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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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秀寳:(9時36分)院長早。目前整個新冠疫情已趨緩,指揮中心也解編了,像現在本席及院長都在不戴口罩的情形下進行詢答、正常地過生活,而武漢肺炎也降為第四類傳染疾病。本席想要請教院長,有委員關心關於中研院針對Omicron研發次世代疫苗的進度,去年詢問時,院長也很誠實地說該疫苗的研發在這次疫情中可能不會產生作用,因為這個病毒變異太快,當時是這樣回答,而現在也證實當時院長所想的,我們在研發效率上,在跟病毒賽跑的部分好像並沒有跟上腳步。但現在本席要問的是,在這樣的狀態下,針對次世代疫苗的計畫,現在是會停止還是會變更項目,抑或是直接就不做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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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中研院廖院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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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院長俊智:陳委員早。我們持續發展mRNA的技術,因為mRNA的技術除了對製造疫苗有用之外,也對次世代的醫療有非常重要的影響,比如可以做癌症疫苗,可以發展很多不同難處理疾病的新醫療型態,因此這方面的計畫不但沒有停止,反而更持續地在進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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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秀寳:所以是變更研發項目,但建置起來的部分,不管是技術、研發程序、場域等,都會繼續提供其他的研發來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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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院長俊智: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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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秀寳:所以大家經過這麼辛苦的一段時間所建置起來的場域,雖然現在針對肺炎疫苗是沒有需要,但按照院長的說法是轉為其他的研究之用,場域不會被白白浪費,建立起來的樣版都是將來很重要的經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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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院長俊智:是,不只是場域,而且是研發能力,這也很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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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秀寳:接下來要請教院長,資料庫遭中國方片面停用,現在這個部分處理的方式為何?因為北京同方知網中國知識網資料庫有中國的背景及色彩,在這樣的前提下,既然已經被停用了,中研院的文哲所圖書館要如何應對資料庫被停用的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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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院長俊智:這方面請我們業務單位來作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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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中研院學諮會呂副執行秘書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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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副執行秘書妙芬:委員好,我是學諮會副執行秘書呂妙芬。因為是對方片面將中研院列為機密單位,因此是片面通知我們要停止使用,現在我們是透過代理商先請對方移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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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秀寳:因為你們有透過代理商協調爭取是不是能夠去除機敏單位的這個類別,但對方好像不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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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副執行秘書妙芬:我們現在還在等待回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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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秀寳:再來是如果要走履約爭議,爭議的對象還是代理商,其實代理商也很無奈,因為我們也知道中國有時做什麼事是沒有道理可循,如果接下來要走履約爭議,那麼爭議的對象是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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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副執行秘書妙芬:我們目前都是透過代理商跟對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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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秀寳:所以現在還是透過代理商跟對方溝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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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副執行秘書妙芬: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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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秀寳:本席要強調的是,中研院不是只有一個圖書館,每個所因應研究及學術需求都有自己的圖書館,遇到這樣的狀況,其實可能不會是單一的,未來可能還會遇到這樣的狀況。中研院這邊有怎麼樣的機制?第一個,資料庫被片面停用後,甚至有些電子資源是跟對方相關的,遇到這樣的狀況後,你們的應變措施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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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副執行秘書妙芬:目前我們先尋找類似資料的其他資料庫,優先提供給同仁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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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秀寳:如同剛才本席向院長詢問的,這樣的狀況可能不會是單一,未來可能也會發生其他類似狀況,要如何建立起相關機制?履約爭議或求償的部分,面對這樣的事情再發生,你們的態度在哪裡?相信中研院遇到這次的經驗,也必須知道要有相對應的態度出來,這個部分你們現在會如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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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副執行秘書妙芬:比較細節的部分我們還在研議中,計畫中是6月中旬我們會有進一步的表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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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秀寳:好。對於這個部分其實也有很多人非常關心,即我們要如何去應對以及我們自己的機制在哪,對於這個部分,你們有相關措施時也請提供一份報告給我的辦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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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副執行秘書妙芬: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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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秀寳:好,謝謝。 |
接下來要請教院長,您在4月份接受專訪時曾經提到臺灣要在2050年達到淨零碳排,以現有的技術及方法是完全達不到的,雖然院長覺得以現有技術可能追不上這個目標,但淨零碳排還是我們的方向及要走的路。現在中研院及台電有簽署一個備忘錄,即去碳燃氫的技術合作部分,希望可以發展小型機組,這些都是我們正在努力的。而有再生能源或綠能,再生能源的儲能設施就會非常重要,現在中研院有一個計畫是「建置分散式區域規模之大型儲能系統,推動綠能產業發展計畫」,該計畫期程是從110年到114年,總經費是2億5,900萬元,簡單來講就是要建置一個電池儲能系統,將相關產能變成一個能量,協助我國相關產業發展。請教院長,目前這個計畫的儲能設施建置是在中研院的南部院區,未來儲能來源如何配合綠能發展的運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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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院長俊智:這方面的詳細部分請陳于高主任來作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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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中研院環變中心陳主任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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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于高:這個儲能設施是比較中大型的,將來我們的儲能需求比較高,該計畫目前的建置不是在南部院區,我們南部院區的環境還沒有完成,但這個計畫做到組裝完成後會移到南部院區,變成一個示範的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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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秀寳:所以還沒有建置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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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于高: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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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秀寳:未來你們預計要多久可以建置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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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于高:依照計畫期程,計畫結束時就會完成,即11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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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秀寳:好。建置這個之後,預計可以儲存多少再生能源電力,能夠供應多少家戶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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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于高:詳細數字我之後再提供委員辦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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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秀寳:我們辦公室這邊目前掌握到的是,該儲能設施未來會在離峰用電時向台電購買電力來儲存,所以未來高峰期間就不會占用相關備轉容量,這個部分本席覺得有點疑慮,如果你們是要儲存再生能源,但你們是買台電的離峰電力來儲存,如果以後有多一點設施,你們若一直買台電的離峰電力,這樣也會變成是高峰,因為你們都在那時買電。根據你們給我的資料,你們所儲存的電能大概是1,000度,而我們家一期的用電量大概是七百多度,1,000度大概是一個小家庭一期的用電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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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于高:對,委員看到重點,其實這是一個小規模的試驗,如果成功的話,這樣的儲能設施不耗電也穩定,將來可以擴大辦理,這是這個計畫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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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秀寳:本席能夠瞭解我們有很多前瞻性的計畫或方案,一開始執行都比較難,而且剛開始會投注比較多的預算、經費,因為我們把它建置起來之後,它才能夠廣為設置、廣為利用。你們這個計畫裡面有提及,你們是要配合綠能科技產業政策的主軸──儲能、系統整合,然後針對未來再生能源占比提高時,再生能源的不穩定性與間歇性發電的特性,才要來設置這樣的儲能系統,所以你們從一開始是不是就應該預設你們用綠能的電來搭配,而不是用台電穩定的電來搭配?其實這樣你們的主題就偏離了,而且你們本來就是要搭配綠能的電這種所謂的不穩定性以及間歇性發電這樣特性,才要來做這樣的處置,那你用台電的電再買進來順順的用,萬一面對綠能發電的不確定性的時候,你們要如何應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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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于高:跟委員報告,它原來一開始的設計就是儲能,電都在台電,即使是綠電,我們也是要跟台電簽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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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秀寳:你們可以設置自己的綠電系統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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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于高:是,但是原來的計畫是長遠的規劃,希望不只1,000度,可以更擴大,所以它是這樣設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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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秀寳:本席剛剛也說我能理解每個計畫一開始起頭可能會有一些窒礙難行的部分,但是其實你們本來設置的主軸就是在綠能儲電這個系統在走,而你又用台電這樣穩定的電來儲存,我覺得這樣就跟你們的目標是有所偏離的。因為你們還沒有設置完成,所以在這裡面還是可以檢討,還是可以再去做一些改善,有關這部分的因應,希望你們提供一份報告給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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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于高:好的,我跟計畫主持人報告,然後請他們提供資訊,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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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秀寳:好,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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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陳委員秀寳。接下來請張廖委員萬堅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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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7-22-17 |
speakers | ["范雲","蘇巧慧","鄭正鈐","陳秀寳","張廖萬堅","吳思瑤","黃國書","高金素梅","張其祿","林宜瑾","鄭麗文","萬美玲","陳培瑜","鍾佳濱","陳椒華","陳靜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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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 ["2023-05-18"] |
gazette_id | 1125801 |
agenda_lcidc_ids | ["1125801_00003"]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邀請中央研究院院長廖俊智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二、審查 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 算有關中央研究院主管預算(公務預算)解凍案4案;三、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太空發展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太空發展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 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太空發展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謝衣鳯等19人擬具「太 空發展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陳明文等20人擬具「太空發展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六)委員陳秀寳等21人擬具「太空發展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張廖萬堅 等17人擬具「太空發展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太空發展法第二條 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太空發展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委 員林宜瑾等21人擬具「太空發展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委員賴品妤等17人擬具「太 空發展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蘇巧慧等32人擬具「太空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案、( 十三) 委員萬美玲等16 人擬具「太空發展法增訂第十八條之一及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 案」案、(十四)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太空發展法第十八條之一、第十八條之二及第二十二條條 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十 一條之二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三 十一條之一、第三十一條之二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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