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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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10時22分)先講一句話:不要占用我的時間啦。剛剛人家所批評的,有關im.B的部分,已經犯罪判刑定讞的、已經判決的、之前有前科的,去看一下我提出的洗錢防制法增訂第七條之一,去看看我的版本,你就可以體會人家現在是怎麼講的。曾經犯過哪些罪、哪些罪的,在金融機構的帳戶應該要怎麼樣去處理,包括風險控管以及相關的一些處理,我的洗錢防制法第七條之一都有規定,但是很可惜這次排審並沒有一起排進來。
接下來就進入我的詢答。這一次司法院反對我所提刑事訴訟法修法要增訂專家證人的部分,你們的理由是鑑定是歐陸法系、專家證人是英美法系,修法不要變動過大,還說你們有引進美國專家證人的精神。再來看法務部是怎麼反對我的版本,法務部的理由是「我國目前鑑定制度係參考德國、日本立法例而制定,基於刑事訴訟架構之整體性,我國不宜在有鑑定人制度情形下,另外再創設專家證人制度,且現行刑事訴訟程序透過法院、檢察官選任鑑定人,可防免道德風險……」,既然你們提到歐陸法系、英美法系,又說參考德國、日本,那我們就來討論看看。
第一點,請問司法院及法務部,你們去盤點哪一個歐陸法系國家的刑事訴訟法中有另外讓當事人自行委任鑑定人的私選鑑定?哪個國家有私選鑑定?一秒、二秒、三秒,我查不到!第二點,沒有任何歐陸法系國家設有專家身分讓被告在訴訟中引入?真的都沒有嗎?這一題是是非題,真的沒有嗎?真的沒有專家證人在歐陸法系國家嗎?一秒、二秒、三秒,為節省時間,我自己問自己答。德國刑事訴訟法有沒有私選鑑定?沒有啊!德國的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傳喚鑑定專家之人選及其人數由法官決定。當事人沒有什麼自行委任,當事人聲請法院傳喚,沒這個東西啊!這是第一個,它沒有私選鑑定。第二件事情,德國在現實上,其被告可以自行傳喚專家出庭提供專業意見,在德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但是那個直接自行傳喚未經法院准予傳喚到庭的人出庭,只是不像法院傳喚有抗傳即拘的那個義務,所以我看德國沒有私選鑑定,至於能不能傳喚專家,是有的。你們說歐陸法系,我第一個就講德國。
第二個來講奧地利,奧地利刑事訴訟法有沒有私選鑑定?沒有耶!奧地利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鑑定人於偵查中由檢察官指定,審判中由法院指定,被告只有被動接受通知的地位,所以沒有私選鑑定。然後偵查中被告可以就鑑定人的公正性以及專業性提出質疑並建議更合適的人選,這個時候檢察官如果要否決被告的建議,必須交由法院裁定,這是他們的設計啊!奧地利有沒有專家證人?有!在對被鑑定人進行交互詰問的程序中讓被告跟辯護人面對檢察官、法院指定的鑑定人有武器平等的地位,它的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被告得委請具特殊專業知識之人,而且還坐在辯護人旁邊,得於辯護人提問時協助或自行就鑑定之結果及程序向鑑定人提問,這是奧地利的部分。
再講一個,第三個來講義大利,義大利有沒有私選鑑定?沒有!義大利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鑑定人由法院選任,義大利有沒有專家證人?義大利不只是專家證人,他們是叫做技術顧問,當事人包括被告、檢察官、被害人,可以自行委請技術顧問提出專業意見,甚至可以勘驗證物,然後在法院已選定鑑定人的情形之下,他還是可以自行委請技術顧問參與鑑定程序,對鑑定報告出具意見。
所以你們拿鑑定是歐陸法系而不是英美法系的制度,然後拿德國、日本立法例來反對本席的版本,其實我最後想忘了這些法系,我想的只是到底怎麼樣才能武器平等,然後大家在程序跟實質正義上能夠獲得一個比較好的訴訟,我是比較這樣子想的。德、奧、義的刑事訴訟法都沒有私選鑑定,是由法院來壟斷鑑定人之選任,而且他們更容許被告以鑑定人以外身分把專家請到訴訟程序中。所以請你們就你們報告中對本席的提案是用法系相比為由給本席一個回答,先請秘書長說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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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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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我們這種繼受西歐或是歐美法制的國家,通常我們走到後來不純然完全還是維持原來歐陸法系的精神啦,像傳聞法則的引進,日本就是這樣,在二次大戰之後,他們引進傳聞法則,這個部分就是還是保留了原來歐陸法系的法體制,但是引進了傳聞法則,而傳聞法則是在英美法系發展出來的。同樣的,在鑑定這一塊,由於各界的呼聲,因此我們也考慮將英美法系、尤其是在美國法上踐行的專家證人制度適度的引進,然後想辦法讓它融進我們原來的鑑定制度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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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你現在是精神引進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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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對,精神引進,基本上我們就稱它為私選鑑定。基本上,這個就是作為證據方法,所謂專家證人,後面的「證人」二字很容易引起誤解、混淆,實際上作為證據方法,它基本上就是針對待證事實向法院提供他的專業意見,具有可替代性,跟證人具有不可替代性、以個人經驗作為證據內容,完全是截然不同的,因此專家證人在證據方法上就類似我們的鑑定人,如果要說它跟我們的鑑定有什麼比較大的差異,就是比較類似我們現在設計的私選鑑定人,因此我們就把這種精神引進而設計了私選鑑定人,大致上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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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請法務部講講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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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黃次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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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委員講到有關私選鑑定的部分,本部是贊同委員的意見,本部不贊成私選鑑定制度。
另外,委員提到幾個法制面的問題,其實就鑑定這一塊,臺灣從德國引進之後,很明顯的,鑑定就是鑑定,證人就是證人,其實是採取二分法,至於是不是實務後來發展出所謂的鑑定證人──兼具了證人及鑑定人的身分,即實務上發展出了鑑定證人這種身分出來?但是我們國家的法定證據方法,證人就是證人,鑑定人就是鑑定人。
至於剛才委員提到的要不要引進美國的專家證人部分,我們部裡面認為這部分還需要再研議,要全面性的去探討,所以目前初步是採取比較保守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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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我這樣講啦,先講鑑定人,基本上不管是選任鑑定還是委任鑑定,當你有鑑定人的時候,我們就會認為鑑定人的本質必須是公正不偏於任何一造的專家。現在問題來了,今天有選任鑑定會出具鑑定報告,這個是公正、客觀、科學,然後被告、甚至當事人還包括檢察官,檢察官也可以委任鑑定,有關費用的部分本來是要等一下再談,但現在也可以講啦,一個叫選任鑑定報告書,另一個叫委任鑑定報告書,選任鑑定的報告書是官方出錢,而委任鑑定的報告書則是當事人自己要自費,這二個鑑定都說要公正、客觀、公平、科學啊!請問到時候法官要站在哪一方?萬一這二個鑑定報告是有矛盾的、有衝突的,而法官判決的結果如果剛好是偏於委任鑑定,委任鑑定是被告或當事人自費,天啊!外界會說原來自費鑑定的力量比較大,這立刻就打槍了啊!也就是說,複數鑑定可能會有不同的結果,我國刑事訴訟法當中對於複數鑑定到底要怎麼採?可是眼下就有一個,當事人、被告去委任鑑定,委任鑑定的費用要自己出,我等一下再去談費用叫誰出的問題,現下的制度是要自己出錢,檢察官如果要委任鑑定也要自己出錢。你要知道,法官選任鑑定出來的結果如果對被告有利,也可以當作證據喔,但是我自己出錢或者檢察官自己出錢,到時候出來的委任鑑定內容是對檢察官不利或對被告不利,當事人自己出的錢,檢察官的部分是檢察官自己出錢還是法務部幫忙出或誰要幫忙出先不管,當事人出的那筆錢的委任鑑定結果對他自己不利的時候,法官又要怎麼定奪?這很困難耶!我們本來為什麼要鑑定?其實我覺得法官都很優秀,但是就怕法官難免會有專業知識的不足,在專業知識還不太足夠的情況下,需要一個輔助法官審判的鑑定制度,結果現在要憑我還不太夠的專業知識來評判這幾個鑑定哪一個是最好的。我再講一次喔,本來是要用鑑定來輔助法官審判,結果現在變成法官要去評判這幾個鑑定誰最棒、誰最公正、誰最科學、誰最客觀、誰最有效,然後這裡面的鑑定有的是公費、有的是委任人自費,這個實在讓人看不懂耶!
再講一個,現在行政院的版本很好笑耶!在委任鑑定當中,對於無資力者你們可以給予法律扶助,剩下其他的情況就不可以,但是在司法院的版本當中,管你是有資力還是無資力,我連選任都不給你,你的委任就自己去出錢,剛剛我就問了,檢察官也是當事人之一,檢察官委任鑑定的錢請問要誰出?另外,本來我們的想法是要去突破那個鑑定,因為官方可以出錢嘛,萬一鑑定結果對被告不利的時候要如何去對抗?結果我不能直接找專家證人就鑑定當中的疑點去提出質疑,其實這樣比較省錢、比較有效率,武器也比較對等,現在當事人自己要再自費,而且這個還沒有法律扶助,如果遇到一方當事人是經濟弱勢者,不就等於用經濟的懸殊來打官司嗎?因為我這個被告請不起委任鑑定,或者是檢察官沒有辦法跟上級講清楚,上級不同意檢察官去委任鑑定,這些問題統統都會存在啊!所以是不是應該要回到鑑定原本的現狀,對於這個鑑定的攻防就由專家證人來嘛,至於專家證人要像律師一樣是單純協助被告對鑑定的詰問,還是專家證人可以像證人一樣由被告傳喚去庭上發言(德國的制度),或者是專家證人甚至可以挑戰鑑定的意見(義大利的技術顧問),這些在感覺上是不是比較符合司法國是會議,也比較符合現在要怎麼樣去走這個程序跟維護實質正義?當然啦,我不是通透啦,我只是就民意面去看到這樣的問題,希望能夠提供給司法院跟法務部參考,可不可以請秘書長或次長再回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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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委員講的確實不無道理,所以我們也不敢說我們的私選鑑定制度就完美無缺啦,但是我們有看到私選鑑定的優點,在武器平等這一塊確實比較能達到,像是自己出錢去聘請比較好的辯護人一樣的道理。不管怎麼樣,選任鑑定或私選鑑定最重要的不是他拿誰的錢,最重要的是他要到法庭來接受對質詰問。也就是說,真正實際實施鑑定之人,其資格、專業性、中立性,還有鑑定實施的經過跟結果,都要經得起非常挑剔的檢驗,這才是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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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如果是這樣的話,你就不要讓它回頭變成我要委任鑑定,然後我要負擔委任鑑定的費用,當雙方當事人經濟懸殊的時候,比較有錢的當事人可以委任鑑定,比較沒錢的當事人就無法這樣做,無資力者的扶助被你們排除了,就算行政院版沒有將無資力者排除,但是其他部分還是排除了,這樣就是經濟上的訴訟對抗,這個要排除啊!剛剛您講的,假如他去庭上要面對種種的挑戰,我信任我們的法官,我信任我們的檢察官,就由他們來選任鑑定人,把這個制度好好建立啊!不就是這樣嗎?然後真的在審判上,如果有幾件案情大略相同的刑事案件,有的有委任鑑定且結果是複數鑑定的時候,法官自認不夠專業而需要鑑定來輔助他,結果居然是採納委任鑑定來作為判決依據。有的案子沒有委任鑑定,就直接按公費的選任鑑定來做出判決,到時候社會也會譁然啊!這樣就會造成問題,我只是點出問題,但我自己也沒有想出什麼方法比較好啦,我就是儘量把疑問提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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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貧富差距其實現在最容易反映在辯護人的部分,有的當事人花好幾百萬去請個很高檔的辯護人,官司就一定會勝訴嗎?你可以去看,贏官司的那個被告,我們在實務上看到的還常常是用法院公設辯護人的被告,也就是說,我們的法官很冷靜、很中立啦,你放心,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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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秘書長在肯定公設辯護,那我就跟著你肯定法官選任鑑定,我就跟著您肯定啊!沒關係啦,等一下逐條討論的時候我們再來看看要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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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我們就互相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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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不好意思,主席,花了太多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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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劉委員建國):請江委員啟臣發言。(不在場)江委員不在場。
現在休息5分鐘。
休息(10時40分)
繼續開會(10時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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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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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7-36-18
speakers ["劉建國","江永昌","曾銘宗","吳怡玎","湯蕙禎","王鴻薇","游毓蘭","林淑芬","邱顯智","吳琪銘","鍾佳濱","謝衣鳯","高嘉瑜","陳椒華","林思銘","賴香伶","鄭運鵬"]
page_start 353
meetingDate ["2023-05-22"]
gazette_id 1125801
agenda_lcidc_ids ["1125801_00009"]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邀請司法院秘書長、法務部、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矯正署、內政部警政署、數位發展部、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等列席就「『過勞的天平!正義如何伸張?』因應打 詐國家隊成立,面對海量詐騙案,如何改善各級法院、檢察署、矯正署、調查局及警察機關等基 層人力不足問題,以改善職場環境,提升偵查及審判品質」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二、併案 審查(一)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許淑華等16人 擬具「刑事訴訟法增訂第一百六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三)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刑事訴訟 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四) 委員江永昌等20 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十五條文草案」案
agenda_id 1125801_00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