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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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委員毓蘭:(11時17分)大家好,過去黃牛票對於社會的衝擊比不上衛生紙、口罩這些民生必需品,長久以來,政府對於轉售藝文票券圖利只有靠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的這個規範。但是近期因為網路發達而益發猖獗的黃牛藝文票,以高價轉售代購藝文表演票券,謀取暴利的行為換取不正利益圖利,已經嚴重侵害消費者以合理價格參與藝文活動的權益。而現行的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雖有規定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行為的行政罰,但是該法構成要件的舉證困難,且罰責過輕,難以適用藝文表演票券黃牛票暴利的行為。並且我國已經將文化創意產業視為文化政策的核心,所以政府應當要鼓勵創作,強化文化創業的競爭力,黃牛票的存在極可能傷害創作者,因為一部優質的作品必須耗費整個團隊多年的心血,可是黃牛卻能夠在短時間內輕鬆收割文化創作者辛苦耕耘的果實,甚至產生排擠效應,讓文化的弱勢族群更難親近文化,因此增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端正藝文表演活動票券取得的歪風,使民眾平等享受文創產業的文化近用權,謝謝。
發言片段: 1
主席:請范委員雲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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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院會-10-7-11
speakers ["游錫堃","莊瑞雄","吳思瑤","林楚茵","游毓蘭","范雲","蘇巧慧"]
page_start 76
meetingDate ["2023-05-12"]
gazette_id 1125001
agenda_lcidc_ids ["1125001_00002","1125001_00003","1125001_00004","1125001_00005"]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1次會議紀錄
content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及第二十七條之一至第二十七條之三條文;並修正第十二條 及第三十條條文─ 完成三讀─
agenda_id 1125001_0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