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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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衣鳯:(9時21分)我現在想要請問司法院林輝煌秘書長,根據監察院2022年的調查發現,2012年到2019年各法院審核成立的刑事補償案件共781件,其中由補償法院辦理求償者0件、司法院主動函送各補償法院審查者也只有17件,顯示司法院跟各法院並沒有主動行使求償,請問這要怎麼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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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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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召委好。跟委員報告,我們應該是在2年前就變更這個現狀、變更原來的作法,本來我們要先認定有人在補償案件中可能有違失才啟動求償的程序、才去開求償審查委員會;但現在我們不是、已經變更過來,就是每個案件有經過刑事補償的,每個法院都要開求償審查委員會,我們在程序上已經變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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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衣鳯:所以未來案件會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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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報告委員,應該不會因為這樣就明顯變多,理論上來講,應該不會變多。
基本上,刑事補償跟國家賠償有一個很大的不同,他們的分母不一樣大,也就是說,刑事補償是採無過失責任,只要有人受到特別犧牲被關押,我們就要補償每天3,000元到5,000元,不管公務員有沒有過失都要補償;但是國家賠償是公務員的故意、過失責任,基礎與分母完全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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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衣鳯:目前適用的案件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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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在目前適用的案件中,大概有九成本來是羈押,後來判決無罪確定,這種案件大概占九成,我們要進行刑事補償。而羈押的心證標準是犯罪嫌疑重大,有羈押事由我們法官就會羈押,比如說有逃亡之虞、有串證之虞就會羈押;但是如果要做有罪判決,必須要達到無合理可疑的程度,這在心證門檻上有很大差距。因此刑事補償案件裡面,有九成是因為原來羈押而後來判無罪確定,這種案件就會來求償,但這種求償基本上很難講說我們執行偵查或審判的公務員有什麼故意或重大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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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衣鳯:我們今天要逐條審理刑事補償法,我希望未來新的刑事補償法通過之後,對於這些受冤獄影響的人,我們可以給他們合理的補償,好不好?你還是覺得沒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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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不,還是有一些案件,我們統計起來還是有一些案件,像92年到108年統計起來求償的件數有16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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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衣鳯:好,謝謝。
另外,6月1日秘書長就要上任懲戒法院的院長,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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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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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衣鳯:我去查了一下,在公務員懲戒法的懲戒對象裡面,我們看到有7項。關於金管會跟財政部對於合庫AMC案的專案檢查報告,我相信你也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十條非常、非常清楚!其實蔡見興就是財政部所派任的公股代表、法人代表,他是否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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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利衝法的部分是法務部主管,應該是法務部比較熟悉,可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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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衣鳯:那你不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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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在我們司法院部分大概是政風的系統,而政風是直屬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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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衣鳯:我想說你的法學淵源應該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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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這個部分利衝法確實規定得很細,可不可以讓法務部次長來說明會好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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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衣鳯:主席,這樣可以給法務部回答、不給司法院嗎?這是法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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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委員,你看一下法規類別,它寫「行政>法務部>廉政目」,這就是法務部主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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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衣鳯:但是我想要請教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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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秘書長,因為你的法學素養非常好,也可以就你的法學素養作出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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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那先請教陳次長,我再來回答,這樣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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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衣鳯:好,你們兩個私底下討論一下,時間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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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次長說可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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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要不要等一下給你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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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衣鳯:請次長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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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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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主席、謝委員。基本上,雷仲達是在合庫金控的官股代表,而AMC的部分是合庫金控派去的,也有報行政院核定,所以我們認為蔡見興也屬於公股代表,如果是公股代表的話,就適用利益衝突迴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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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衣鳯:你們兩個自己都問起來了,害我突然忘記自己在問。秘書長,可以回答了吧?人家次長都回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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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當然就是以次長講的為準,因為他們是利衝法的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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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衣鳯:好。像蔡見興任命自己的兒子、外甥、親信子女到合庫AMC相關企業任職,核貸撥款13億給高雄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甚至修改內部對於都更及危老代墊款項的規定,並對特定公司放貸,代墊的款項、放款的金額累計77億,這是不是違規?這個部分秘書長也不能回答,是不是?從法律的觀點,你也不能回答,是不是?一定要給次長回答,你好尊重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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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是,我們非常尊重法規的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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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衣鳯:所以你也不能回答,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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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我跟委員報告,我今天是用秘書長的身分來,不是用懲戒法院院長的身分來,所以這個由法務部來回答會比較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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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衣鳯:我只是瞭解一下你對於法規有沒有懂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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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6月1日之後,您隨時要找我考試,我再來應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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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衣鳯:好啊,不好意思,那我問一下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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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秘書長有答應,以後隨時可以請他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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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衣鳯:應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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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委員要我到辦公室去考試,我就去應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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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衣鳯:請問一下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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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跟委員報告一下,他是屬於利衝法的公職人員沒錯,而利衝法裡面有規範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的親屬範圍是要二親等,所以他跟他兒子是二親等沒有錯,基本上是這樣。在違反利衝法方面,第十四條有一部分是買賣、承攬,那個是另外一套;關於剛才委員垂詢的,一個是任用、一個是相關的貸款。
而利衝法規定需要做的有兩個,第一個,就是有沒有該迴避而不迴避,現在因為是兒女的部分,第三者就不包含在關係人裡面,所以他是不是屬於該迴避而不迴避,這是一個處罰;第二個,有沒有假藉職務上的機會圖利他人,也就是關說等等這些,這個也有處罰。不過因為這兩位都屬於公股代表,處罰是歸監察院,據了解,這部分監察院有在了解中,因為是歸監察院管轄,所以不知道結果會如何。
另外,假如他貸款的部分不屬於利衝法,那麼有沒有相關核貸的規定,簡單講就是貸款,核貸的規定如何,應該是它的業管機關比如金管會或其業管機關去瞭解,我不曉得金管會有沒有去了解過。有關核貸的規定,也許曾總召對這部分比我更了解,這部分可能要由相關核貸的主管機關報告,我還沒看過那個報告所以我不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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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衣鳯:謝謝陳次長,陳次長對法條或相關訊息都非常了解。秘書長,你看,陳次長可以公開接受大家的考試,不用到我辦公室來個人考,謝謝。我耽誤太多時間,我們就質詢到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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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湯委員蕙禎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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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7-36-17
speakers ["謝衣鳯","王婉諭","曾銘宗","湯蕙禎","王鴻薇","鄭運鵬","賴香伶","林思銘","李貴敏","劉建國","江永昌","吳怡玎","林淑芬","吳琪銘"]
page_start 103
meetingDate ["2023-05-18"]
gazette_id 1125801
agenda_lcidc_ids ["1125801_00004"]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併案審查(一)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補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及(二)台灣民眾 黨黨團擬具「刑事補償法刪除第三十六條條文草案」案;二、併案審查(一)司法院、行政院函請 審議、( 二) 時代力量黨團及(三)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刑事補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案;三、繼續併案審查(一)司法院函請審議、(二)委員蔡易餘等24人、(三)委員李貴敏等17人、 (四)時代力量黨團、(五)委員羅致政等18人、(六)委員游毓蘭等16人及(七)委員林思銘等17人 分別擬具「公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agenda_id 1125801_0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