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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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10時26分)數位時代文化內容的產製面臨了多元的新挑戰,我今天的三個主題:第一個,當然是新聞的有價,目前呈現出來的多元解決方案,臺灣的模式到底是哪一種?第二個,談了這麼久的OTT特別捐回饋公媒,到底有沒有下文?第三個,文化發展基金很希望能夠爭取頻譜標金的費用,數發部到底Yes or No? |
非常知名的傳播學重要學者Walter Lippmann說的,新聞有危機,就是民主的危機。看到這樣的危機,我們確實跨部會動起來,面對新聞有價,不只是新聞媒體生存的一個困境,更是民主正當性運行很重要的原則,所以我們四家二場都在積極的討論,而且跨部會的平台已經組成,我先給予肯定。 |
數發部的唐鳳部長說短期跟媒體雙方,就是平台媒體要有共識,建立分潤機制,這是短期目標;中期是如果需要的話來討論立法,數發部願意成為法案主管機關;長程就是進行立法後、法制化後的相關作業。以數發部來講,現在就新聞有價的磋商進度,我們到底是在短程、近程或是長程的階段上?請問我們的進程在哪一個ste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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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張委員其祿):請數位部產業署胡副署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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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副署長貝蒂:目前第二輪對話完之後,事實上Google也提出他們分潤的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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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但只有Google,Meta沒有,所以請您回答我,在短、中、長程,我們現在在哪一個階段?你很誠實地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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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副署長貝蒂:目前在這個短期上面,當然會等待這些媒體平台來做一些基金分潤及共享基金的運作,剛才次長也回答了有關中期的部分會等到第三輪的對話開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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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好,謝謝回答!換言之,我的解讀、我的理解──我們剛上路。在短程的階段裡連平台到底能不能夠建立分潤機制,像Google相對友善跟善意,所以我認為just beginning。民間的倡議也非常多元,共識上我們的報業公會、雜誌公會、電視公會、衛星電視公會四大公會共同的共識就是要建立分潤機制,而且要公開部分的演算法,這是高度共識;但是對於立法,到底要採取澳洲模式或者是開徵數位稅,有不同的作法,其實是沒有共識的;甚至要不要設基金也沒有共識,而其他的訴求還有更多元的主張。就平台業者Google提供3億,不管我們認不認同、滿不滿意,但是它相對具有善意,但是像Meta,我們現在沒有辦法,它拒絕、也沒有提出任何方案,我們只能夠被動等待,所以我再以民間倡議的各個stakeholder的主張,我更認為我們剛剛上路。 |
關於媒體議價的立法,我剛剛聽了很多委員的發言,當然也有委員提出法案版本,很多委員都認為當媒體產生危機就是民主產生危機的時候,我們要快、快、快、快上路,好像我們就是立法的最後一哩路了。但是以我的立場,我要很誠摯、很懇切地說,當我站上這個質詢台,過去對於多數政策我都會有我自己的定見,我經過非常多的政策分析,但是就媒體議價立法這件事情,臺灣模式要採取什麼方案?吳思瑤站在這裡,至今我還沒有一個最佳解。所以我認為整個議價立法應戒之、慎之,而不是快之,因為我擔心如果採行對於臺灣相對不利的方式,也許我們會招致沒有辦法達到的正向效益。 |
我非常感謝羅世宏教授,我看到很多同仁都以中正大學傳播系羅世宏教授的一些資料作為今天的討論,包括我也非常嚴謹、詳細地詳讀他很多的期刊及論文。新聞有價的方式及目標是分為兩大軌進行,一個是對平台施以問責的方式,包括歐盟的著作權延伸或是澳洲的強制議價立法,甚或是其他歐洲國家的平台課稅立法,這是對平台問責的方法;另外一端是,我認為今天相對比較少討論到的部分,就是國家用公共預算途徑來負起扶植媒體的責任。但是對平台問責會變成操之在平台,如果用國家介入的方式以公共預算來投注,可能又會招致政府的手是否介入媒體的質疑,換言之,這個選擇非常困難,所以我要再次提醒我們戒之、慎之,而不是為快而快之。 |
著作權的延伸性鄰接立法在歐盟試行,歐盟國家也許可以避免規模較大的媒體獲益,但是缺點就是對非歐盟國家難度很高。澳洲模式的優點雖然能夠促成數位平台支付鉅額費用,也能夠縮小新聞與數位平台不平等的協商地位,但是它的缺點是議價內容與付費標準並不透明,有利於大規模媒體,而且平台支付的費用也未必被用於產製優質新聞。更重要的是歐洲可以用、澳洲可以用,不一定能夠copy在臺灣。 |
對於平台課稅立法的缺點很清楚,美國用強大的其他關稅壁壘方式,已經讓這些國家在2023年就停徵了,所以目前仍待一個數位稅制的全球解決方案上路,我們才能夠決定適不適合臺灣。綜合這三項對於平台問責的做法而言,我覺得對臺灣都卡卡的,更不要說我們如果只鎖定Google及Meta,對於其他的平台如Microsoft、Amazon,或是其他國家也認為要討論的TikTok、Apple,其他平台都占到數位廣告市場將近四分之一,可是臺灣目前只針對Google、Meta,而且還在被動等Meta的回應,多元平台協商及分潤都會讓這個協議的難度升級。我再舉例,今天都在討論平台課責,對於政府公共預算的四種方式,包括直接補助、政府廣告、租稅優惠及專案補助,甚至像羅世宏教授所倡議的,由國家帶頭成立新聞基金協助這些小型的獨立新聞製作,拉他們一把,來優化我們的民主多元性,這些都是國家可以採行的方法,而今天我們比較少討論,我也比較少看到數位發展部、NCC或文化部有這方面的提案。 |
不管是選擇操之在平台的平台問責方式,或是國家主動介入的公共預算途徑,到底哪一種是臺灣最優的臺灣模式呢?我真的認為我們還要多想想、匯聚共識。媒體議價的立法是最後一哩路嗎?本席認為We are just beginning,我們才剛剛上路。當然我也有連署其他委員的立法提案,我的起心動念是,我認為臺灣可以啟動對於立法的討論,但是不必然我們就跳入和套用臺灣適合哪一種模式。畢竟臺灣的媒體發展以及我們面對的民主多元性,甚至我們有敵對國家對於媒體操控的不良意圖,這些事情都讓我們必須戒之、慎之,而不是快之。我今天在這裡沒有讓你們回答太多,我只是希望能夠拋出立法多想想,而且想清楚才能夠立法,我必須提出這樣的警惕,否則我很擔心在多數委員要大家快提案、快提出版本時,會讓我們遺漏掉思考很多問題。 |
最後再借用一點點時間,我認為反而該快的是OTT專法,NCC已經延宕了這麼久,然後我們今天都在講還在上路的媒體議價、新聞議價法案,OTT專法到底還要等多久?NCC告訴我你們有一個方案,就是三個表格,很簡短的公告內容,我認為誠意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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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通傳會黃主任秘書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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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秘書文哲:因為我們的OTT專法其實已經有提出來過,但是因為受到各界的批評,所以我們拿回去之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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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所以該快的才真的要加把勁。我主張OTT課徵特別捐納入公共電視的財源,文化部絕對支持,數發部應該也支持,所以請NCC納入法案。歐盟2016年提出OTT業者要提供20%的內容配額給歐盟成員國,到2020年立法已經upgrade到30%,我認為臺灣應當以高規30%對於OTT業者施以這樣支持臺灣內容產製的要求。最後,關於文化發展基金的部分,未來政府頻譜拍賣標金費用10%以及無線電頻譜使用費30%,這是文化部文化基本法的法案內容,請問數位部胡副署長,支不支持、同不同意未來在分配頻譜的部分給予文化內容產製最多的支持?你們的立場到底是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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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副署長貝蒂:新聞有價我們當然支持,委員的提案我們回去會跟文化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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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文化部講了這麼久,你們數發部不知道嗎?胡副署長不知道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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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副署長貝蒂:我們會再跟他們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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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你們不要本末倒置,現在一股腦兒都在做新聞議價,對於文化發展基金公共媒體壯大最重要的就是,我們頻譜拍賣的分配及無線電頻譜使用費是不是能夠納入文化發展基金?這是文化基本法我們想要修法及立法的部分,請數發部支持。唯有這樣臺灣的內容產製才可以在數位時代真正的以軟帶硬,而不是花了很多硬體擴建費用,結果我們依舊在播韓劇、日劇,臺灣沒有自己的臺流。所以我真的懇切地講OTT特別捐對於NCC的責任,以及文化發展基金分配頻譜拍賣標金費用的部分,數發部要給予正面的支持與肯定,這反而比剛剛的新聞議價,我們橫在眼前相對討論這麼久的事情,你們應當拿出臂膀全力支持,謝謝主席給我多的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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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副署長貝蒂:謝謝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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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我們等一下在范雲委員詢答之後休息5分鐘。 |
請陳委員秀寳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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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7-22-18 |
speakers | ["張其祿","林宜瑾","黃國書","張廖萬堅","萬美玲","鄭麗文","吳思瑤","陳秀寳","范雲","游毓蘭","陳培瑜","林楚茵","邱顯智","鄭天財Sra Kacaw","王婉諭","陳靜敏","高金素梅","劉世芳"] |
page_start | 305 |
meetingDate | ["2023-05-22"] |
gazette_id | 1125801 |
agenda_lcidc_ids | ["1125801_00008"]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邀請文化部、數位發展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公平交易委員會列席就「如何建立合理良性的 數位平台與新聞媒體議價機制」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
agenda_id | 1125801_000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