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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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9時54分)各位首長、各位同仁大家好!我先順著王鴻薇委員所講的,就是「法官不能亂判、國家不要亂訴」,我們賠的錢可能還算太少。我先順著這個議題來講,這個是我一向堅持的原則,不管大家認為賠償、補償的案件量算多還是算少,但是對我來說,這個案件量算是多啦!表示不管有過失或無過失,在之前還累積很多白色恐怖的案件,臺灣在司法方面,尤其在鑑定這一塊、在偵查和在判決上面,都常常會有問題,對我來說是沒有錯殺一百或錯放一人的問題,每件案件經過這麼嚴謹地程序應該都要正確才對。我認為臺灣的司法不會廢除死刑,但是如果靠間接證據或年代久遠的案子,我認為臺灣的死刑犯常常都會在輿論壓力、媒體壓力、政治壓力下,或者當下在刑事警察或檢察官的疏失之下被判決掉了。我覺得臺灣整個體系上,對於現行犯殺人,我是沒有意見啦!但是要靠間接證據來判人家死刑的話,我真的很懷疑啊!我不是屬於廢除死刑那一派的,但是尤其現代的法官和檢察官去求處死刑、極刑後,等法院要判下死刑這是不容易的事,這是現在的法律觀念,並不是跟民進黨或國民黨有什麼關係喔!到目前為止,我都覺得你們在刑事調查的時候,講坦白話,有時候審判環節還滿寬鬆的,人為因素的影響非常大。 |
我最近看了幾部日劇,他們很喜歡演有關法律的內容,號稱日本的起訴案件99.9%好像都有罪的樣子,但是這個見仁見智,有些人認為他們會錯放,沒把握的案件不敢起訴,導致這些犯罪的人跑掉了;有些人認為99.9%這樣子才對。臺灣目前的狀況,我也不敢判斷到底是好還是不好?不過我要跟秘書長談,說不定這份資料也可以補充給王鴻薇委員,我們統計了20年,從民國92年到現在112年,也就是從2003年到現在2023年,前面幾年案件數有一千多、六百多件,賠償金額幾億元的,應該是白色恐怖賠償或者冤獄賠償那個時代的;後面比較回歸正常,近10年來,刑事賠償的案件平均是68萬元,單年度最高的金額是6,534萬元。這個有兩層意義,第一個,司法審判的冤案不多,我不敢說少;第二個,法院在審理這些補償條件的時候是嚴格的。請教一下秘書長,你認為是第一個還是第二個?就是第一個,司法審判的冤案還真的不會很多,你們平均一年核准確定補償、賠償的案件大概是90件左右;第二個,還是你認為你們的補償條件太嚴格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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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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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從實務上的裁判來看,刑事補償法時代,我們給的補償應該是算寬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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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是金額還是審查要不要補償的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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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審查要不要補償應該是寬鬆的,因為人權至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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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好,我有時候看法院判決的賠償,不管肢體損傷或者是出人命,有時候還不到800萬元,都很少,如果覺得人命不值錢,這種補償也不會太值錢。剛剛王委員也認為,有時候造成名譽損失你很難去判斷該補償多少?而國家補償條件能夠寬鬆一點就儘量寬,其實臺灣在這一點是矛盾的,就是第一個,我們都喜歡嚴刑峻法,嚴刑峻法的結果就是會濫殺無辜、亂判無辜;第二個,你又說人權至上要賠償得多,那麼嚴刑就會造成賠償多,這兩個絕對是相關的。所以我覺得要儘量減少國家在司法審判上的過失,如果有過失,賠償條件就儘量放寬,這點我贊成。 |
照秘書長的看法及判斷,如果以以前的經驗,你都覺得賠償條件算寬的,那現在你們再放寬之後,大概每年賠償金額會增加多少?你們的預算要增加多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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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這個數字可不可以讓我們事後再來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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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你現在無法統計,那麼你們的預算要編列多少?多二成或多三成預算?概算啦!我不會要求你們預算書提出來的數字都要一模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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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這個部分是不是讓我們事後算得接近一點,再來跟委員補充書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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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好啦!你們嚴謹一點也好。再來我跟秘書長請教,跟補償有相關的法律,法務部有提出來是「國家賠償法」,現在我們把刑事補償的外國人之補償條件必須對等給拿掉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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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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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相關的法律是「國家賠償法」,但是從2年前送進來到現在還沒有審查,這種狀況包含刑事補償與國家賠償,如果你把外國人的規定拿掉之後,中、港、澳人士在你放寬補償條件之後適不適用?還是要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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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應該也是適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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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不管他是不是中、港、澳人士或中華民國國民都適用,就是有這種狀況的時候,國家若有責任的話就給予補償,意思是這樣子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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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是,人權是普世的價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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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我可以接受,這不是政治題喔!不能因為對方是中、港、澳人士,發生一樣的狀況就不賠。 |
接著我就要倒過來請教法務部次長,今年2月有名中國人士在臺灣被路燈電死,法官判國賠463萬元,理由是大陸人士也是中華民國人民,其根據是法務部在30年前的函釋,不知次長知道這件事情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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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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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30年前的那個函釋是根據當時兩岸條例剛制定下的名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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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時代背景不一樣了,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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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對。後來我們對中華民國人民的定義在國籍法上也修改了,所以在民國九十幾年以後這個函釋就已經沒有直接適用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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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但法院今年2月的判決卻還用你們30年前的函釋,是什麼意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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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我們尊重法院的判決,但是最近我們也在考量,這樣的文字會不會造成困擾,所以我們也把委員剛剛也提到國賠法的相互原則,以及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的互惠主義拿掉了,只要是在臺灣發生的,就是臺灣要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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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要跟秘書長和次長說明的是,我現在正在進行一項修法的工程,這個工程有二十、三十案,以前的法律中有很多不精確的用語,諸如中華民國人,我要把它改成中華民國國民,這樣的名詞散落在二十、三十個地方,有的過了,有的還沒有過,就是要將這部分定義清楚。 |
我要先講剛剛2月中國人士在臺灣被電死的國賠,對此我並不反對,但我反對判決中引用82年也就是30年前法務部的函釋。就像次長講的,但你們不是考慮而已,而是應該人把這個函釋拿掉,判決應該用陸委會新的說法,陸委會說這就是人權,人權不分國家,也不分我們和中國的關係如何。所以你們應該把82年的函釋拿掉,有些法院就是故意的,然後再被轉手成為認知作戰的中央廚房,你們法務部又何必去擔30年前那個時代的結果?所以次長可不可以答應我,回去就把這個函釋廢掉?因為沒有意義,不是因為這個函釋而賠償,而是本來就應該賠償,不分對方是中國人、香港人或澳門人,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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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這部分我們最近會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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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把它拿掉好不好?也請司法院法官在寫判決的時候不要亂引用,不要把自己的意識形態找一些過時的東西加進判決裡,這對你們的判決沒有幫助也沒有意義,如果要引用的話就用新一點的,法務部也不要擔心會有政治問題,你不會因為拿掉那個函釋就造成不賠償中、港、澳人士的結果,所以司法院和法務部請放心,但引用那個函釋很顯然就不是現行的法律和國民的情感。都已經要賠償了,就不要說什麼對方是我們的國民,他們也不會承認自己就是中華民國國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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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感謝委員指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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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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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賴委員香伶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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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7-36-17 |
speakers | ["謝衣鳯","王婉諭","曾銘宗","湯蕙禎","王鴻薇","鄭運鵬","賴香伶","林思銘","李貴敏","劉建國","江永昌","吳怡玎","林淑芬","吳琪銘"] |
page_start | 103 |
meetingDate | ["2023-05-18"] |
gazette_id | 1125801 |
agenda_lcidc_ids | ["1125801_00004"]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併案審查(一)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補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及(二)台灣民眾 黨黨團擬具「刑事補償法刪除第三十六條條文草案」案;二、併案審查(一)司法院、行政院函請 審議、( 二) 時代力量黨團及(三)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刑事補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案;三、繼續併案審查(一)司法院函請審議、(二)委員蔡易餘等24人、(三)委員李貴敏等17人、 (四)時代力量黨團、(五)委員羅致政等18人、(六)委員游毓蘭等16人及(七)委員林思銘等17人 分別擬具「公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agenda_id | 1125801_00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