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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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委員蕙禎:(9時32分)請教秘書長,今天要審刑事補償法,過去我們只有國家賠償法,現在針對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就刑事案件受理後,受害人受羈押,當然一開始我們不認定受害人有沒有違法,就是一開始有受到羈押、禁閉、留置、收容或保安處分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時候,才有所謂刑事補償法的適用。
監察院審計部有個調查,近20年來冤獄賠償件數有1,976件,金額高達7.6億元,成功行使求償權者僅12件,求償金額才165萬元,比例非常懸殊,所以政府多年來對冤獄案發出高額的補償金,各機關回頭向司法官或者軍事法官求償的金額非常少,落差這麼大。當然我們在想,只要補償出去以後,案件馬上就到承辦人手上,變成有沒有求償的問題,當然就要去審查,因為我們有求償審查委員會,成員上有沒有需要再檢視一下?能不能很公正地去看待整個案件有沒有冤獄的問題?
我們看第三十四條,公務員要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才有被求償的問題,當然我們在公務員體系裡常常會講官官相護,這是最容易被人家提出來的,因為同事情誼有時候會不好意思,有沒有這個情況?畢竟自己也可能有被求償的機會;還有看到這裡面金額那麼少,感覺是補償金額較少的時候,乾脆趕快補償了事,至少案件不要掛零。我想成績不要掛零的心態,很多公務機關都有這樣的問題,何況是長年被詬病的冤獄賠償問題。關於監察院調查的結果,媒體也反映很嚴重,冤獄刑事補償20年賠償7.6億元,只向失職公務員討回165萬,究竟裡面發生什麼問題?是不是每個案子都進入求償的審查?請教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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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委員衣鳯):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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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委員早。我們110年8月30日就修了刑事補償事件求償作業要點,目前每一件刑事補償的案件在補償之後,都會召開求償審查委員會,每一件都會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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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委員蕙禎:每一件都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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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對,各法院求償審查委員會的委員設置是6人到9人,社會公正人士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比如臺北地院求償審查委員會是9個委員,最少有5個是社會公正人士,所以內部委員一定是低於半數,這個是公正性在組織上的保證。
另外一個當然就是委員剛才也提到的,我們的求償件數或金額偏低有結構上的因素,這個結構上的因素就是因為法律的規定。它跟國家賠償不一樣,刑事補償是無過失責任,只要有特別犧牲、人身自由受限制,我們都賠;但是國家賠償的分母比較小,是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造成損害才要賠,這不一樣,所以分母不一樣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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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委員蕙禎: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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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另外,它的分子也比較小,也就是公務員要對這個損害的造成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就是剛剛委員提到的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時候,我們才能求償。
我們大部分的案件,大概有九成的案件是羈押造成,因為原先羈押,之後判無罪確定,所以才補償。因為羈押跟有罪判決的心證門檻不一樣,羈押只需要犯罪嫌疑重大、有羈押事由,比如有逃亡或供串之虞大概就可以羈押,是為了要落實國家刑罰權,所以在先階段就這樣處理。但是基於無罪推定原則,避免冤獄,要有罪判決,必須要達到無合理可疑的程度,因為這樣一個心證門檻的差距,導致刑事補償案件九成落在這類案件上面,大概是這樣結構上的因素。以上跟委員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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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委員蕙禎:了解。這個是無過失責任,就是只要有犯罪嫌疑,有串證、逃亡之虞,原則上會有收押的情形,但是後來的攻防,提出對他有利的證據之後,當然就到無罪判決的結果,由於無過失責任,只要人身自由有受到限制,大概就有補償的機會,所以補償金額很大。對於外界看這樣補償金額過大、求償金額又過小,人民對司法的信賴還是有一段距離,司法院對此有沒有自己再做解釋?因為剛剛我一聽之後當然清楚,如果在法界待過的人都很了解這種情形,所以對於這樣的機制,還有2年內要求償的問題,就是從補償支付開始2年內要求償,有沒有超過2年而沒有求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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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目前確實有超過2年沒有求償的,他是事後才知道,因為不必經過宣判的判決,最高法院一公告、判決一出來等於就確定了,因為不得上訴,導致他本身主觀上不知道而超過2年,所以我們這次才要修第十三條的請求權時效,我們用第十三條第二項來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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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委員蕙禎: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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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對,我們再給他主觀上2年,就是如果因為不可歸責於受害人之事由而知悉在後,就從知悉時起算2年,原則上是這樣。但是法律關係也不能長期不定,因此客觀的時效就定為5年,這是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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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委員蕙禎:好,這樣能瞭解。您這邊允諾過,也就是司法院曾允諾將檢討評估引進外部監督機制,那麼我們現在用什麼當外部監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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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求償審查委員會的結構剛剛已經跟委員報告了,外部委員也就是社會公正人士不得少於二分之一,這其實在求償上的結構會比較公平,外界比較不會有疑慮;第二個,我們儘量把求償審查委員會的會議結論對外公告,也會附理由,大致上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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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委員蕙禎:OK,要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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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透明,我們是這樣的一個透明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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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委員蕙禎:對於這樣的解釋,司法院也應該對外說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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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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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委員蕙禎:不要讓大家以訛傳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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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好,謝謝委員的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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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我們先確認上次會議議事錄,之前已經宣讀完畢,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無)無錯誤或遺漏,議事錄確定。
請王委員鴻薇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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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7-36-17
speakers ["謝衣鳯","王婉諭","曾銘宗","湯蕙禎","王鴻薇","鄭運鵬","賴香伶","林思銘","李貴敏","劉建國","江永昌","吳怡玎","林淑芬","吳琪銘"]
page_start 103
meetingDate ["2023-05-18"]
gazette_id 1125801
agenda_lcidc_ids ["1125801_00004"]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併案審查(一)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補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及(二)台灣民眾 黨黨團擬具「刑事補償法刪除第三十六條條文草案」案;二、併案審查(一)司法院、行政院函請 審議、( 二) 時代力量黨團及(三)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刑事補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案;三、繼續併案審查(一)司法院函請審議、(二)委員蔡易餘等24人、(三)委員李貴敏等17人、 (四)時代力量黨團、(五)委員羅致政等18人、(六)委員游毓蘭等16人及(七)委員林思銘等17人 分別擬具「公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agenda_id 1125801_0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