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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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片段: 0
吳委員玉琴:(11時6分)謝謝游院長。我擔任召委來排審社會福利基本法,這個部分社福團體等待已久,從民國87年全國社會福利會議就開始在倡議制定社會福利基本法的呼聲,已經經過25年了,所以今天社會福利基本法能夠三讀,感謝衛環委員會的委員們還有游院長協助進行政黨協商,讓我們今天只保留了第四條來做處理。
憲法第七條明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也提到「消除性別歧視」,肯定多元文化的促進。社會福利基本法第四條就是依照這樣一個憲法的層次來訂定文字,所以這次第一項的文字彙整成「國家應肯認多元文化,國民無分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年齡、能力、地域、族群、宗教信仰、政治理念、社經地位及其他條件,接受社會福利之機會一律平等」。時代力量黨團提案希望能增訂「容貌體態」,本席首先要說的是,我們在基本法這樣的上位法沒有看過這樣的用詞,「容貌體態」到底是美、醜、高、矮、胖、瘦?是要由誰來認定?還是容易產生主觀的認定,所以對這個用詞我們是有一些爭議的。
剛剛時代力量王婉諭委員再度說明並指出的案例是,民眾在申請補助的時候,如果被以四肢健全、外貌很難辨識為弱勢,而沒有辦法提供服務,這跟我們習慣性認知的歧視案例,像顏面傷殘、身心障礙的義涵又完全相反,所以這個文字放在這裡頭,很容易產生一些誤解,或者是大家很難有共同的理解。對於這個訴求,我倒是比較建議在相關法規,特別是社會救助法修法的時候,去強化福利的提供應該本於專業評估,提供適切的服務,讓國民接受服務的機會是一律平等的。所以這個部分是不是回到社會救助法來做相關的規範?
另外,時代力量黨團也在第一項增加「消除一切形式歧視」的字眼,因為這一項涉及的主題是接受社會福利機會的平等權益,所以本席建議不予增列。
總之,我們誠摯建議第四條能依照行政院版通過,讓社會福利基本法儘速三讀,這是大家期待的。謝謝。
發言片段: 1
主席:報告院會,各黨團推派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現在進行保留條文第四條之處理。
請宣讀院會所收修正動議條文,其餘提案條文均列入公報紀錄。
宣讀第四條。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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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院會-10-7-10
speakers ["游錫堃","王婉諭","張其祿","林為洲","吳玉琴","范雲","莊瑞雄"]
page_start 45
meetingDate ["2023-05-05"]
gazette_id 1124601
agenda_lcidc_ids ["1124601_00002","1124601_00003","1124601_00004","1124601_00005"]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0次會議紀錄
content 討論事項 社會福利基本法─ 完成三讀─
agenda_id 1124601_0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