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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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片段: 0
蘇委員巧慧:(11時22分)主席、各位同仁。今日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三讀通過,在本會期施政質詢時我就提出,文化創意產業是國力的重要指標,臺灣除了有台積電這樣的護國神山外,還有其的非常有潛力的產業,也都是未來可能的護國神山,而文化創意產業就是首選。但現今臺灣的文化創意產業,還缺乏民間的動能,因此本席一向主張,為鼓勵營利事業及個人投資內容產業,使內容產業得以在政府補助及民間投資挹注的環境下持續蓬勃發展,我們必須在法制面建立制度,明定投資抵減金額與項目。所以本席認為今天我們通過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便是塑造更好法制、更健全環境的重要里程碑!
在本次的修法過後,營利事業及個人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得以享租稅優惠之政策。同時在審查的過程中,本席亦以修正動議提出施行期間不必設限,才能夠增加投資誘因,發揮政策效果。經過委員及各部會溝通討論,最後施行時間以10年定案!再次感謝各方努力!
本席也將持續追蹤相關子法的訂定,盼望適合且多元的文化產業別都能適用此項租稅抵減優惠!讓內容產業真實能夠成為國家的重點產業,並且讓內容產業能夠成為下一個護國神山!盼望在施行後的黃金10年,我們的文化創意產業能在民間資金的挹注下,發光發亮,創造臺灣文化產業的黃金年代!
發言片段: 1
主席:謝謝蘇委員。報告院會,登記發言的委員都已經發言完畢。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三案。
三、(一)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委員楊曜等17人、委員謝衣鳯等17人分別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適應等18人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櫂豪等21人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三條、第八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湯蕙禎等22人、委員王美惠等22人、委員羅美玲等16人分別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曜等16人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增訂第十二條之一及第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及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四條、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7、2、2、2、2、3、3、7、7、3、6、6、7會期第7、6、6、6、9、1、4、3、7、7、1、11、4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委員陳椒華等16人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7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四)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0次會議決定:自內政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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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院會-10-7-11
speakers ["游錫堃","莊瑞雄","吳思瑤","林楚茵","游毓蘭","范雲","蘇巧慧"]
page_start 76
meetingDate ["2023-05-12"]
gazette_id 1125001
agenda_lcidc_ids ["1125001_00002","1125001_00003","1125001_00004","1125001_00005"]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1次會議紀錄
content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及第二十七條之一至第二十七條之三條文;並修正第十二條 及第三十條條文─ 完成三讀─
agenda_id 1125001_0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