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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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10時28分)我先提示一下,其實2021年法務部有提出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進來立法院一讀,這當中的條文我還是認為有問題,我等一下會講,我先講完這個,對於未來的國家賠償法,我希望你們再去想一下條文怎麼樣修正。
現在回頭來問實際上的案例,如果有一個民眾,尤其是黑道,意圖勒索、破壞聯外道路,阻擋裡面的工程、阻擋人家的通行,刑法上有什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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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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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他可能涉及到很多,如果你說到黑道是幫派的話,可能是組織犯罪條例的罪名,還有恐嚇、妨害自由等等,那都要看案情情況如何,我們再做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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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會有恐嚇取財、強制罪等,那假如這個人是鄉長呢?是鄉鎮市的首長呢?他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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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公務員有公務員相關的條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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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對,現在這個案子就是因為貪污治罪條例被判刑了。我繼續問,假如有人故意破壞聯外道路,阻擋工程的進行,導致產生損失,民法上要不要賠?有沒有賠償責任?有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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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有很多狀況,這個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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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好,鄉長破壞道路加上貪污治罪條例也被判刑,他妨礙他人工程的進行,導致他人工程的損失,就算沒有什麼薪資或者是原物料的上漲,包括監督、設計、製造期間拉長了之後都會造成損失,這個要不要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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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當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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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基於國家賠償法要不要賠償?因為鄉長具公務人員身份,所以在原來國家賠償法的第二條中,有關於公務人員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這個賠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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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如果合乎這個要件,當然就可以依照相關法律做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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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部長剛好答錯,所以糟糕就是糟糕在我們現在的國家賠償法,如果在民法中,我剛剛講的那些事項都會有賠償責任,因為民法的賠償切成三個,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就是說明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的權利者,這一條現在跟國賠法第二條的文字寫的一樣;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的第二段是寫,如果是以悖於善良風俗的方法加損害於他人;民法一百八十四條的第二項講的是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所以民法的賠償責任有三個,第一個就是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第二個就是悖於善良風俗;第三個是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這三個很清楚。但我們現在國賠法就出現問題了,因為在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的第一項,有關不法侵害他人的權利時,現在普遍的學說以及法院採取的見解會變成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不可以是反射利益,必須是司法上所擁有的權利,比方說像絕對權、絕對的生命權、自由權等,這導致我們的國賠法會像我剛才講的那個狀況,地方政府近似與黑道恐嚇取財的方式,國賠竟然不用賠!我看你們在國賠法的修正中卻漏了民法中我剛才講的那二項,就是悖於善良風俗等。因為他去破壞道路,就一定是悖於善良風俗啊!至於有沒有構成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還可以再細究一下。這樣的國賠法對於地方政府、鄉鎮市或是鄉長,故意讓不知情的工人去破壞道路,這影響的還是經濟部、台電關於電力設施的施作啊!鄉長是被判刑了,但是國賠不成立,這實在是看不過去。
現在有二個方法,我在這邊都講得很直接了,一個是既然學說上在國賠法只講到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跟民法第一百八十四第一項前段的文字一模一樣,所以把它限縮在純粹經濟上的損失不賠,那你們要不要回頭去打破這個學說或打破這樣的學理認知?但是因為文字一樣,事實上站在國賠的角度,不應該限於純粹經濟上的損失就不賠,應該不行這樣,所以你們擴張這個文字解釋,否則我認為你們是不是要再補正有關於國賠法的內容?反正現在只有一讀而已,沒有審查也沒有討論,再補充相對於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段悖於善良風俗造成的損害以及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關於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也都加進國賠法。當公務人員有這樣的事情時,國家也應該負起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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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我們把這個問題帶回去,在國賠法這邊再做進一步的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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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好,那我繼續問,昨天沸沸揚揚的議題,可是我看了有點感傷,我們現在有打詐國家隊,現在又有一個查緝詐欺及資通犯罪督導中心的揭牌典禮,這本來不就是資通中心嗎?資通中心本來不就是在做打詐的事情嗎?今天再把打詐二個字提到前面來,感覺好像要做很多事,其中還宣示了打詐五法,包括我們修訂的洗錢防制法,不當理由不可以蒐集,也不可以把自己的帳戶給別人使用,包括這兩個對嗎?其實在強化打詐的力道時,我面對行政院院長,我也會當面再跟他講,你們在減少接觸、減少誤信、減少損害這三點講得冠冕堂皇,講得這麼好聽,但事實上作用程度很低。
我講一個最傳統傷害卻最大的情形,我現在盤點你們的作為也看不到能夠有什麼幫忙的。有一個案件是高齡退休的人,事實上在洗防盜金融監理中,他是被銀行列為低風險的客戶,這個低風險的客戶,好傳統、好簡易卻產生好重大的傷害損失,損失了一億一千六百多萬元。詐騙手法很簡單,假的檢察官透過電話跟他講,說他疑似犯罪正被查緝中,他應該是善良的,所以要配合,好傳統的方法,這是什麼時候發生的?就在去年年底時,有4家匯款行跟4家受款行作法竟不一樣,這是第一個。
前幾天我們在討論洗防法中增加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二,不正當理由不能蒐集帳戶以及不能提供帳戶給他人使用,這都對這種一而再、再而三假冒檢察官、假冒調查官及假冒司法人員詐騙的行為沒有辦法產生阻詐的作用。在金管會,銀行是看個案,依據自律規範,這都沒有用!因為發生這件事情,總共有4個銀行,這個當事人其實本來就在國泰世華銀行、台新銀行、華南銀行跟新光銀行4個銀行有帳戶,當詐騙集團打電話假裝檢察官,當事人就在這4個原有帳戶銀行去幹什麼你知道嗎?去開網路線上服務,這很奇怪、很莫名其妙,你們研究這麼多的樣態,卻處理不了?他原本在這4個銀行中的帳戶有保單,所以有一些利息收入,他是高齡退休,有國民年金、有年金收入,他還有一個帳號長期沒在使用,所以這些帳戶是屬低風險客戶,金管會對於低風險客戶、對銀行所講的是簡化措施,即在金融機構防制洗錢的辦法中採取簡化措施,而非擴增業務等,銀行端就沒有再加強監控,他是一個高齡退休的人,去開電子服務的作業,將大量的款項從這些帳戶透過約定指定帳戶匯款,還配合假檢察官對他的詐騙,將轉帳額度提高到幾百萬、幾千萬的上限!結果,新光銀行算還可以,第一次匯了250萬元到約定轉帳帳戶,第二次再匯,新光銀行就覺得不行、不對,他們依照的到底是什麼樣的監管控制措施?都不在你們現在的修法之內,這樣管得到?這就是過去一而再、再而三存在的,既簡單、成本小、詐騙額度又高,騙的又是這種高齡退休的人,只有新光銀行把這個帳戶阻斷,通報司法機關,我剛剛講的其他3家銀行,匯幾千萬到約定轉帳帳戶,無動於衷啊!之後受轉帳的玉山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彰化銀行、兆豐銀行,達幾千萬,再把這個錢轉去國外啊!請問你們現在所講的這一些要做的措施、辦法、政策等各種事情,就連對這麼簡單且鉅額的詐騙行為,有任何能力嗎?有任何能力嗎?打詐是你最主要的事情,要各部會配合,金管會那邊無動於衷,怎麼要求都沒有用啊!
很多人會說我今天來問還問錯了,這應該要去問金管會。問沒有用啊!那法務部要不要扛?要不要找行政院再去協調?你們的檢察官一而再、再而三地一直在反映這些事,這樣的鉅額都擋不下來,如果今天連新光銀行都沒有擋,我會說的是,這個詐騙會繼續。結果今天很妙耶!新光銀行憑什麼擋,是不是因為有法律依據?那為什麼其他銀行不擋下來?達到500萬,250萬,匯兩次之後新光銀行就擋下來了,其他銀行有幾千萬還不擋下來,我看不懂啊!所以應該要問金管會。問了沒用啦!所以我來問法務部,對於打詐,到底你們是打真的還是打假的?跨部會要合作的事項,你們要不要努力、你們要怎麼做?受害情形很嚴重,金額這麼龐大,而且是用好傳統的手法,就是打電話給你!你們現在跟我講什麼網路、數位或怎麼樣,我都還沒有講到這個,他們的成本好低啊!一而再、再而三、三而四,那你打詐就沒有效果了。這種案件這麼多,不是幾千萬,動輒上億耶!語重心長,這個事情我真的看不下去、忍不下去。所以你們愈要強調如何打詐,我愈是去看你們到底修訂了什麼樣的法律、修訂了什麼樣的辦法、做了什麼樣的事情之後能夠成功阻詐,我沒看到,真的!我支持你們,但希望你們真正有實質、具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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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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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給點有誠意的回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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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委員建議的,我們都會請高檢署把它詳細地記錄下來,研究出一個可行的方法。至於個案,這些退休、容易受騙的,我們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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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您聽我講,我絕對不是為了一個個案來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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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對,但是我們從個案去發掘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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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我們在這邊質詢,我拿案例來舉例,讓大家能夠比較清楚瞭解的時候,但我絕對不是為個案來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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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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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這種案子好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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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所以我說我們來研究這種類型的案子,看應該怎麼樣來防止,法務部是負責後端的懲詐、發生以後要怎麼處罰,但我們在處罰當中會發現有一些是前端就可以防制的,我們會提出具體的建議給有關機關做前端的預防、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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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現在我講的這些案子,它已經不只是前端,這就是中端了,你看不同銀行居然有不同的作為,如果新光是對的,其他3家就是錯的;而如果新光錯了,這麼鉅額,就是假冒檢察官去騙的案子又會這樣繼續下去。不能夠只有金管會在那邊說什麼銀行個案、銀行自律,絕對不是這樣!我在那邊問不到,我在這裡就要看了,法務部承行政院之令,你打詐、阻詐的決心何在?要有具體作為。你們趕快提出,我們盡力支持你們。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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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江委員,要謝謝你提醒我,所以我今天特別請考試院考選部次長也要特別來溝通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謝謝你昨天的提醒。
接下來請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發言。(不在場)鄭委員Sra Kacaw不在場。
請吳委員怡玎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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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7-36-13
speakers ["謝衣鳯","湯蕙禎","高嘉瑜","曾銘宗","湯蕙禎","賴士葆","賴香伶","游毓蘭","鄭運鵬","劉建國","江永昌","吳怡玎","邱顯智","吳琪銘","陳椒華","林淑芬","王鴻薇","張其祿","林思銘","江永昌"]
page_start 51
meetingDate ["2023-05-04"]
gazette_id 1125101
agenda_lcidc_ids ["1125101_00003"]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及處理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關於法務部及所屬主管預算凍結項目共 10案;二、併案 審查(一)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一、第三百零三條及第三百三 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 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 二條之一、第三百零三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 四) 委員范雲等17 人擬具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湯蕙禎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 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一、第三百零三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高嘉 瑜等24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一、第三百零三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 草案」案、(七)委員鍾佳濱等25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委員黃秀芳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agenda_id 1125101_0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