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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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12時5分)首先請教主委,針對鏡電視案大股東股權移轉的問題,相關金流問題如果NCC一直不查,而金管會也沒辦法查,那麼由NCC自己去修作用法有什麼困難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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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金管會黃主任委員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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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報告委員,我沒辦法替NCC回答這個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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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因為現在涉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者是像NCC這種監理機關,本來它要釐清爭議,就是修個作用法,然後趕快去查金流,但它那一直不查,現在他們又要審查個案,我覺得金管會也要針對這樣的情況,譬如說金管會的法規是不是可以修正,以作為相關金流的調查,讓金管會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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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因為金融機構對客戶有保密的義務,除非是客戶自己出具承諾書,願意讓人去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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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所以問題還是在NCC,是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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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沒有,我不能對NCC做評論,我只是說如果客戶,即當事人願意提供銀行資訊,那NCC就可以去查,這也是另外一種選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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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好,那我請問主委,現在金融機構的弊案、爭議連環爆嘛!在公股銀行這邊,我等一下也要問次長,像彰銀東莞案這個個案,被檢舉人後來變成吹哨人,然後他的罪嫌就降低了,甚至後來還可以當主管,這個部分到底金管會要不要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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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我們的吹哨制度在各金融機構的內控制度中,已經有涵蓋在裡面了,在檢查的時候,有時候也會去觀察它的執行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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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好,次長也回答一下,因為這是發生在公股行庫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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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財政部阮次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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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次長清華:是,這個案子據我瞭解,那個吹哨者都有給他敘獎,而且在升遷上、考績上都優予考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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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違法行為人變成污點證人,就是他本來是涉案人,變成吹哨者,是不是應該屬於污點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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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次長清華:委員是講哪一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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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就是東莞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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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次長清華:是吹哨者本身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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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違法行為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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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次長清華:違法行為人那一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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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他變成吹哨者,這樣合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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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次長清華:這一部分可能還要再思考看看,不過就我瞭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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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如果這樣可以的話,以後大家就敢做壞事,被抓到了就說我變成吹哨者,那就沒事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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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次長清華:污點證人,據我瞭解,刑事事件上可以轉為污點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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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是刑事沒錯,如果我們同意他轉為吹哨者的話,等於是在協助他脫罪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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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次長清華:這個不是我們可以管的,因為這個是司法機關的事情,不過就我的理解是這樣啦!當時的那些違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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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那是不是金管會要管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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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次長清華:那些人當時我們都記兩大過就撤職,所以非常嚴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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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但是這些違法的人現在都升主管,並不是像次長說的都記過、解職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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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次長清華:當時的經理、副理及襄理,這幾個都記兩大過還是兩小過,都是撤職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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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好,這部分我們再來釐清。另外,如果有發現不法,應該先向內部反映,還是先向金管會檢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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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次長清華:我想應該都可以吧!看他自己的選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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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都可以,那主委呢?這個部分是不是像次長說的,可以向內部反映,也可以同時向金管會檢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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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當然兩個管道都可以,可是我個人覺得應該從內部的治理開始做起,朝內部的whistleblower,吹哨制度去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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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你認為是這樣,但是你也說都可以,是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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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兩個管道都可以,我不能限制,但是我覺得一個健全的銀行、金融機構,應該有一個很好的牽制制度,我覺得同仁應該先試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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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主委建議還是要先內部檢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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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從行內開始,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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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但是也可以同時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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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我們有制度給大家選擇,但是我個人覺得先從行內開始做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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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好,我們確定還是可以同步向金管會來做吹哨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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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沒有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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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好,謝謝。再請問主委,現在針對本行名義開立專戶作為還款來源,讓一些公股銀行變成是不肖經理人與授信戶不法勾結的管道,造成銀行的損失,是不是可以請金管會全面調查這些專戶是否存在作為非指定用途的違規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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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對不起,委員可不可以明示?如果是個案的話,我們從個案去瞭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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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好,再請財政部還有金管會針對這個個案處理,我們會來提供相關資訊。 |
最後,針對一些公股行庫跟這個授信戶,它的關係企業要去做購料的授信額度,這些授信額度目前也沒有做金檢的項目,它的真實性還是有問題的,我不知道金管會對於這樣的情形,因為我這邊有接到陳情的個案,也是屬於公股銀行,那這個有明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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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是,委員可不可以把個案交給我們,我們跟財政部一起去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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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我是想要瞭解,包括財政部對於公股行庫,或者是金管會,你們有查核的機制,然後在制度面上予以追究嗎?不然你說個案發生再告訴你們,這樣等於是讓這些行庫去做出不當的授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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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個案上如果有一些通案的啟示,我們會修制度;如果不是這樣的話,是不是還是從個案做起,我們去瞭解它的缺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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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好,那就拜託主委跟次長,針對這些個案能夠來瞭解,然後來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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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是,會後請委員再交辦我們有哪些個案,我們再去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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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好,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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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謝謝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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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謝謝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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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羅委員明才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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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7-20-13 |
speakers | ["林楚茵","張其祿","沈發惠","賴士葆","林德福","吳秉叡","郭國文","李貴敏","鍾佳濱","高嘉瑜","何志偉","鄭天財Sra Kacaw","陳椒華","羅明才","曾銘宗","洪申翰","江永昌","費鴻泰","余天","楊瓊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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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 ["2023-05-17"] |
gazette_id | 1125501 |
agenda_lcidc_ids | ["1125501_00002"]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處理或審查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財政部主管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126 案;二、審查「證券交易法」5案:(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鍾佳濱等22人、委員林楚茵等23人分別擬具「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條文修正草 案」等 2 案、 ( 三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楊瓊瓔等 18 人分別擬具「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 四、第十四條之五及第一百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三、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本院委 員沈發惠等 18 人擬具「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等 2 案;四、審查「貨物稅條例」 13 案:(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本院委員郭國文等20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及第三十一條 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陳明文等18人、委員張育美等17人、委 員賴士葆等19人、委員黃國書等22人、委員吳秉叡等22人、委員謝衣鳯等16人、委員江永昌等23 人、委員沈發惠等18人、委員林楚茵等25人、委員賴品妤等16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 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11案 |
agenda_id | 1125501_00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