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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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12時10分)主委好。主委,我們今天要審查增訂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七十條之一,該條文主要是針對投資詐騙廣告。我們可以看到,金管會自4月10日啟動投資詐騙廣告通報機制後,截至4月25日止,證券周邊單位通報Google有32件,其中14件已經下架,下架率低於五成;通報Meta、臉書的部分則有223件,其中207件已經下架,下架率高達92.8%。我想請教主委,兩相比較為什麼Google的下架率這麼低?不到五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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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金管會黃主任委員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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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委員早。我想我們還要再花一點時間觀察,但是短期來講,的確你的觀察是正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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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是,這個部分兩相比較看起來,Google的下架率低於五成。其實大家關切的是,如果不下架的話要怎麼辦?這也是我們今天坐在這裡的原因。第二個,他們未下架的理由是什麼?主委有去瞭解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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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這個請局長來說明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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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金管會證期局張局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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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局長振山:因為我們與刑事警察局跟Meta比較有交往,Google是最近才拉上線的,所以它的下架率會比較低一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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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對,但這個聽起來不是理由,因為變成是以刑事局或警政署跟它的交往比較久來區分它到底會不會下架,如果是這樣的話,未來你們要處理其他廣告詐騙檢舉案的話,真令人擔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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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局長振山:目前來講,Google的部分還是有下架的案件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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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對,Google的部分平均每件下架的時間是多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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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局長振山:依據Google的全球規範,它只說他們會儘速,他們沒有像剛才講的Meta是8到24小時內下架,他們只有說會儘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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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對啊!這樣看起來他們就是不太願意配合你的政策嘛!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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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局長振山:所以我們現在還繼續在跟他們溝通中,這個禮拜我們跟Google還有一場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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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希望主委要特別注意這個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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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有,我們都有溝通或是透過跨部會去溝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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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對,否則變成有配合的人就下架,沒有配合的反正也沒有關係,這樣久而久之根本就不會有人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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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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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第二個,通報量能的部分,因為目前看起來,從4月10日到25日通報Google才32件,通報的數量已經這麼少了,下架的也才14件,下架率還低於五成。主委,到底你們要如何提升通報的量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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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剛才局長有跟你報告,因為我們跟Meta聯絡的頻率比較高,Google可能還需要再努力,就像你提醒的,Google的下架率比較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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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通報量能的部分要提升,下架率的部分也要提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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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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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OK!主委,接下來我要請教,今天我們要審查的這個修正草案裡有提到,業者廣告要實名制,這是很重要的點,我想要請教,業者要如何核實刊播者和出資者的身分?他們要如何避免刊播者是假冒身分或人頭?這個要怎麼核實?其實這個我上次就問過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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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平臺業者接受廣告或是刊登時就要確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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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對啦!但是要如何去做嘛!對不對?如果今天這個規範訂定後,反正我就用假的也沒有關係,這樣這個規範就沒有實益了。主委,其實這個問題二、三個禮拜前我曾質詢過,因為今天一定要審查這個法案,對不對?到底業者要有什麼相關的、必要的程序去確認刊登廣告的刊播者、出資者,不會去違反前三項的規定?他要怎麼做,才算盡了核實的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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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我們在第二項有列出行為態樣,並在第三項要求實名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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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對,在你要求實名制之後,他要怎麼去確認這個刊登廣告的人真的是他本人,我的問題在這裡!否則他都用假的,就算是假的也要照單全收嗎?還是他需要怎麼核實,才算盡了核實的義務?主委,你們作為主管機關,要怎麼去監察他到底有沒有善盡核實的義務?其實我在兩、三個禮拜之前就已經問過金管會這個問題,今天就要審查法案了;基本上,不管這個刊登者的名字是真是假,業者都沒有去核實,就按照這個來算的話,那麼這個廣告實名制根本沒用,問題在這裡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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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委員,這個法律修正之後,我們當然會跟相關業者就相關的作業程序來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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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主委在兩、三個禮拜之前也是這樣講,那時候我就告訴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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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要修法過了,我們才能做這件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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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不是,你跟業者之間去討論一個必要的程序,這是一定要的,否則就形同具文;問題是,今天已經要審查這個法案,你們的這個必要程序是什麼,到現在還沒辦法提出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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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報告委員,我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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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到底什麼時候要提出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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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法律修完之後,就會跟業者去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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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好,法律修完之後,什麼時候要提出這樣一個必要的程序?一個月?兩個月?還是一年、十年?如果是十年之後再提出來,這根本是沒有用的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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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我請張局長來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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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局長振山:報告委員,有關後面的細節,我們今天下午會跟Google開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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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今天下午?好,會後再將相關的結果與必要程序送本委員會和本席辦公室,這是最起碼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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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局長振山:沒有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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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最後一個問題也是大家所關心的,就連立法院法制局的報告都說你們這個部分是一個低度的管理,你們所謂的立即移除,我剛才才跟主委討論Google下架率的問題,第一、立即到底是多久?第二、如果它沒有處理的時候,你該怎麼辦?它如果沒做,有一個構成要件──它應該立即移除或是怎麼樣之類的,你沒有規定你的法律效果是什麼,可是時代力量黨團的版本有規定,如果它沒有改善、在屆期未改善的情況下,會處新臺幣三十萬元到一百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可按次處罰二倍到五倍的罰鍰,直到改善為止。請問主委,對於這個部分是不是應該要有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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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主要關鍵在於我們不是平臺業者的主管機關,我們不可能用行政程序去處理它的行政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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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主委,這個跟是不是主管機關無關,你現在訂定的證券投資顧問法第七十條之一也只是個訓示的規定,連立法院法制局都認為沒有強制性規範與罰則規範,本草案是屬於低度管理;如果連一個罰則都沒有的時候,他們為什麼要遵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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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第五項有民事求償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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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除了這個民事求償可以減少之外,事實上你們並沒有定罰則,所以在立法院法制局的註釋裡面也提到;時代力量黨團的版本針對這個部分是有罰則的,第一個重點就是除惡務盡,要盡可能去抓到每一個;第二個是動作要快,然後將損害減到最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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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報告委員,法律要求它執行的可行性,因為金管會不是這些平臺業者的主管機關,你說宣示不對,其實當初在跟他們溝通時,他們也覺得如果有一個法律告訴他們做什麼、不做什麼,他們願意遵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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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可是你這樣的狀況不就等於只是一個訓示的規定嗎?將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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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它也有牙齒,在第五項的部分,我們就試試看用這個方案,因為我們不是它的主管機關,我們不可能去處分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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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主委,我們今天為什麼坐在這邊討論這個?就是因為證券投資廣告詐騙案太過猖獗,我們今天是為了這些被害人,才要去修這個法,如果我們只是做半套,或是你認為你們又不是這些平臺業者的主管機關而不願意去定罰則的話,這個問題到最後還是沒有去處理,也沒有去解決!所以我覺得我們等一下在修法的時候,可以再進一步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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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我可以再跟委員請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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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因為主席已經站起來了,我只是告訴你,要有一個有效的法律效果,萬一他們不願意配合下架的時候,你該當如何處理;現在問題已經出現了,Google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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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我們尊敬委員的法律素養,我想我們待會兒再跟你請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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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謝謝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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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邱顯智委員,因為我們等一下就要進行法案的實質審查,歡迎您留下來,我們可以針對修法一起來討論。 |
接下來請何委員志偉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page_end | 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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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7-20-10 |
speakers | ["林楚茵","林德福","吳秉叡","賴士葆","沈發惠","郭國文","李貴敏","鍾佳濱","高嘉瑜","鄭天財Sra Kacaw","江永昌","楊瓊瓔","邱志偉","邱顯智","何志偉","陳椒華","余天","王鴻薇","張其祿","羅明才","費鴻泰"] |
page_start | 165 |
meetingDate | ["2023-05-03"] |
gazette_id | 1124901 |
agenda_lcidc_ids | ["1124901_00005"]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處理中華民國 11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 14 案;二、處理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第二預備金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1案; 三、審查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2案; 四、審查「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6案:(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時代力 量黨團、委員郭國文等20人、委員張廖萬堅等16人分別擬具「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七十 條之一條文草案」等5案;(二)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8人擬具「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七十 條之一、第七十條之二及第七十條之三條文草案」案 |
agenda_id | 1124901_000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