅等 20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 法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謝衣鳯等18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九條條文 修正草案」案、( 五) 委員湯蕙禎等18 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郭國文等17人擬具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陳明文等19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 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黃秀芳等19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十)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委員張 廖萬堅等22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陳秀寳等22人擬具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一條及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萬美玲 等22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委員賴品妤等17人擬具「文 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委員陳以信等16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六 ) 委員邱志偉等17 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案、(十七)委員魯明哲等22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委 員魯明哲等21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一百零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agenda_id 1124901_0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