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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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10時12分)秘書長、次長早安!今天我們排審刑事補償法,對於刑事補償法的不足,依據司法院的版本,除了增訂第六條之一,使人身自由未遭限制或拘束的這些受害人也能獲得補償以外,也刪除了第七條,這個爭議多年的第七條。針對這二個條文,基本上,我是予以肯定,司法院官方版這二個條文當然被認為是進步,但是這樣的版本被民間團體認為仍屬誠意不足,為什麼會這樣講?就是除了金錢的補償以外,是不是我們應該給予這些冤獄的受害人更多的輔導以及名譽的回復?
我們現在來看一下,我不曉得次長和秘書長有沒有去實地瞭解,這些冤獄的受害人後來回歸社會之後的狀況是怎麼樣,所以我們就講冤獄平反了,是不是冤獄的這些受害人就獲得救贖了?我們再看一下,2017年有一篇報導,主要是專訪蘇建和、徐自強這二位冤獄的受害者,蘇建和剛獲釋的時候,連提款卡、電子式的熱水器都不會用,長年在獄中沒有一技之長,導致他的工作很難找,即使後來考取中餐丙級證照,投履歷時,餐廳也說他太有名了,拒絕他的求職,所以他現在在司改會任職。徐自強在案發前是檳榔攤的老闆,經歷了20年的官司才無罪確定,在這個過程中,徐自強的父母賣掉了3棟房子,全家只能窩在鐵皮屋內,他的哥哥、姐姐更因此罹患憂鬱症,而徐自強的妻子也因禁不住漫長而絕望的官司,最終選擇離去,徐自強現在也是在司改會任職。
台灣冤獄平反協會的宣傳主任柯昀青指出,目前司法院版仍缺乏恢復冤案受害人名譽的制度,雖然目前我們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規定,法院會將再審案件受無罪判決者的判決書刊登公報或地方報紙,但是我要跟秘書長和次長講,只有這樣是不夠的!國家應該更積極地去證明冤案就是被國家錯誤判決的受害者,而不是僅僅將判決書刊載在公報或地方報紙上。所以我們冤獄受害者求職的時候,該怎麼樣跟新雇主解釋也是冤案當事人非常困難的一個點,國家誤判卻讓這些受害者必須自己不斷的向社會說明、證明他是無辜的。除了將判決書公示以外,對於其他更積極的作法,我們司法院和法務部有沒有去做研議及規劃?先請秘書長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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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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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委員好!跟委員報告,關於名譽回復的部分,時代力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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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所以你支持時代力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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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時代力量版大概有提到無罪證明書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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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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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關於這個部分,德國、日本並沒有這樣的立法例,美國普遍各州應該也是沒有,就是堪薩斯州107年有增訂這樣一個規定,就是一個州,我們現在所知道的。我們的現行法底下實際上是已經有這樣類似回復名譽的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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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秘書長,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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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我跟委員報告,刑事補償法第二十七條就規定,決定機關在補償決定確定後10天內要把主文及決定的要旨刊登公報及受害人所在地的報紙;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也規定,為受判決人利益聲請再審案件,諭知無罪判決者,應該把該判決書刊登公報或其他報紙。這大概有相同的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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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就是這樣規定嘛!秘書長,我剛剛問題就已經告訴你了,我們現在回復名譽就是刊登公報,只有這樣而已,沒有更積極地去做輔導,我現在的意思是我剛才跟你說的,你未來有沒有規劃研議怎麼樣更積極地去輔導這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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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你說輔導這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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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不管是他的就業、他未來的生活,你們有沒有其他更積極的方式去輔導他?而不是像現在刊登公報就沒有你們的事了,然後賠他一筆錢,這樣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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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基本上,這個部分可不可以讓我們和法務部再共同來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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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我舉一個例,因為剛才你也提到美國一個州的規定,說沒有所謂的無罪證明書,其實以美國的經驗為例,有些州除了金錢補償外,也會再特別照顧冤案受害者的居住、健康,以及就學、就業的輔導,他們有這種規定,所以我現在是說除了剛才秘書長講的這幾個條文以外,我們是不是應該就他的居住、健康及就學、就業輔導這個部分,參考美國的立法例,更積極地讓這些冤獄受害人未來出了社會,由我們給他更多的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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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當然這個主要的資源大概都是在行政院各部會底下,這個是不是容許我們會後再和行政院共同來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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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還是部的事情?請次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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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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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因為刑事補償法的主政機關是司法院,不過在這裡要加或是將來我們在更生保護法裡面加,類似委員剛才所提的,像促轉條例,我們有進一步地塗銷他的紀錄等等這些,不是只有刊登公報,促轉條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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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是啦!次長,我現在主要是說我們讓他如何回歸社會的機制,現在要去研究,你看我剛才講到,這些人冤獄出來之後,雖然拿到一筆錢,但是他或許會面對是不是他還可以就學,我們要輔導他,他生活上的一些,他要求職,他又遇到問題,所以我剛才才講美國都有這些就業輔導,美國有這種規定,我們是不是要更積極參考美國立法例,針對未來受害人復歸社會的扶助機制,我們來進行研議?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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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可以,我們本來的方案裡就有一個針對願意的部分如何讓他復歸社會,我回去查一下再跟委員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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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是,另外有關條文,當然下午我們會審查,對於第四條的第二項「前項受害人之行為,應經有證據能力且經合法調查之證據證明之」,這次我們院版的修正把第二項刪除,其實我個人是反對刪除,這樣不就等於放寬了不為補償的可能嗎?也就是說,刪去第二項可能讓這些冤案受害人經過通常訴訟程序判決無罪後,卻在刑事補償程序又必須接受以較低門檻再次審查其犯罪嫌疑,而排除其補償,而有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以及被告沒有自證無罪的義務,所以第二項原本規定「應經有證據能力且經合法調查之證據證明之」來證明他是自招有罪的嫌疑,如果你把它拿掉,我覺得這個就放寬了不為補償的可能,所以這一條請秘書長簡單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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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我們要刪除它的背景就是因為有學者之間對這部分有質疑,即刑事補償到底是要用刑事訴訟法還是要用民事請求這種證據的調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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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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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因此原來的概念用的是刑事訴訟嚴格證明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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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當然是,怎麼會用民事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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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我們刪除它以後,事實上我們還是用類似的標準,但是把它刪掉以後避免爭議,結論是一樣的,實務操作還是一樣,簡單跟委員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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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時間的關係,我們在審查條文的時候再來詳細討論。以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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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鄭委員正鈐發言。(不在場)鄭委員不在場。
請李委員貴敏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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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7-36-17
speakers ["謝衣鳯","王婉諭","曾銘宗","湯蕙禎","王鴻薇","鄭運鵬","賴香伶","林思銘","李貴敏","劉建國","江永昌","吳怡玎","林淑芬","吳琪銘"]
page_start 103
meetingDate ["2023-05-18"]
gazette_id 1125801
agenda_lcidc_ids ["1125801_00004"]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併案審查(一)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補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及(二)台灣民眾 黨黨團擬具「刑事補償法刪除第三十六條條文草案」案;二、併案審查(一)司法院、行政院函請 審議、( 二) 時代力量黨團及(三)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刑事補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案;三、繼續併案審查(一)司法院函請審議、(二)委員蔡易餘等24人、(三)委員李貴敏等17人、 (四)時代力量黨團、(五)委員羅致政等18人、(六)委員游毓蘭等16人及(七)委員林思銘等17人 分別擬具「公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agenda_id 1125801_0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