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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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10時33分)秘書長要走了,我們就讓他好走。請問次長,昨日澎湖水族館、遠雄海洋公園接連又接到炸彈信恐嚇,你們有掌握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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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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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委員好。我知道有這回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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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不只是澎湖水族館、遠雄海洋公園,16日國立臺灣圖書館、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也都接到炸彈信恐嚇,不只如此,如果加上先前的清華大學、臺鐵、桃機、故宮、故宮南院、陽明山國家公園等多處的炸彈信轟炸。只要一封炸彈信,我們就必須要封館、封園,警察、警犬就必須要出動查緝,這對臺灣的社會安全、經濟、交通秩序有很大的危害。經過警方清查後發現IP位置在境外,目前是鎖定一位中國籍的張姓學生,連姓都知道了,這兩年來這位張男利用網路匿名寄出的恐嚇信多達上百封,坦白講,對臺灣社會已經造成很多的不安和傷害,我們的司法單位、政府到現在有沒有更積極因應的作為?還是到現在只能放任這種恐怖攻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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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我們不是放任,我們有積極在做,目前來講,這種類似的案件在各個地檢署都有繫屬,北檢有17件、基隆有2件,其他各地檢署加起來大概二十幾件,目前已經知道可能有一位中國籍的張姓男子,可是他沒有入境。現在全世界的網路犯罪、網路恐怖活動部分都有斷點的可能性,所以我們各地檢察機關也跟當地或轄區的該管檢察機關在積極處理,第一個是如何防止,相關機關能不能封鎖住,這個也涉及到相關法令的問題,高檢署會做統合性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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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你們要積極處理,但是簡單請教次長,如果中國政府都不配合,你們怎麼積極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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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我們希望能夠透過相關的管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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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什麼樣的相關管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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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我們有兩岸共打協議,不過目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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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現在還有在共打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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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共打是有,不過在某些層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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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如果這個可以列在共打的範疇裡面,它就必須要協助,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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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有這個可能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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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你們已經積極在處理,過去也有共打的模式,但是這件事情已經發生兩年了,為什麼共打到現在,這個人還可以在昨天針對澎湖水族館、遠雄海洋公園持續投炸彈恐嚇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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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因為我們還要透過兩邊的公部門對公部門,或是私部門的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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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我知道,誠如你所講的,依照過去的模式,照理講要處理這件事情,要抓到這個張姓學生並不困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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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那邊要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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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對嘛!坦白講,就是不配合嘛!如果有配合就不會有這種事情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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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沒錯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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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如果不配合,持續讓這種事情發生,對臺灣的社會、經濟、交通秩序就會相當大的危害,也會讓我們的司法單位相關人員疲於奔命,它不配合,我們有什麼因應作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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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就有一些困難點,兩邊的配合是涉及兩岸的互動關係,基本上,我們是透過各種管道在處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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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我知道次長這邊應該是很積極在處理,但是可能處理到不知所以然,才會讓張嫌連續兩年甚至到昨天都還可以持續做這個動作,所以我認為你們內部要有因應的防範措施,阻絕這樣的事件一再發生。這是一個張男而已,如果今天再多1個、多2個、多10個或是多100個,都系統性地在做恐嚇炸彈信件,對整個臺灣社會會造成很大的混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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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沒錯,會對臺灣造成很大的混亂或困擾,我剛才跟委員報告,我們的臺高檢最近會邀集相關機關再來研議更具體的方式,包括怎麼跟對岸那邊來做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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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次長,一個星期內給我一個你們怎麼因應的作為,我們到時候再討論,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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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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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謝謝。接下來要請教秘書長,雖然你要離開了,今日最主要是審查刑事補償法,審判過程中有錯誤就一定要賠償民眾,這是理所當然的。但是我覺得這與案件的審理品質有密切關係,司法院確定要賠償民眾的時候,就表示有人平白受到冤獄,或是平白被冠上某項罪名,可能是殺人罪等等,一個人的名聲就毀了,賠錢只是一個基本補償,當事人的名譽受損是無價的,根本不是用金錢就可以處理的。但是賠錢還是拿人民的納稅錢在處理,100年80件賠了3,032萬,101年147件賠了6,534萬,至於其他我就不再贅述,去(111)年85件賠了5,789萬,我調出各級法院刑事補償確定事件核准件數及金額、求償件數及賠償金額資料,每年都賠上幾千萬以上的補償金,去年一口氣來到五千多萬。從100年之後每年相關的補償案件數更保持在70件以上,從100年至111年12年間每年平均100件補償案件,101年至111年司法院已經賠償4.5億,如果再把100年以前的冤獄賠償法一併算進來,已經賠了16.8億,這個數據正確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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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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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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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也不是只有司法院這邊。次長,3月有一則新聞是「誤遭強制戒治102日,苗栗刺青師獲刑事補償35萬」,去年又有一件是「評量出錯遭戒治43天,毒犯獲刑事補償罕見」,這一案也賠了12萬9,000元。我要跟秘書長及次長特別針對這個事情就教,判案和審案的品質是不是處了什麼問題?這是其一。其二,如果從92年統計到現在,針對缺失人員只求償了16件,我是從92年計算哦!剛才有關賠償的是從100年計算,有上千件,但只有求償16件。因為未來秘書長會到懲戒法院去,我覺得──且求償16件的金額只有212萬元,對比賠償出去的跟追究這些缺失人員的金額是不成比例的,請問秘書長,這樣的事件要如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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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數字上看起來好像很懸殊,但這是因為結構上的因素,因為刑事補償及國家賠償的基礎是不一樣的,刑事補償是採無過失責任,只要有人受到特別犧牲,人身自由被拘束,事後就要去補償他;而國家賠償卻是建立在公務員的故意過失責任上,因此分母是不一樣大的,所以求償不容易。依據刑事補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是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才能對該公務員求償,因此以整個結構計算,金額會不成比例的原因主要是這樣。 |
我舉實務上常見的例子來看,刑事補償的案件有九成是因為原先羈押,之後受到無罪判決確定,其心證門檻是不一樣的,原先的羈押只要犯罪嫌疑重大,有羈押事由,比如說有逃亡之虞或勾串共犯之虞就可以羈押;但如果要做有罪判決,必須要到無合理可疑之程度才能夠做有罪判決,心證門檻的差距很大,這是主要的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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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哪怕我們不要以求償及補償來做對比,至少要思考如何降低補償的案件,因為5月要納稅了,要讓納稅人知道整個審理案件的品質,不會讓每年補償的案件持續攀高、補償金額持續擴大。111年是五千七百多萬元,對照110年是3,141萬元,再對照109年是將近快四千萬元,而112年會否增加我不清楚,有沒有什麼機制可以來降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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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因為羈押制度的大變革,讓羈押人數有所降低,之前是檢察官可以職權羈押被告,在變動為必須要向法院聲請後,也就是在偵查中要羈押被告必須要向法官聲請,獲准才可以羈押,在此變革之後,羈押的人數及比例是有大幅降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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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羈押人數有下降我很清楚,但我現在所調出來的資料是針對各級法院刑事補償確定事件核准件數及金額、求償件數及獲賠金額,這個部分要如何降下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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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如果要再降下來,就是要更慎重地羈押,第一個,最主要就是要更慎重地羈押;第二個,當然希望法院不要誤判。因此針對幾個有重大指標的案件,我們挑了24件,目前有21件委託學者專家做研究,20件的研究報告已經回來了,我們陸陸續續已經請法官學院開課,講解這些個案,防止錯誤再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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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所以你們有在做相關的處理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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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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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好,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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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陳委員椒華發言。(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 |
請江委員永昌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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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7-36-17 |
speakers | ["謝衣鳯","王婉諭","曾銘宗","湯蕙禎","王鴻薇","鄭運鵬","賴香伶","林思銘","李貴敏","劉建國","江永昌","吳怡玎","林淑芬","吳琪銘"] |
page_start | 103 |
meetingDate | ["2023-05-18"] |
gazette_id | 1125801 |
agenda_lcidc_ids | ["1125801_00004"]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併案審查(一)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補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及(二)台灣民眾 黨黨團擬具「刑事補償法刪除第三十六條條文草案」案;二、併案審查(一)司法院、行政院函請 審議、( 二) 時代力量黨團及(三)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刑事補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案;三、繼續併案審查(一)司法院函請審議、(二)委員蔡易餘等24人、(三)委員李貴敏等17人、 (四)時代力量黨團、(五)委員羅致政等18人、(六)委員游毓蘭等16人及(七)委員林思銘等17人 分別擬具「公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agenda_id | 1125801_00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