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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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片段: 0
陳委員椒華:(11時38分)主委好,去年5月23日財委會也有排審證交法第四條及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上上週財委會也排了公聽會,今天財委會又排審這樣一個金融重犯脫罪的修法草案,我要說金管會在這個法案上辛苦了!為了一個根本沒有理由的修法一再重複同樣的立場,真是辛苦了!其實在立法院第9屆,蔡易餘委員已有提出一個一樣的提案,當時金管會的立場也是反對這樣的修法,並認定TDR就是有價證券,也就是根本沒有現行司法實務上認定TDR為非有價證券的狀況,這也是上禮拜還有今天我們聽到吳秉叡委員所說的第9屆就已經被財委會否決的法案,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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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金管會黃主任委員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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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委員你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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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今天排審的法案跟第9屆的法案一模一樣,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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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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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為了處理這樣惡質的修法,我在這邊幫大家回顧一下當年顧立雄主委的主張,之前擔任金管會主委的顧立雄先生在當時的金管會報告很明白地點出TDR屬於證券交易法定義之有價證券,現行法沒有適用的疑慮,所以不需要在證交法做這樣的修法。我想請教主委,這樣的立場目前應該都沒有改變,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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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是的,金管會一直抱持這樣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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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不會因為一再排審及公聽會上某些為鍾文智護航的言論而有所改變,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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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我們還是維持原來的立場,謝謝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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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有人說證交法沒有對TDR進行定義,所以造成司法實務上模糊的空間,真的是這樣嗎?去年我曾提過兩個判決,也就是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2256號及107年台上字3170號刑事判決,這兩個判決都明白點出既然TDR在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進行上市、上櫃買賣,就應該適用證券交易法,也認為TDR是被核定為證券交易法上之有價證券,根本沒有適用上的問題,請問主委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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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是的,以前都有相關判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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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對,都已經上市上櫃買賣了嘛!為何第9屆和第10屆委員都有這樣的提案?現在我就帶大家來看這個案例,金融重犯鍾文智過去找學者專家、找立委協助提出法律意見並提出公函,主張TDR非證交法上的有價證券,但一再遭法院打臉,大法官也早就作出不受理的決定。大法官說TDR是否應屬系爭函所核定之有價證券所為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客觀上並沒有具體說明系爭規定、系爭準則及系爭函究竟有什麼違反授權明確性、法律保留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之處,因此不受理該釋憲案。
在此我還是要很沈重的說,時代力量黨團及本席都反對這樣的個案式修法,金融重犯鍾文智炒作TDR、坑殺投資人,本次修法表面是將TDR納入證交法第六條所涵蓋之有價證券,實際上卻是配合金融重犯鍾文智之脫罪主張。在此呼籲本院委員拒絕為鍾文智進行個案式修法,同時也請金管會堅持立場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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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是的,謝謝委員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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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劉委員世芳發言。(不在場)劉委員不在場。
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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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7-20-14
speakers ["羅明才","林德福","邱顯智","吳秉叡","賴士葆","沈發惠","李貴敏","鍾佳濱","郭國文","費鴻泰","林楚茵","高嘉瑜","游毓蘭","陳椒華","曾銘宗","王鴻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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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3-05-22"]
gazette_id 1125902
agenda_lcidc_ids ["1125902_00002"]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處理中華民國 11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審計部主管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 11 案; 二、保險法4案:(一)繼續審查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9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二)審查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蔣萬安等19人、委員曾銘宗等19人分別擬具「保險 法第一百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三、繼續審查本院委員余天等20人擬具「證券交易法 第四條及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9人擬具「證券交 易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審查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 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agenda_id 1125902_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