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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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10時52分)部長好、署長好。今天我還是要針對最近幾天引起一些討論的司法判決來討論,進入那個主題之前我們先來看一下,現在詐騙犯罪在臺灣可以說是各色各樣,竟然犯罪集團也用高科技,用假基地台去蓋台,然後發釣魚簡訊,當然我們警察同仁非常認真地破案了。但是沒想到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我們這邊是不是也應該要祭出更先進的科技,才能夠將這些詐騙,甚至其他各式各樣的犯罪,包含今天我們要審查的人口販運,其實也都需要相當精進的科技偵查手段,才有辦法因應。以剛剛說的假基地台蓋台為例,前端當然是電信業者、NCC及警察偵查大隊要查緝,但是在後端發生具體案件的時候,使用現在最流行的M化車作為輔助偵查工具,是現在實務上非常重要的一個偵查作為。我想先就教於警政署,現在全臺灣各級警察機關有多少M化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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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黃署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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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署長明昭:跟委員報告,M化車在臺北市、桃園市還有警政署有4台,我們大概有6台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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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全部有6台嘛!使用的頻率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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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署長明昭:使用頻率滿高的,比方說囚禁人質,以及相關的機房、洗錢的水房,都是要靠M化車去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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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但是據我所瞭解,前一次法務部要提出科技偵查法,也包含要將M化車納入管理及令狀,結果卻是胎死腹中,到現在為止再也沒有聽到這個消息了。前兩天有一個判決,我們先看最高法院去年11月17日在判決裡直接指出,這是最高法院的見解喔!它認為偵查機關使用M化車進行科技偵查行為,雖然有訂定要點,但是作業流程並非立法機關授權訂定,所以認為欠缺法律授權的基礎,甚至直接說警方依該作業流程使用M化車之強制偵查作為違反法律保留原則,難謂適法!所以就把這個詐騙集團的相關案件發回。
再來是前幾天,4月19日高院更一審判決維持無罪,更嚴重的是它很明確地區分,警方使用M化車偵測目標手機位置取得的直接證據,直接認定是違反法定程序,又沒有法律授權,沒有證據能力,所以未來使用M化車直接蒐集到的資訊都沒有辦法提到法庭上定罪。後來是接受了第二層,就是用這個偵查手法去蒐集到的資料,加上其他偵查手段取得搜索令狀,再去搜索取得的證據,這個就被認為有證據能力。可是它有一個但書,那就是必須要聲請令狀的這些證據裡面,M化車的資訊是相對不重要的,也就是說,M化車太厲害了,它在取得搜索令狀的時候表現太過突出,就是要靠這個才抓得到,反而因為毒樹果實理論的關係,造成後面所有偵查作為、所取得的證據都不能使用。這就很矛盾了,因為我們現在實務上非常仰賴這樣的新興科技偵查手法,去應對新興的犯罪手法,結果因為欠缺法律授權的關係,使用這些先進手段越是有用,取得的證據越是不能用。我要同時請教警政署和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你們在實務上遇到這樣的情形要怎麼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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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檢察司簡副司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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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副司長美慧:向委員報告,有關委員剛才所講的這個高院判決,高院的判決當中認為,警方據M化車定位之後向法院聲請令狀搜索扣押這個部分是有證據能力的,而這個案件判決無罪最主要的理由不是排除證據能力的關係而判決無罪,而是認為綜合全部事證之後,不能夠證明被告有詐欺的犯嫌,所以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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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但是有可能就是因為排除了M化車直接取得的直接證據之後,造成其他證據證明力不足嘛!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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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副司長美慧:是,向委員報告,因此我們認為讓M化車科技偵查法制化這件事情非常重要,事實上在109年法務部所提出的科偵法當中,有把M化車定位追蹤的部分規範在當時草案的第五條,就是用全球的定位系統,或是其他具有追蹤位置功能的科技設備及技術的偵查犯罪,在一定的程序下可以使用,當時因為提出的時候,社會各界在預告階段有一些疑義,所以我們現在持續就科偵法草案進行精進與檢討。
另外,法務部有先研議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裡面把M化車條款放進去,我們希望可以強化執法機關查緝組織犯罪的能量,就科偵法的部分,我們也持續在今年度找檢察機關及學者來討論,我們希望朝向提高法官保留的密度,還有發動的門檻,以及相關技術驗證的方式,希望可以得到委員和社會各界的認同,讓M化車,包含像是GPS等一些科技偵查方法,特別是現在不管是組織犯罪或者是詐欺犯罪,因為某個程度上都已經質變成有一些暴力狀態,我們需要營救被害人,這都是跟時間在賽跑,我們希望提出之後可以得到委員的支持,讓這樣子的科技偵查手法可以儘速法制化,讓執法同仁有最好的執法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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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你的新聞稿就是我的簡報下一頁,就是你剛剛所講的,我的意思是說,你的三跟四就是法務部的新聞稿,我是覺得趕快把科技偵查法,你們現在叫作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要趕快提出來,我們當然會支持,因為現在應對新興犯罪,包含詐騙,這些東西多重要啊!你剛剛講營救人質,這兩年來,我剛才提到,今天要審查的人口販運防制法相關業務也非常需要這樣的工具,我覺得之前的爭議是少部分人沒有搞清楚狀況,行政機關也怠於宣傳,也沒有去跟相關單位說明這個法的重要性在哪裡,等到法院打你的臉了,然後才說趕快來修法,可見我們要應對犯罪趨勢,這個法是刻不容緩,因為警方現在實務上已經在用,但是如果他的偵查作為沒有辦法成為最後定罪依據的時候,對犯罪集團來講,反而是一種鼓舞。所以我希望法務部要負起責任,我要特別拜託林部長,因為林部長上任之後,對於警政還有很多治安的作為都非常積極,之前也有到各個數位平台去跟他們協商等相關情形,所以拜託林部長在行政院層級要儘快協調,讓法務部趕快把警察同仁在刑事偵查最需要的這些法制來把它完備,拜託部長跟法務部這邊來努力,好不好?以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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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莊委員瑞雄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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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7-15-14
speakers ["莊瑞雄","王美惠","羅美玲","游毓蘭","鄭天財Sra Kacaw","陳琬惠","邱顯智","張宏陸","黃世杰","邱志偉","賴品妤","林靜儀","孔文吉","湯蕙禎","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林文瑞","張其祿","李德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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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3-05-03"]
gazette_id 1125005
agenda_lcidc_ids ["1125005_00005"]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處理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內政部主管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計 18案;二、處理內政部 函送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11年度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計2案;三、邀請內政部部長就「公寓 大廈飼養寵物相關規範及管理之策進」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四、審查 112年度中央政府總 預算有關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計3案;五、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 內政部主管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計12案;六、審查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一百零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繼續審查委員吳玉琴等19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 案」案;八、繼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九、繼續 審查委員江永昌等20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繼續審查委員王美惠等19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案;十一、繼續審查委員莊瑞 雄等18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繼續審查委員魯明哲等22人擬具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九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繼續審查委員江啟臣等22人擬 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 草案」案;十五、審查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六、審查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審查 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審查委員陳玉珍 等21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 審查委員許智傑等 21 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審查委員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 等18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案;二十一、審查委員范雲等 17 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二、審查委員林宜瑾等29人擬具「人口販 運防制法修正草案」案;二十三、審查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案;二十四、審查委員何欣純等 19 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 五、審查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agenda_id 1125005_0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