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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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怡玎:(10時57分)秘書長早!我不會這麼難為你。今天我們討論刑事補償法,但其實我們看到的是法官誤判的情形。社會上對法官可能都有一些類似恐龍法官的不好印象,我們看到這3年來,除了判決相關事件外,其實也有法官違反比較像是倫理的情事,我舉個例子,譬如涉嫌性騷擾,或者屢次被投訴問案態度不佳,還有其他種種的懲戒原因,但是我們看法官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懲戒處分有二種,一種是免除法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這其實是比較嚴格,因為等於完全沒有工作,但是我們看到大部分用的是另一種處分,即免除法官職務,轉任法官以外的其他職務。之前有兩個例子,都是轉任司法事務官,請教秘書長,轉任司法事務官是一個大家非明文的共識嗎?為什麼是轉任司法事務官?老實說,司法事務官的月薪也滿高的,大概10萬元左右,也不好考,過去幾年來,一年大概錄取10個人上下,今(112)年的司法特考也只有錄取8個人,所以對一般人的印象來講,這好像不是什麼懲罰,請教秘書長,為什麼是轉任司法事務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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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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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應該是職務法庭認為轉任司法事務官已經是足夠的處分,大概就是降級的觀念,差距已經很大,不只是收入部分,職位上確實是差很大。因此實務上接到第三款免除法官職務轉任法官以外職務,都判轉任司法事務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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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怡玎:所以沒有轉別的?都是轉司法事務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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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到目前為止,只有一位真正去就職,其他都離職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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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怡玎:都離職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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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因為沒有辦法接受,都離職了,委員應該就可以知道這個是很難解接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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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怡玎:所以轉任的只有三位,都是轉司法事務官,然後只有一位就職?你的意思是這樣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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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是不是只有三位我們還要再查一下,可能不只三位,但是只有一位就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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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怡玎:好。秘書長,我知道我們有一個法扶,那大家想像中的法扶是哪一個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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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就是法律扶助基金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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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怡玎: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嘛,這是司法院還有捐助的,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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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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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怡玎:秘書長,你知不知道其實有另外一個叫做中華民國法律扶助協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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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這個之前法律扶助基金會曾經發文譴責他們,我們司法院也有發文譴責他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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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怡玎:我在想除了發文譴責,你們還能做什麼?因為這其實非常地誤導人家。現在的人需要法律扶助時,就上Google打法律扶助或是法扶,大家都聽過法扶就打了法扶,Google裡面打法扶的話,第一個跳出來的就是這個中國法律扶助協會,因為它有下廣告,這其實有一點變相是律師在打廣告,我們知道其實律師也是不能打廣告的,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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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是,關於這個部分,由於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是內政部,我們也跟他們反映過,內政部111年3月4日有做一個行政公告,就是提醒社會大眾不要被中華民國法律扶助協會等名稱或跟該會類似的組織混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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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怡玎:我想請教一下秘書長,現在人民團體法第七條有規定人民團體的名稱不得有易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營利團體有關,你們有沒有可能用這一條請它改名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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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這個的主管機關是內政部,所以我們跟他們反映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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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怡玎:請他們改名字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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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確實我們曾經跟他們詢問過這麼做的可能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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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怡玎:結果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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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因為這對於司法院或是我們的法律扶助基金會來講很困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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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怡玎:所以你要求內政部,也詢問了,結果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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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委員,可不可以我們回去再查一下後續的處理結果,再跟委員回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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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怡玎:我想你們要push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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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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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怡玎:次長,因為律師法是你們主管,其實就律師法跟律師倫理規範,律師法第三十五條是規定律師不得以不正當的方式招攬訴訟;倫理規範第十二條也有規定不得以下列方式推展業務:第一個就是作誇大不實或引人錯誤之宣傳,像這個中華民國法律扶助協會在Google下廣告,你認為它是不是?而且你看他的Google廣告上面寫:中華民國法律扶助協會是由一群具有服務熱忱的專業人士共同成立的公益社團法人,主要在於提供一般民眾能有即時獲取法律知識的專業平台。這其實就是一個廣告,以你的看法,你覺得這是不是已經違反律師法第三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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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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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基本上類似這種的我們都會要求不能做到律師的業務,因為律師法有律師的業務,它有點在跳脫,我回去會請檢察司再特別了解一下,因為它這裡沒有寫到他從事律師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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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怡玎:它當然沒有,它不會寫,因為它一開始就要讓你覺得它是提供服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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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對,在走灰色地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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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怡玎:對,但是最後這些服務都是要收錢的,它後面的都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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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如果有收錢的話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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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怡玎:後面繼續下去都是執業律師,都是收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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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我們瞭解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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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怡玎: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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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先處理會議時間:中午不休息,上午會議繼續進行。 |
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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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7-36-17 |
speakers | ["謝衣鳯","王婉諭","曾銘宗","湯蕙禎","王鴻薇","鄭運鵬","賴香伶","林思銘","李貴敏","劉建國","江永昌","吳怡玎","林淑芬","吳琪銘"] |
page_start | 103 |
meetingDate | ["2023-05-18"] |
gazette_id | 1125801 |
agenda_lcidc_ids | ["1125801_00004"]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併案審查(一)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補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及(二)台灣民眾 黨黨團擬具「刑事補償法刪除第三十六條條文草案」案;二、併案審查(一)司法院、行政院函請 審議、( 二) 時代力量黨團及(三)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刑事補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案;三、繼續併案審查(一)司法院函請審議、(二)委員蔡易餘等24人、(三)委員李貴敏等17人、 (四)時代力量黨團、(五)委員羅致政等18人、(六)委員游毓蘭等16人及(七)委員林思銘等17人 分別擬具「公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agenda_id | 1125801_00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