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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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11時19分)繼續請教部長,法務部有一項很自豪的緝毒行動和成果,事實上也是很認真,2022年破獲了史上最大宗的大麻走私入境,大麻花重達456公斤、二級毒品安非他命200公斤;2021年破獲史上最大宗的大麻工廠案,查獲大麻植株2,615株,市價高達10億元以上。查獲毒品以後,依照1993年行政院核定的獲案毒品處理流程管制作業要點處理,調查局應該設置專庫集中保管毒品證物,我們知道各級機關所緝獲的一、二級毒品都要檢驗、集中保管、公開銷燬的作業程序。根據檢察機關辦理查獲毒品判決確定前銷燬作業辦法,銷燬與否交由各地法院下達指令,但檢察機關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向法院聲請銷燬時,遇到的困難是各地方法院發放命令積極度不一,導致毒品銷燬大塞車,你們的庫房就擠爆。
根據媒體報導,2021年嘉義檢警查獲大麻植株2,615株,當時嘉義地檢署向嘉義地院聲請銷燬,但是嘉義地院竟然認為要等判刑確定才能銷燬,因而駁回了檢方的聲請,經臺南高分院撤銷發回後,嘉義地檢署直到12月22日才獲得地院裁准銷燬通知,離破獲時間已經超過10個月。2021年11月為了解決毒品保管空間問題,調查局也首度在同一年度舉辦了兩次全國獲案毒品證物公開銷燬儀式,銷燬毒品裡面甚至有2018年的,從破案時間到銷燬,拖了3年之久。根據媒體報導,從1993年到2001年的一、二級毒品至少有2,900件沒有銷燬,2002年到2011年則高達一萬一千多件沒有銷燬,光是到2011年就有超過2萬件的陳年老毒品擠爆調查局的庫房。我現在請教部長,到現在為止還沒有銷燬的一、二級毒品有多少件?還有多少公斤在你們庫房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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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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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跟委員說明,毒品有分一、二、三、四級毒品,現在要送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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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對,我現在問你的是一、二級在庫房裡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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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一、二級要送到調查局專庫的只有17項,所以調查局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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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17項不是問題,我問你的問題是還有多少件、還有多少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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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有多少我要請調查局提供數字,但是我跟委員說明,確實您很關心,該儘速銷燬的,我們現在採取的措施是不要等到判決確定,在判決確定以前,如果檢察官認為罪證明確,或是相關有留存部分證物的話,則其他大部分可以聲請法院法官裁定准予在判決確定前就銷燬,這樣累積的會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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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所以你們修正了檢察機關辦理查獲毒品判決確定前銷燬作業辦法,你們自己內部有作業程序的修正,但我還是要問你,還沒有銷燬的毒品有多少比率是已經判決確定卻未銷燬?也可以反過來問,你們現在已經銷燬沒有等到判決確定的毒品比率有多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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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我們提供數字給委員,確實他們現在也知道,如果要存放這些毒品是很困難的,所以儘量在判決確定前,已經明確的就趕快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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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對啦!你們口頭上是這樣講,但事實上、實際上、實務上沒有等到判決確定就銷燬,或者還需要等到判決確定才銷燬的各自比率是多少,你再提供給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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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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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從查獲毒品到銷燬,你們有沒有統計大概平均要多久時間?你們專庫當中,距離查獲時間超過5年以上的毒品還有多少的量?如何去縮短?因為顯然陳年老案沒有銷燬一定也有相當的需要,所以還放著,如何縮短銷毀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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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這些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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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你們也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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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我們會再提供,我跟委員說明,過去調查局只有一年做一次大型銷燬,現在已經改為兩次,甚至必要時還可以增加更多次,只要一確定或是已經經過裁定的,可以銷燬就趕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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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對啦!現在怕的是沒有確定或者也沒有裁定,所以怕的就是你們專庫裡面問題很多,因為放了那麼多的東西、放了那麼多的毒品在裡面,還是一、二級最貴的,因為你們外站、航基站有三、四級的毒品,三、四級毒品沒有統一保管,而是各自存放,也發生過遺失事件,所以在109年的事件以後,你們宣稱要將三、四級毒品沒入物也一併送到局本部專庫統一保管和銷燬,從一、二級到現在,你們之前宣稱三、四級也要進來統一保管,外站的三、四級毒品有多少比率移到調查局專庫裡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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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我再請調查局整理數據給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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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今天調查局副局長沒有辦法回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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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調查局黃副局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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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局長義村:報告委員,到112年3月31日止,我們庫存總共是2萬1,220件,總重量有4,680公斤708餘克。剛剛委員所提到的,我們這些庫存假如是有的,我們現在都主動去函給地檢署或法院,請他們清查這些比較積案的部分,所以我們已經逐年在清查,這都沒問題。剛剛委員有提到第三、四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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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三、四級要一併移入專庫,你們還有空間、有餘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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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局長義村:那個是指沒入物部分,要沒入的話,送回局本部跟其他一、二級毒品一起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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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還有空間可以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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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局長義村:現在我們另外有成立三、四級的毒品專庫,未來我們很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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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我問你有沒有空間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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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局長義村:有,現在已經有三、四級的毒品專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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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你們一直浩浩蕩蕩地提出強化內控措施的執行狀況,但我們還是滿擔心,因為你說還有4,680公斤,等於4.6噸的一、二級毒品還在你們專庫裡面,若沒有好好管理會有一定的風險,也曾經發生過這麼大的問題,航基站組長徐宿良長期勾結黑幫、盜賣毒品的醜聞,這是在外站,內站我們目前還沒有聽說過,不過會發生這樣的事情就已經相當離譜,這麼多一、二級毒品的價格不菲,調查局表示要深切檢討改進,針對扣押物要實施強化改善措施,包括建置扣押物數位化管理、二維條碼,或者是RFID晶片,包含外勤單位要在適當處所設置扣押物保管專庫、建置保管庫房門禁等等。我還是要再問一下副局長,扣押物數位化管理系統目前建置的進度如何?各外勤單位是不是都已經設置扣押物保管專庫?相關的保管庫房門禁設施是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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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局長義村:報告委員,RFID庫房部分,我們逐年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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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所以還沒有全部建置,還是剛開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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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局長義村:分年度,因為有經費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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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有沒有建置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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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局長義村:有,目前第一階段,111年我們是先建置六都以及航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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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沒關係,你們就逐年進行,請問外勤單位是否都已設置扣押物保管專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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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局長義村:報告委員,我們現在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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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我是說你們各外勤單位都設置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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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局長義村:還沒有,要逐年才有辦法,到113年才會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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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RFID要逐年,然後專庫要逐年,保管庫房的門禁看起來好像是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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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局長義村:對,這個就是我們RFID的庫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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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好,那是RFID而已啦!我要問這個是因為監察院提出我國刑事案件贓證物及檔卷保管的調查研究報告,報告指出你們的證物監管不夠嚴謹,導致證物遺失、被盜賣,或者大型物證價值滅失而衍生賠償問題,會發生這樣的問題都和管理缺失有關,這個是監察院調查報告提到的。證物管理的方式一國多制,部長,你也盯一下,也不只是這個,包括檢察機關、法務部調查局及其他內政部的警政單位,一國多制,各機關就證物、扣押物的保管處所、規定等大都不同,同一個贓物在不同的保管機關所編列管理的編號、字號不同,贓證物的包裝方式也不同,項目、表格、簿冊管理相當落後,也不一致,編碼混亂,沒有電子系統整合追蹤,人工繕打建檔費時,更是勾稽不易,事實上這個是沉痾啦!這是行政管理的部分。
監察院指出,監督稽核不夠嚴格,各業務單位稽核頻率不同,上級法院跟檢察署也沒有善盡行政督導職責。再來,監察院還說大型贓物庫的管理委員會運作不健全。贓證物沒有依法銷燬、拍賣、變賣,增加證物的保管成本,浪費保管空間。證物沒有妥善保管,大部分的法院、檢察署的贓證物保管情形不佳,現在已經不限於毒品了,對於所有的贓證物,檢察署的管理也是一樣,溼度、灰塵過高,沒有冷藏保存或烈日曝曬等,不利於微物跡證的保存,損害當事人依據新的鑑識技術爭取再審證明清白的機會。
其實中部有個大型的贓物庫,整個化學液體儲槽的外觀都鏽蝕了,年代久遠,也有保存在鐵盒裡面的文件,像臺北地檢署的贓物庫,鐵盒都已經生鏽嚴重,在這種狀況裡面,為了要處理證物管理的問題,司法院、法務部、警政署都有規劃很多,包括調查局要做的RFID技術,可是RFID技術其實是個電子標籤,它要識別目標,並讀寫證據,容易讀取,不易損壞,但是這只是第一步。其實應該建立一個完善且跨機關的證物管理系統,並擬定各機關證物保存的共同原則。在這種狀況裡面,其實現實上要建立一個單一的贓證物庫可能有困難,但是所需保存的贓證物單位,應該建立統一的證據監管和保存規範,建立統一的作業處理程序。在這種狀況裡面,其實本席是要提醒部長,你的轄下有檢察署、有調查局,你們跟司法院其實是要經常溝通的,然後檢察署還要再往下連結到內政部,其實我是強烈地建議法務部去擔當起一個角色,應該具體召集相關的贓證物主管機關,大家開會一下,仿造美國麻州的作法,至少先討論出有共識的贓證物處理原則,擬定證物處理監管和保存手冊,並以此為基礎給各機關贓證物保存一個管理的依據,不要同一個案件的同一個證物在這裡是這樣編號,在那裡是那樣編號。
事實上你們上次航基站組長徐宿良可以勾結,也是因為管理的制度出問題。譬如,贓證物收到的時候,毒品收到的時候是先化驗嘛,你們可以說:「來,這個順便拿去化驗」,然後到鑑識課的時候,鑑識課也不會說:「你拿什麼東西來?我簽收一下」,也都不用,也沒有編號,太隨便了!所以這個容易人謀不臧啦!在這種狀況裡面,監察院的報告又指出,有部分案件的卷宗銷燬了,贓證物居然遲未清理,因為都沒有系統,無從比對,也無從管理,所以在這種狀況裡面,介接案件的移送、起訴、判決、執行等動態案保管情形,跨機關的證物管理系統,都跟案件具有連結的功能,強化案件跟證物的連結,可以瞭解這個證物的動態,所以法務部是扮演主動跨部會協調角色最適當的機關。
我們今天來講最後一個結論,唯有妥善保存證物,才能維護被告公平審判的權利,因為司法史上發生證物遺失、污染,以致於影響被告權利的案件非常多。江國慶案有犯罪者血掌紋的木條遺失,徐自強案有被害人車輛的對講機遺失,現在在羈押的邱和順案,最關鍵的證據就是歹徒打電話給被害人勒索的錄音帶,證據在移送卷宗證物時遺失,導致被告無法在現代鑑定技術大幅改善以後,重新檢驗錄音帶的聲紋。所以只有妥善地保存證物,才能夠維護他們受到公平審判的權利。隨著科技的進步,這些物證在刑事案件上的重要性遠高於過往,因為現在調查微物跡證的方法越來越進步,所以物證的保存是第一等重要啊!保存監管的議題都比以前還要更重要。在司法實務上,寬容有瑕疵的證據就是對被告、被害者和司法制度造成三輸,所以你們讓證據、證物這樣子滅失、遺失或是毀損,對整個司法制度也是相當大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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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林委員,不好意思,我可以先處理會議時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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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沒關係,主席,我質詢要結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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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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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部長,其實法務部應該扮起這個角色,主動從檢、警、調,然後再往司法單位,好好地討論一下,連基本的管理都沒有,這個也實在是不像樣,一國多制,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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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我們先處理會議時間,中午不休息,上午會議時間繼續進行至議程所列事項均處理完畢為止。
請王委員鴻薇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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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7-36-13
speakers ["謝衣鳯","湯蕙禎","高嘉瑜","曾銘宗","湯蕙禎","賴士葆","賴香伶","游毓蘭","鄭運鵬","劉建國","江永昌","吳怡玎","邱顯智","吳琪銘","陳椒華","林淑芬","王鴻薇","張其祿","林思銘","江永昌"]
page_start 51
meetingDate ["2023-05-04"]
gazette_id 1125101
agenda_lcidc_ids ["1125101_00003"]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及處理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關於法務部及所屬主管預算凍結項目共 10案;二、併案 審查(一)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一、第三百零三條及第三百三 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 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 二條之一、第三百零三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 四) 委員范雲等17 人擬具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湯蕙禎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 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一、第三百零三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高嘉 瑜等24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一、第三百零三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 草案」案、(七)委員鍾佳濱等25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委員黃秀芳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agenda_id 1125101_0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