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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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衣鳯:(9時27分)我想先詢問蔡清祥部長,首先,非常感謝法務部對於國民黨團要求的這些名人打詐以及柬埔寨人球的事件儘速地提出修法,我想請問,因為修法其實是一個遏阻犯罪的手段,但是要能夠打擊犯罪,還需要檢警調的共同合作,就如同你剛才提到的,未來我們怎麼樣跨部會的合作?其實這也不只是檢警調,這是跨部會的合作。我常常收到林右昌部長的簡訊,他說他已經去跟臉書平臺、跟Google平臺在涉及名人打詐的部分,怎麼樣從源頭處理,就是臉書以及Google可以配合,臉書現在已經改成Meta,就是Meta公司跟Google公司在YouTube平臺上能夠協助國內來打擊犯罪。就這個部分,未來我們要怎麼做?我們今天的修法可以做到什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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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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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首先謝謝大院還有貴委員會的支持,讓法務部主動提出有關打詐的法案,包括刑法、洗錢防制法以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都得以快速地審議,如果這個會期能夠通過的話,對我們執法單位來講,它是一個很好的打擊利器,對於打詐會有很好的效果,所以我首先表示感謝。至於如何跟這些業者做溝通?我們高檢署也非常積極,跟Meta、Google,甚至LINE公司都保持密切地聯繫,希望藉此更能夠保障被害人,讓消費者不要輕易地受到侵害,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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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衣鳯:謝謝。接下來我想就教調查局副局長,禮拜一我詢問你有關毒品查緝的相關成效,你好像沒有準備,今天你是不是有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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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調查局黃副局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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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局長義村:是,報告委員,我們有準備好,我們也請國會組把資料送給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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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衣鳯:好,那你就講一下,你們查緝的情形到底如何?今天即便修了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如果不能從毒品源頭管制,而讓毒品進入校園,讓組織犯罪的年齡層下降,當他們成為新興犯罪組織利用的工具時,我們可能就沒有辦法遏止這些組織犯罪,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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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局長義村:報告委員,我們有注意到現在這些新興毒品有一個非常大的成長趨勢,而且現在很多毒梟都是走私未列管的先驅原料進來,這個都會造成後端新興毒品的產生,他們利用包裝吸引年輕學子,年輕學子很容易就會受到欺騙,這是我們非常重視的地方,我們也很希望這些未列管的先驅原物料能夠早點列管,要從這邊來阻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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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衣鳯:未列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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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局長義村:對,未列管的,現在很多進口來的,都是故意進口那種未列管的先驅原料,這些東西還不是毒品,但這種案子我們往下追,最後還是會變成毒品,所以這是我們非常重視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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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衣鳯:好,既然你們已經有準備了,那麼我希望你們一定要遏止組織犯罪年齡層的下降,因為那會導致我們在查緝及遏止犯罪時的不利作為,未來如果要共同整合,不管是防制改造槍枝也好,或者是組織犯罪也好,都需要從源頭來遏止,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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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局長義村:是,謝謝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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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衣鳯:第三個問題,昨天我們司法院沒有代表,我們在審理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關於考試犯罪的議題時,很多委員都提到了,目前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是有關國家考試,可是有一些國營事業的考試,是利用第三百三十九條的詐欺罪來做遏止的效果,但遏止效果並不大。針對所有國營事業考試舞弊的幕後主使者,以他們賺取的利益來講,用這個詐欺的法條課予刑責是很輕的,所以他們願意承受這樣的刑責,導致國營事業考試舞弊事件層出不窮。請問司法院,對於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修法,是不是能夠有效嚇阻這類的舞弊事件?或者只能嚇阻國考部分?而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的規定,能嚇阻國營事業舞弊的現象嗎?如果不行,未來我們應該怎麼修法?你們實務上的建議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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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司法院黃副秘書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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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實務上,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確實是針對依考試法舉行的考試,而國營事業的試務,以往認為並不屬於這部分,所以改用詐欺罪處理,但是詐欺罪的法定刑並不是非常高,當然,個案法院會斟酌其情節去量刑,這是獨立審判,我們予以尊重,但假設立法政策上,為了遏止而加重相關刑度,或者做一個特別的規範,我想這是大院的職權,司法院一定尊重,只要能夠規定清楚,將來適用上不會產生疑義,我們都樂觀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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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衣鳯:所以你們是樂觀其成,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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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秘書長麟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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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衣鳯:昨天沒有邀請你們共同列席,所以沒有讓你們表示意見,但其實很多委員都很在意這件事,因為國營事業考試的舞弊案,我們看到查獲的金額都相當高,可能都上億以上,如果以目前第三百三十九條的詐欺罪課責,好像沒有辦法給予適度的刑度,也就沒有辦法有效遏止這樣一連串的舞弊案。對於舞弊事件的防制,考試院是不是應該提供經濟部以及國營事業相關考試機構一些相關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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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考試院考選部劉次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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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次長約蘭:報告委員,有關昨天審查的典試法第三十一條修正案,當時的原意是認為典試或試務人員的舞弊行為,其實更應該予以重懲,因為他們的角色,其實是更不希望發生妨礙國家考試安定性的不法行為,為了加重究責,所以希望除了在行政法規上對於這樣的典試委員未來不予遴聘之外,也希望如果是依刑法論處,可以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以強化嚇阻效果。我們是考慮到典試委員基本上都有一定的學術聲譽,他們會愛惜羽毛,引以為戒,但是在大院審查過程中,有委員提出這可能會有重複加重的疑慮,這個我們也尊重。
另外,謝委員提到對國營事業的考試,我們院裡可不可以提供相關協助?事實上,這部分我們很樂意提供相關協助,如果國營事業認為我們在國考上的一些程序或方法有值得參考的地方,我們也很樂於提供相關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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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衣鳯:本席希望你們可以跟行政院進行跨院的溝通、協調,協助經濟部國營事業的考試未來要如何防弊,不要讓舞弊事件影響到所有學子報考國營事業考試的整體公平性,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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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次長約蘭: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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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衣鳯: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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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賴委員士葆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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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7-36-13
speakers ["謝衣鳯","湯蕙禎","高嘉瑜","曾銘宗","湯蕙禎","賴士葆","賴香伶","游毓蘭","鄭運鵬","劉建國","江永昌","吳怡玎","邱顯智","吳琪銘","陳椒華","林淑芬","王鴻薇","張其祿","林思銘","江永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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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3-05-04"]
gazette_id 1125101
agenda_lcidc_ids ["1125101_00003"]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及處理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關於法務部及所屬主管預算凍結項目共 10案;二、併案 審查(一)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一、第三百零三條及第三百三 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 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 二條之一、第三百零三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 四) 委員范雲等17 人擬具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湯蕙禎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 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一、第三百零三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高嘉 瑜等24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一、第三百零三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 草案」案、(七)委員鍾佳濱等25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委員黃秀芳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agenda_id 1125101_0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