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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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貴敏:(10時23分)特別拜託秘書長和次長,問到相關問題就主動回答,我就不用點了,感恩兩位。我的第一個問題要請教的是,兩位對於我們憲法上所保障的基本人權都是予以認同跟尊重的,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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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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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委員好。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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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貴敏:有任何你認為現行憲法的規定其實是不對的,所以你不予尊重的情形嗎?沒有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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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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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不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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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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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貴敏:很好,我要請教的是,最近我們看到NCC的判決出來之後,行政院也提出來說這個程序的部分是可以補正的。我想請問秘書長跟次長,兩位都是法律人,在你所有經歷的案件裡面,在法院判決之後可以因為程序瑕疵補正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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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因為這是一個個案,我們不方便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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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貴敏:不是,沒關係,那你就不要針對個案說明,就是在你實際上的人生歷練裡,有哪一些案子是在法院判決之後能夠用程序瑕疵補正的?有嗎?在你的人生所經歷的案子裡面,有哪一件是在判決之後補正的?我已經講了三次問題了,有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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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我大部分的時間在刑事庭,所以這個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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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貴敏:沒有關係,我只問在你的人生歷練裡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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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我所知有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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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貴敏:所以你的意思是你對於行政法院的部分不熟悉,是這樣的意思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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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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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貴敏:如果你對行政法院不熟悉,你轉任到懲戒法院會不會很怪?你既然對於行政法院不熟悉的話,你到懲戒法院妥當嗎?因為你說你都是在刑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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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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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貴敏:你會學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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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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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貴敏:但是就你所學,在判決之後可以補正的,有嗎?合法嗎?合不合法總是可以回答吧!合法嗎?你要把時間拖過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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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報告委員,這個我沒有辦法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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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貴敏:沒關係,就你所知,你沒有辦法回答,但日後如果你碰到類似的案件時,你會怎麼樣做?你就說因為你沒有這樣的專業,所以你沒有辦法回答,所以你也沒辦法判,是不是這個意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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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不會,到個案的時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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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貴敏:你那時候才會去學習,是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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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不是,我們當然事先就會學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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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貴敏:現在不需要學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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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現在目前到今天,我對這個領域不熟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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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貴敏:不熟悉,你的幕僚也不幫你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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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我們今天行懲廳沒有人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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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貴敏:好,次長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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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跟委員報告,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四條,如果是個案另當別論,第一百十四條是說「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所以中天符不符合,就個案來講,我不介入,但是有這樣一個機制存在,但個案符不符合,我就不做評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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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貴敏:很好,最起碼你還查法條。 |
我同樣再請問兩位,我們就程序上面來講,民事訴訟法也好,刑事訴訟法也好,如果有利益衝突或者有偏頗之虞的話要迴避,請問兩位認同還是不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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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大原則當然是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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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貴敏:該迴避的事項有應迴避以及得迴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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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是的、是的,這個我們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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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貴敏:秘書長,我請教你,行政程序法上面這樣的規定,在民間也是一樣,遇到有利益衝突的時候,公司法也規定得很清楚應該要迴避,你認為在我們行政單位裡面不用,是不是?請問秘書長,就是有利益衝突的情況之下或是擔心有偏頗之虞的情況之下,不用迴避是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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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這個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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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貴敏:你也沒有辦法回答?也是過往沒有碰到這樣的案子,所以你沒辦法回答,是不是這樣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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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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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貴敏:好,次長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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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具有迴避的規定,那是通案性的迴避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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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貴敏: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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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第三十二條講的是自行迴避,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其中就有包括委員所提到的「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這就要申請迴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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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貴敏:就應該迴避,謝謝,很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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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我剛才有強調個別法,比如利衝法有利衝法的迴避,採購法有採購法的迴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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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貴敏: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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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這部分我就不瞭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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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貴敏:好,謝謝,顯然從法學素養上來講,次長比較勇於回答,感恩! |
我再請教一下兩位,在你們的經歷裡面,同樣的當事人之間連續十敗的情形常見嗎?秘書長,你也沒辦法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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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這個部分因為涉及到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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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貴敏:沒有涉及個案,我只是問你說一般的情形連續十敗的同樣當事人,你看過沒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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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在定義所謂的連續十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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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貴敏:同樣的當事人,同樣的原告和被告之間,連續十敗的,在你的人生經驗裡面常見嗎?你有沒有碰到過?你的人生你也不知道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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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如果是像公司的民事訴訟,案子非常多,是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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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貴敏:沒關係,既然你敢這樣說,你就會後把資料提供給我,好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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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我們找一下再跟委員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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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貴敏:你不是已經有結論,怎麼還會需要找一下呢?你就是會後提供給我。 |
次長,在你的人生裡面,同樣的原告跟被告連續十敗的案件,你經歷的有多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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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我沒有經歷過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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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貴敏:你沒有經歷過,很好,你也是針對問題回答。 |
第二個問題我要請教司法院,司法院對於兒少權利的部分不填報告,全部都是待補是什麼原因?你全部都交白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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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基本上確實在3月底我們應該是要報告的,但是目前我們因為少家廳人力比較缺,所以我們會晚一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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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貴敏:現在法官的工作量其實是滿重的,你知道有退休潮,以前我就已經提到過了,因為那個work load實在是太重,這個你也不關心,是不是?法官的工作量必須要適度,既然有員額不足的情況之下,對於兒少的保護是多重要的事情,有關兒少權利公約,現在我們在少子化的情況之下,我們這些兒少的權益,你剛剛說你尊重憲法上面的基本人權,但是對於兒少的部分,現在除了行政單位之外,連司法單位全部都是在比懶,是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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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主要是因為我們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目前人力比較缺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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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貴敏:為什麼人力缺乏?是今天發生的嗎?我看到檢方提到現在要規劃檢察官助理機制,他們為了讓案件辦理能夠有足夠的人力,法務部都知道要補,司法院作為人民最後一道防線的不需要?只要碰到人民的權利義務,司法院的態度就是我不評論,因為這個是個案。司法院有沒有擔任一個大家長的地位,有沒有顧慮到司法官所承受到的案件量,以及他有沒有這樣的經歷能夠好好地為人民把關,真的讓司法成為人民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司法院也不在乎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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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在108年12月31日總統公布的總員額法有給我們多1,100個人力,但是我們要分很多年來分配使用,因此人力確實是補不上,最近我們也一直在檢討第二波,也就是113、114、115年要撥補的人力,大致上跟委員這樣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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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貴敏:所以你要檢討多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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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我們要撥補的人力應該在6月間大致可以有一個草案出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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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貴敏:實際上落實是多久?在你落實之前,這些兒少的權利就可以被忽略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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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當然不是這樣,我們會儘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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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貴敏:所以民眾的權利義務保護也是要等司法院的儘快,因為時間關係,我就不耽誤大家的時間,拜託會後把資料補全,就你所知道的,我剛剛前面問到的程序瑕疵在判決之後補正的有多少案子,不迴避的又有多少案子,還有我們剛剛前面提到的,連十敗或是更多的情況,你把案子的案號提供給我,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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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好,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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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劉委員建國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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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7-36-17 |
speakers | ["謝衣鳯","王婉諭","曾銘宗","湯蕙禎","王鴻薇","鄭運鵬","賴香伶","林思銘","李貴敏","劉建國","江永昌","吳怡玎","林淑芬","吳琪銘"] |
page_start | 103 |
meetingDate | ["2023-05-18"] |
gazette_id | 1125801 |
agenda_lcidc_ids | ["1125801_00004"]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併案審查(一)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補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及(二)台灣民眾 黨黨團擬具「刑事補償法刪除第三十六條條文草案」案;二、併案審查(一)司法院、行政院函請 審議、( 二) 時代力量黨團及(三)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刑事補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案;三、繼續併案審查(一)司法院函請審議、(二)委員蔡易餘等24人、(三)委員李貴敏等17人、 (四)時代力量黨團、(五)委員羅致政等18人、(六)委員游毓蘭等16人及(七)委員林思銘等17人 分別擬具「公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agenda_id | 1125801_00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