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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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委員毓蘭:(9時59分)部長早,我要先向部長深深地致謝,因為我看到警專伙食的慘狀,所以我3月30日在這裡提出質詢,我要特別感謝部長親自去關心這件事情,而且他們是從5月1日就開始改善,對於這一點,我想所有的孩子和他們的家長都會感謝您。我也希望像我們這樣良好的關係可以帶到我接下來要講的一些問題,這些問題已經是長年都存在,我知道部長一定有心要解決,在部長的支持之下當然也有機會。
從前幾天媒體的報導可以看到這幾張照片,這件事情是發生在4月6日,臺北市某個地方的警察機關在國道的中壢休息站偵辦販毒案件,進行埋伏並準備要逮人,結果國道警察上前盤問,敲車窗並要求在車上盯梢的臺北市員警下車,因此讓整個案子破功。現在警政署幾乎在我一提出問題之後,就會即時提供答案,所以本席在看到這個新聞之後就問了警政署,國道警察跟本席說他們從來沒有說過不想有人在這裡抓人、交通單位不需要刑案的績效,部長、署長,請問實際的情形是如何?因為報導中有很多現場的照片,媒體記者跟我說的內容和國道警察所講的不太一樣,國道警察說臺北市警察是事後才送出越轄通報,請問部長有沒有掌握到底是事前送出還是事後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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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內政部林部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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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關於這一點,我請黃署長向委員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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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黃署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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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署長明昭:國道公路警察局對休息站都有編排安全維護的警力,在當天也是一樣,他們有編排了一至兩輛車,是機動性的編排,都在車上觀察,發現有可疑之處就會進行盤查。結果臺北市中山分局警察同仁在那邊埋伏的時候被國道警察同仁盤查,國道警察同仁在當天確實也有盤查到1名通緝犯,主要就是因應當地的治安狀況而有這樣的勤務運作。關於通報這個部分,都應該要依規定進行通報,從國道公路警察局接到然後再到大隊的時間可能有一點落差,所以他們在盤查的時候才發現已經有通報了,就是這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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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委員毓蘭:署長,我們知道犯罪偵查有很多的規範,如果查一下就會看到滿滿的規範,到底是不是像國道警察在澄清時所說的這樣?我知道其實這種事情就是一翻兩瞪眼,我希望你們內部還是要進行追查,譬如在警察執勤的時候,連國道警察也都有用密錄器錄下執勤的影像。我想國道警察真的也很努力,他們不希望在自己的轄區內被查到刑案,只求在文書紀錄上跟他們毫不相關,完全不在乎警察的本業就是犯罪偵查,或是怕被他轄查到。您有很多部屬也是我的學生,我知道這種問題是長期都存在的,請部長跟署長都能夠支持一下,現在因為犯罪的移動性是很大的,所以追究轄區的責任其實沒有什麼意義,可不可以請警政署在會後針對有關刑案被他轄破獲的轄區責任等規定進行檢討並給我一個報告,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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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署長明昭:我們會進行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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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委員毓蘭:這種規定剛好也引發出打詐案件地域管轄的問題,最近我們都在打詐,部長在這方面也花了很多心力跟其他部會來釐清一些責任,但是你們警察組織自己在這個部分有問題,我剛剛之所以說轄區責任要一併檢討,就是因為管轄權所造成的責任跟績效的壓力。現在詐欺幾乎是全球流動,甚至是多元宇宙的流動,所以用地域管轄是滿好笑的,部長日前有提到要將打詐行動綱領1.5版本送給行政院加以強化,但是我們光是從剛剛這個很單純在休息站的管轄權問題就已經看到,居然是我們的孩子們自己在吵架,像這樣的管轄制度其實沒有辦法因應國際詐騙金流的飛速移動。由於電子金融的高度發展,詐騙案已經沒有地域性質或集團性,都是遍布各地,如果硬塞給地方警察局、分局,光是分管轄就已經耗費很多時間跟資源,花這些時間和資源真的是沒有意義。我們現在拼命宣導打詐國家隊,像後天我們也有一個全民反詐啟動日,部長有沒有瞭解這樣的問題?你們有沒有解決的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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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好,謝謝,我就這幾個部分來回應游委員。我覺得制度的設計還是要考慮到人性,就誠如你剛剛所講的,如果轄區可以破獲的話,原本的立意良善,所以應該是好的,不過在實際執行上要考慮到人性。像戶頭的事情其實也是一樣,現在已經改成以報案受理機關為權責單位,關於其他的細節,我請署長來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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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署長明昭:誠如剛剛我們部長所說的,我們從3月1日開始改為以受理報案地為管轄機關,原來是以帳戶的戶籍地為管轄機關,可是這樣案件會被推來推去,就會產生民怨,所以後來我們就改正過來,以報案地為管轄機關,那當然其他的戶籍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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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委員毓蘭:署長,其實我知道,但是我請你們還是要聽一下地方同仁的意見,好不好?因為如果是受理報案地,像雙北或臺中這些交通比較便利的地方,就好像本席一直在關心的性騷擾案件,在大安分局或以前西門町的漢中街派出所,他們一個所1個月的量搞不好是其他縣市警察局1年的量,甚至都還超過了!所以如果是用案件受理地的話,會不會對他們形成其他的影響?我很希望打詐國家隊實際上在找對策的時候也能夠關注這個問題,請你們會後再去做,不用急著現在給我5秒鐘的回復。
現在有一個更重要的問題,部長,我不知道你有沒有看到報導,這幾天聯合報在頭版還有第二版以全版探討我們的勤休新制,其實本席昨天也在院會提了一個臨時提案,建議對勤休新制應該要做滾動式的修正,因為說真的,目前這樣的作法只是逼著警察同仁做假帳,真正有在工作的人因為不符合規定而無法報加班,我要問刑事局的李局長,你們內勤人員一個月可以加班多少小時?只有20小時,你們國際科在這幾個月加班多少小時?很抱歉,你也不用去問啦!因為都是日以繼夜,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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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李局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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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局長西河:我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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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委員毓蘭:如果你知道的話,就請你講出來,像這樣20小時的規定是不切實際的規定,警察是執法人員,他們卻被逼著知法犯法,我常常說如果再這樣下去,真的就是強迫我們的公務員去偽造公文書,因為班表排出來,他們加班費報不上去,主計人員會一直退回並要求修改。所以我覺得這個問題還是要從頭解決,因為他們在修公務人員服務法的時候沒有顧慮到警察,他們是好心,但有時候好心是做壞事,現在是用保障健康權這樣的憲法大帽子逼警察,今天在講人口販運的勞動剝削,但現在全臺灣最嚴重的就是在警察這邊,所以要怎麼做?
我在這裡特別要肯定消防署,他們不斷增加消防人力,都有照期程來,而且實施上也有規定勤休辦法,但是我不知道消防署這個規定弄到地方有沒有完全施行。可是警政署現在不是辦法,根據我的學生告訴我,要符合勤休新制的話,每一個值宿所最少要有7個人,班表才排得開,可是現在值宿所大概有多少人?署長是不是能夠簡單說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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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署長明昭:跟委員報告,如果地方願意給人力預算的話,我們警力可以派補給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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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委員毓蘭:真的可以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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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署長明昭:沒問題,目前我們還支援了720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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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委員毓蘭:署長,你先停一下。我爭取過非常多次,要不然就是在加班費的核計上讓他們有夜間加成或是假日加成,因為只有在成本上讓用人單位看到成本,才有可能在量上面控制,我們現在有太多勤務的編排是過度浮濫。可是行政院已經打回票說不能夠夜間加成,因為很怕其他行業會比照,但是很抱歉,醫護早就有夜間加成了,護士夜間值班都有,你們居然每次都用衡平性,可是當警察同仁變成血汗警察、變成打黑工時,我真的覺得這個問題太大了!請部長跟署長好好去面對,好不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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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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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7-15-14
speakers ["莊瑞雄","王美惠","羅美玲","游毓蘭","鄭天財Sra Kacaw","陳琬惠","邱顯智","張宏陸","黃世杰","邱志偉","賴品妤","林靜儀","孔文吉","湯蕙禎","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林文瑞","張其祿","李德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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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3-05-03"]
gazette_id 1125005
agenda_lcidc_ids ["1125005_00005"]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處理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內政部主管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計 18案;二、處理內政部 函送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11年度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計2案;三、邀請內政部部長就「公寓 大廈飼養寵物相關規範及管理之策進」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四、審查 112年度中央政府總 預算有關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計3案;五、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 內政部主管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計12案;六、審查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一百零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繼續審查委員吳玉琴等19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 案」案;八、繼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九、繼續 審查委員江永昌等20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繼續審查委員王美惠等19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案;十一、繼續審查委員莊瑞 雄等18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繼續審查委員魯明哲等22人擬具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九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繼續審查委員江啟臣等22人擬 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 草案」案;十五、審查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六、審查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審查 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審查委員陳玉珍 等21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 審查委員許智傑等 21 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審查委員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 等18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案;二十一、審查委員范雲等 17 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二、審查委員林宜瑾等29人擬具「人口販 運防制法修正草案」案;二十三、審查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案;二十四、審查委員何欣純等 19 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 五、審查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agenda_id 1125005_0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