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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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12時8分)今天針對刑訴法修正的部分,我來就教秘書長,司改國是會議針對鑑定制度提出的改進建議,尤其對於測謊鑑定報告是否有證據能力這部分,我想有關關鍵證據的測謊報告被認定是造成多起冤案的主因,所以司法院在2019年5月底就正式提出刑訴法鑑定部分的條文修正草案,其中最大的變革就是明定測謊結果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存否的證據,但可作為彈劾證據。行政院跟法務部的意見是認為測謊結果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宜由法院於實務個案中認定,逐步發展來形成見解,不宜在法條中訂定,顯然司法院跟行政院、法務部的意見有很大的歧異,所以我請問秘書長,對於測謊結果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存否的證據的認定,主要的理論依據是什麼?就是說是參考哪一國的立法例,我們做出這樣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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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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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在美國的聯邦上訴巡迴法院跟聯邦最高法院普遍的不認為測謊證據的容許性,德國的聯邦最高法院同樣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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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但是它是立法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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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不是,但它是實務的運作,實定法上有,2012年美國軍事法庭證據規則707A是明白地規定,測謊結果不得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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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那日本跟德國有沒有立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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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日本大概實務上跟我們一樣是容許的。但是德國實務上普遍的話,德國聯邦最高法院不容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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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所以都是司法實務上,測謊認定沒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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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對,我跟委員報告,我們為什麼不得已要把這樣一個法案送到大院來?是因為我們實務上用得太普遍,而用得太普遍也製造了太多冤案,我在一開始報告的時候講過,呂介閔殺人案,尤其是江國慶殺人案,那都已經槍斃了,人命無價;黃志成盜匪案,自由無價;賴廷政的竊盜案也一樣,自由無價!我必須要跟委員報告,因為測謊造成這樣的結果,不是說全部,而是多少跟這個有關,而且是我們評估起來有相當大的關聯。我們希望透過立法來矯正實務的走向,因此我們才求助於大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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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秘書長,我想花了那麼多時間,讓你對於為什麼要做這樣的修正而有一個說法,其實基本上我是贊成你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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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感謝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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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為什麼我要這樣講?實務上我們真的看到很多,現在司法實務上很多的法官,就是以測謊鑑定作為他整個判決被告有罪或無罪的已經叫做是唯一的證據了,尤其我們常常看到很多重大的案件,比如性侵害案件,幾乎都是以測謊鑑定作為被告有罪或無罪的唯一證據。所以我覺得這些重大案件,如果你以測謊鑑定作為犯罪有無的證據,真的是很危險,很容易造成冤獄,誠如您剛剛講的過去也遇到這麼多的冤獄案件。
但現在問題又來了,我也想就教一下秘書長,司法院以測謊鑑定結果無再現性,縱使再行鑑定仍難以得到相同結果的事由,排除測謊結果的證據能力,如果是這樣,是否會造成──這與刑事訴訟法中不得以證明力高低來決定證據能力之有無的立法原則、立法邏輯會衝突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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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證據的證明力是一回事,但證據能力又是一回事,基本上要有證據能力,必須這個方法是具有可重複性,也就是它具有科學性,具有高度的可信賴性,但是一個人在不同時間所做的測謊,他的膚電反應不一樣,是這樣的結果。我們光講李介閔案,經過3個機關測謊,竟然結果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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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是。您所看到的,真的,測謊鑑定的部分,在司法審判實務上很有可能會造成誤判,就是把它當作有證據能力,然後把它的證明力認定得那麼高,因為司法審判實務上會把它的證明力提升,讓法官形成一個確信,他就認為這個鑑定報告有很高度的證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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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這個部分可不可以再給我1分鐘說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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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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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法務部這邊的意見一直是認為,希望讓我們實務再去發展,讓最高法院大法庭去解決。問題是多少年了,我們實務上用測謊用得這麼普遍,導致好幾個冤案發生,大家想想,這個能期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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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因為我剛才問你外國的立法例有哪些,好像你也很明確告訴我說外國沒有這個立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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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沒有,我跟委員已經報告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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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所以你就是說,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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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實定法上有2016年美國軍事法庭的證據規則707條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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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是這一條規則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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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對,它明白地排除證據能力、證據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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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是,所以我剛才跟你提到,這樣會不會跟我們的立法原則有所違背?
這部分是不是法務部也回應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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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黃次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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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法務部並不是說就測謊有沒有證據能力在做爭執,並不是這樣,而是說不應該用實定法去排除測謊的證據能力。剛剛委員、秘書長也提到,現在世界各國的實定法付之闕如,那為什麼其他國家的測謊、現在舉世皆然,而其他國家沒有把它入法化、實定法化?顯然有它的原因。法務部是說不應該明文地排除它的證據能力,我們現行實務上的見解,最高法院已經裁的五個判準,非常嚴格地在很嚴密的狀況之下,才能夠呈現它的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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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我要回過頭來講,其實我為什麼會贊成測謊鑑定報告不應該有證據能力、贊成司法院的意見,就是因為我們現在的整個鑑定的單位──我們的鑑定單位有哪幾個,次長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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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測謊部分,我們刑事局、調查局、憲兵都有在做,甚至有些私人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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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憲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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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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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私人的我們不要講了,現在就談官方的,法務部調查局的物理鑑識實驗室、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識科、國防部憲指部的刑事鑑識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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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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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但你知道這幾個單位中,哪一個單位受理的案件最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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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也許是警政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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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不對,調查局最多。調查局受理的案件,平均每位測謊員每月受理15件;刑事警察局每人每月4件至5件;憲指部平均每月1件而已。所以我們有沒有去分析探討:奇怪了,為什麼調查局最多?次長可能不知道,我告訴你,因為刑事警察局的鑑識非常嚴謹。
對不對?局長,你們的鑑識非常嚴謹,而且你們對輕微的案件不去做鑑識。
他們拒絕做謊鑑定,所以造成調查局較多,現在我有一個疑慮,調查局的人力、物力有那麼多嗎?因為調查局什麼都鑑定哪!變成是因為法官送進來,你們就會有一個期限的壓力,所以在整個鑑定的過程中,應該遵守的一些測謊鑑定原則你們沒有做好。因此在現行實務是這種情形之下,我贊成司法院的見解,我覺得就大刀闊斧地回到以前,過去我們的法院,我一開始從事司法實務工作的時候,我們從來沒有把這個測謊鑑定報告作為犯罪的證據,沒有耶!是後來我們因為一直在講科學辦案,就測謊鑑定部分引進美國的一個制度,所以這個制度是要檢討的,否則真的會造成很多的冤案。我想法務部就某部分可能也要跟司法院好好來討論一下,是不是應該針對中華民國的刑事訴訟法大刀闊斧地,我們就在實定法裡面,把這個測謊報告不得作為──就是沒有犯罪能力──我覺得這是一個很進步的立法,值得肯定啦!秘書長,我贊成。以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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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感謝委員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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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湯委員蕙禎代):請劉委員建國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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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7-36-18
speakers ["劉建國","江永昌","曾銘宗","吳怡玎","湯蕙禎","王鴻薇","游毓蘭","林淑芬","邱顯智","吳琪銘","鍾佳濱","謝衣鳯","高嘉瑜","陳椒華","林思銘","賴香伶","鄭運鵬"]
page_start 353
meetingDate ["2023-05-22"]
gazette_id 1125801
agenda_lcidc_ids ["1125801_00009"]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邀請司法院秘書長、法務部、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矯正署、內政部警政署、數位發展部、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等列席就「『過勞的天平!正義如何伸張?』因應打 詐國家隊成立,面對海量詐騙案,如何改善各級法院、檢察署、矯正署、調查局及警察機關等基 層人力不足問題,以改善職場環境,提升偵查及審判品質」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二、併案 審查(一)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許淑華等16人 擬具「刑事訴訟法增訂第一百六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三)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刑事訴訟 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四) 委員江永昌等20 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十五條文草案」案
agenda_id 1125801_00008