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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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琬惠:(12時2分):主席、我們大院同仁還有我們所有的同胞大家早安。今天非常開心,我們看到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三讀通過,人口販運是國際社會公認惡性重大且殘害人權的犯罪行為,我國於2009年施行人口販運防制法到現在也14年了,其中連續13年獲評為防制人口販運第1級的國家,但是從去年暑假開始,國人遭詐騙至柬埔寨等國工作的相關案件層出不窮,且受到殘忍之對待。而後國內也有警方連續破獲假求職真詐騙的案件,有民眾在國內遭受到扣留、囚禁及虐待,甚至有人不幸遭到棄屍,如此兇殘的手法與柬埔寨案如出一轍,有如「臺版柬埔寨案」。可見新興的人口販運型態持續轉變,因此是時候接軌國際規範及趨勢。
此次修法主要為強化打擊犯罪集團,擴大處罰態樣,以及增加被害人多元安置方案及保護措施。更針對辦理人口販運防制人員在職訓練、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人員的通報義務、外籍被害人應有通譯協助等方面都有所斬獲。但比較不足的是,本次修法未能明定我國籍權宜船以及進入我國海域、靠港的外國籍船隻部分的權責歸屬,該類船隻恐怕持續為查緝的三不管地帶。再者,對未滿18歲人從事人口販運犯罪的加害人,因為罰則尚未明定加重處罰,恐將導致部分法官在量刑時依本法規定裁量,而未能引用兒少法的加重量刑,形成法院混亂的狀況。但是我們還是很開心可以看到這樣一部法三讀通過,未來期待本法公布實施後,能夠有效的打擊國際人口販運犯罪,特別是對被害人有實質上的幫助,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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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繼續進行討論事項第三案。
三、(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洗錢防制法增訂第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洗錢防制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7、6、7會期第8、3、6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四)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8人擬具「洗錢防制法增訂第十五條之一及第十五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0人擬具「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1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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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124301100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本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洗錢防制法增訂第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洗錢防制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等3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2年4月21日台立議字第1120701300號、111年10月18日台立議字第1110703339號、112年4月19日台立議字第1120700857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1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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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院會-10-7-12
speakers ["蔡其昌","李德維","江永昌","吳玉琴","邱臣遠","陳琬惠"]
page_start 47
meetingDate ["2023-05-19"]
gazette_id 1125301
agenda_lcidc_ids ["1125301_00002","1125301_00003","1125301_00004"]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2次會議紀錄
content 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條文─ 完成三讀─
agenda_id 1125301_0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