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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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琬惠:(12時2分):主席、我們大院同仁還有我們所有的同胞大家早安。今天非常開心,我們看到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三讀通過,人口販運是國際社會公認惡性重大且殘害人權的犯罪行為,我國於2009年施行人口販運防制法到現在也14年了,其中連續13年獲評為防制人口販運第1級的國家,但是從去年暑假開始,國人遭詐騙至柬埔寨等國工作的相關案件層出不窮,且受到殘忍之對待。而後國內也有警方連續破獲假求職真詐騙的案件,有民眾在國內遭受到扣留、囚禁及虐待,甚至有人不幸遭到棄屍,如此兇殘的手法與柬埔寨案如出一轍,有如「臺版柬埔寨案」。可見新興的人口販運型態持續轉變,因此是時候接軌國際規範及趨勢。 |
此次修法主要為強化打擊犯罪集團,擴大處罰態樣,以及增加被害人多元安置方案及保護措施。更針對辦理人口販運防制人員在職訓練、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人員的通報義務、外籍被害人應有通譯協助等方面都有所斬獲。但比較不足的是,本次修法未能明定我國籍權宜船以及進入我國海域、靠港的外國籍船隻部分的權責歸屬,該類船隻恐怕持續為查緝的三不管地帶。再者,對未滿18歲人從事人口販運犯罪的加害人,因為罰則尚未明定加重處罰,恐將導致部分法官在量刑時依本法規定裁量,而未能引用兒少法的加重量刑,形成法院混亂的狀況。但是我們還是很開心可以看到這樣一部法三讀通過,未來期待本法公布實施後,能夠有效的打擊國際人口販運犯罪,特別是對被害人有實質上的幫助,謝謝大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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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繼續進行討論事項第三案。 |
三、(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洗錢防制法增訂第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洗錢防制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7、6、7會期第8、3、6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二)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三)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四)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8人擬具「洗錢防制法增訂第十五條之一及第十五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
(五)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0人擬具「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1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發言片段: 2 |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 |
受文者:議事處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124301100號 |
速別:最速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如說明二 |
主旨:院會交付本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洗錢防制法增訂第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洗錢防制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等3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
說明: |
一、復貴處112年4月21日台立議字第1120701300號、111年10月18日台立議字第1110703339號、112年4月19日台立議字第1120700857號函。 |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1份。 |
正本:議事處 |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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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院會-10-7-12 |
speakers | ["蔡其昌","李德維","江永昌","吳玉琴","邱臣遠","陳琬惠"] |
page_start | 47 |
meetingDate | ["2023-05-19"] |
gazette_id | 1125301 |
agenda_lcidc_ids | ["1125301_00002","1125301_00003","1125301_00004"]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2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條文─ 完成三讀─ |
agenda_id | 1125301_000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